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是第114个“三八”国际妇女节,尤溪法院发布涉及人身安全、劳动争议、名誉权、婚姻家庭等关于妇女权益保护典型案例,引导和帮助现代女性提升维权意识与能力,倡导全社会尊重关爱妇女,推动妇女权益司法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2021年9月10日,某公司与已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林某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21年9月10日起至2025年9月9日止,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某公司每月月底前,以货币形式支付林某上月的薪酬。入职后,该公司安排林某在品管部门从事保洁工作。2023年6月9日,该公司将林某辞退。林某于2023年8月20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2023年8月29日,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200元。另查明,林某在某公司月平均工资为31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该条款对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再就业的人员与新用人单位之间按劳务关系处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未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工关系作出规定,故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本案林某2022年8月20日入职时已达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但某公司仍与林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为林某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公积金,林某亦服从、接受某公司的工作安排和管理,应认定林某与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某公司认为林某系自动离职,但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能提供林某自动离职的证据,故法院对某公司提出的该主张,不予采纳。因某公司解除与林某的劳动合同,未依法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林某本人,故某公司应当向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6200元。

本案中,林某系女性,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已超过了50周岁的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劳动关系,公司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林某本人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林某的权益,依法应当支付相应的补偿金。


小琴与小良于1995年5月2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小良在与小琴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以现金、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代付购房款、购车款等方式赠与小芳,金额多达20万余元。小琴认为,小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向小芳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有违社会道德、严重损害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起诉要求小芳返还所得财产。

承办法官接收案件后,立即联系相关当事人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一番释法明理后,最终小芳同意将从小良处获得的夫妻共同财产20万余元分期分批返还给小琴。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若无其他特殊约定,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所有权,夫妻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非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有配偶者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给婚外的第三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权益,亦违反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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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稿:民庭 傅紫薇
原标题:《以法为盾 为“她”护航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