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通过第三方贸易商与德国客户合作。德国委托我厂加工粉条。粉条包装依照中国食品安全法第99条符合进口国标准也就是符合欧盟规定。但是在海关出口时,海关以产品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产品包装没有生产商信息为由拒绝商检放行。请问邵律师海关的理由是否成立。如何正确解读中国食品安全法第67条和第9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