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境入境管理法第87条条文内容
第八十七条 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被处罚人在所在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或者在口岸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可以当场收缴。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罚款收缴程序的规定。
【本条释义】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相分离的原则,目的是防止执法人员以权谋私,侵害相对人的权益,同时侵吞罚没收入。因此本条规定,对违反出境入境管理行为处罚款的,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法规定了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一是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罚款决定,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二是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主动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本法在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方面作出了与行政处罚法不太相同的规定。第一,被处罚人多为出入境人员,处于流动状态,在被处罚地没有固定住所,如果不当场收缴罚款,事后难以执行。所以本法赋予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二,有些口岸地处偏远,附近根本没有银行可供缴纳罚款。因此,在口岸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情况下,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第三,本法赋予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以当场收缴罚款的自由裁量权,无须取得被处罚人的同意,这是与行政处罚法最大的区别。
【适用要点】
关于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要件,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第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