律师服务团发布《关于民营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涉外业务、商事法律问题解答(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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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4 19:48

2020年伊始,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犹如“黑天鹅”,不仅打破中国传统节日“春节”的喜庆气氛,更给企业商事合规等方面带来困惑。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证监会、银保监会、外汇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等部门、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为此先后发文,规范处于疫情这一特殊时期的法律法规和指导性文件。广东省律师协会、广东省律师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服务团民营企业服务分团商事合规服务小组及涉外业务服务小组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的规定,针对广东省企业关心的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商事合规问题和涉外法律问题进行解答,希望能为广东企业疫情防控期间的合规运营提供有效法律帮助。

特别提示:本解读由志愿团律师根据其对法律的了解作出,代表其个人、非正式意见,仅供企业了解资讯所用,不作为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法律问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上节:关于民营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涉外业务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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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于法律判断时,新冠疫情视为从何时开始?

答:在判断是否能以新冠疫情为由解除、延迟履行以及进行合理补偿前,应充分了解一个前提:在疫情发生前已经构成履行合约违约行为的,不能因为疫情抗辩违约。

新冠疫情在法律上可认定的时间:

就中国而言,2020年1月20日。

因为国家卫健委在该日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3条规定,该起公共卫生事件属于法律规定的“突发事件”。

就国际而言,可视为2020年1月31日。

世界卫生组织将此次疫情定性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国际卫生条例(2005)》,当源自一个成员国的疾病产生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以及需要立即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时,WHO总干事即可宣布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卫生事件。成员国需要迅速做出回应并负有法律责任,因此,此日后各国纷纷采取不同的国际贸易以及国际交通管制等紧急政策。

在实践中,新冠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时间,需根据个案情况予以判断。

2、新冠疫情情形下,涉外投资贸易等合同履行中,如何援引“不可抗力”的国际法与中国国内法规定?

答:国际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的认定可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规定,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不能预测、不能避免以及不可克服的原因造成的,未履约方可以免责。

中国国内司法实践中,不可抗力的认定与国际标准相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指的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虽然,《关于在防治传染性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目前已经废止,但由于新冠疫情与非典疫情具有高度相似性,在最高人民法院未就新冠疫情出局出具意见前该规定仍具参考价值,即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非典”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根本不能履引起的纠纷可作为参考。

3、中国法和英美法系对适用“不可抗力”在约定形式上有什么不同?

答:在中国大陆法律体系下,不可抗力是法定免责事由,即便合同没有对不可抗力作出约定,也可适用《合同法》等法律中不可抗力条款进行抗辩。但在英美法系下,不可抗力概念(force majeure)相对复杂,涉及到合约约定及解释。一般而言,英美法的不可抗力条款属于明示条款,须在合约中明确列示;如果写得比较模糊,则须按照实际情形及判例对不可抗力进行解释,以确定是否可适用;若合约没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会自动适用,更不会自动免责。

4、在涉外投资贸易合约中,虽然有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但里面没有写”疫情“是否也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进行抗辩?

答:在国际投资贸易中,一般情形下会对不可抗力有约定,但约定一般仅会提及“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等原因,而未将“疫情”明确约定情形为不可抗力情形之一。虽然,在国际投资贸易争议解决中,一般需要以明确的合约规定作为认定依据,但根据国际主流观点, 视“疫情”严重程度及其所导致的政府行政命令强制性程度,亦应存在无约定而适用不可抗力之空间。

5、适用英美法的情况下,本次疫情是否足以导致合约受阻?

答:在英美法下,合约受阻(Frustration)属于默示条文,即假设双方没有在法律文件中约定合约受阻的情况,后续发生签约时无法预见、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件,可以主张按照合约受阻进行处理。但是,英美法对合约受阻的适用非常严格,如果履行合约只是需要多花钱或多花时间,并不会认定是合约受阻,有先例表明,即便发生战争也不构成合约受阻。因此,要判断本次疫情是否足以导致合约受阻,应具体合约具体分析,从生产情况和物流情况分析。就物流来讲,虽然多个国家拒绝中国人入境,但尚未出现拒绝中国货物入境,如果疫情期间物流仍然通畅,很难就疫情主张合约受阻。如有需要可尽快寻求专业法律意见,降低被索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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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节:关于民营企业商事法律问题解答

1、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于劳务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

答:对于以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通常具有较强的人身依附性和不可替代性,如演出合同、承揽合同、委托合同、雇佣合同等,当提供劳务一方人身受到限制时,将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疫情防控期间,根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管理方案(第二版)》要求,如果提供劳务一方被确诊为感染病例,或被判定为可疑暴露者和密切接触者,需要进行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由于对一般公众来说疫情是无法预见的,国家及各级政府不可避免需要出台疫情防控措施,提供劳务一方受疫情影响导致无法提供劳务是无法克服的客观事实,此种情况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主张部分或全部免除债务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疫情并未导致债务人不能按约定履行,此时疫情不能视为不可抗力,作为合同免责事由。而且,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故债务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发生不可抗力事故并提供不可抗力证明。

2、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于服务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的影响。

答:对于服务类合同,如运输合同、住宿合同、餐饮合同等,疫情期间的行政管控措施可能导致服务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这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例如广东省政府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广东省各级政府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或者限制、停止人群聚集性活动,避免疫情扩散。此种情况下,因政府管控政策导致服务合同根本不能履行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根据影响程度的不同,适用《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主张情势变更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标的物被政府征用,应该如何处理?

答: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疫情控制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用储备物资,这可能导致债务人因交付标的物被政府征调而不能如期履行。如果被征调的标的物是特定物且无法返还,债务人可以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如果被征调的标的物是特定物但可以返还,或者被征调的标的物是种类物,债务人可以再生产制造相同的物品,则债务人可以要求延期履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对债务人明显不公平,则债务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要求解除合同。

4、租赁的经营性物业受疫情影响,可否以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为理由向业主申请减免房租?

答:可以。此次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异常事件,当事人不能预见;从其爆发至今,没有有效的方法阻止其传播,不可避免;尽管有病人经过治疗病愈出院,但到目前医学界还没有确定确切有效的治疗方法,不能克服;故此次疫情是人类无法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存在,其性质属于法律上规定的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企业租赁的经营性物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营业的,可以向业主方申请减免房租,但应当尽早以书面的形式向业主方申请。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有些企业租赁的厂房、商场等物业功能涵盖了生产、住宿、仓储等各项功能,疫情可能影响了部分功能,但一般不会导致企业租赁物业的全部功能无法实现,故应根据不同实际情况向业主申请减免房租,例如政府管控导致无法开业,或是出于疫情防控需要限制团队旅游、聚餐,故而酒店、餐饮企业等承租方营业严重受影响等情况都可申请减免,但不宜“一刀切”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全部免除缴纳房租的义务。

5、企业因复工时间推迟不能按时交付订单应该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如企业受到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订单,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与合同相对方协商合理延迟订单交付时间,如对方不同意延迟,企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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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上节部分执笔人由民营企业服务分团涉外业务服务小组的王燕律师、罗爱萍律师完成,审查修改由杨闰律师、谭伟华律师完成,审核人吴婧副团长。本文下节部分执笔人由民营企业服务分团商事合规服务小组的丁亚民律师、李文杰律师、王丹律师、徐立律师、黄全来律师完成,审查修改由黄晓宏律师、邹业锋律师、曾兴风律师完成,审核人吴婧副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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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省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民营企业服务分团

编辑、排版 | 晓玲

校对 | 宣传部

原标题:《律师服务团发布《关于民营企业疫情防控期间涉外业务、商事法律问题解答(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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