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汽车使用越来越普及,车主为了防范和分担风险,一般都会投保相应的责任保险。而保险公司为了避免过度承担责任,往往会在保险合同中设定免责条款,明确其不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
那么,以免责条款为由拒赔,保险公司是否能屡试不爽?
肇事司机起诉,请求保险公司赔偿
2019年10月,汤某驾驶小轿车与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拖拉机搭乘人员死亡,汤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后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汤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后,汤某与事故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由汤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419300元,其中肇事车辆的承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20000元。汤某一次性支付剩余的赔偿款后,多次要求保险公司根据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支付保险金,但均遭拒绝。汤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支付其垫付的赔偿款299300元。
肇事逃逸,保险公司主张免责拒赔
对于汤某的索偿请求,保险公司抗辩称已将投保单送到汤某,而该投保单上有重要提示,将肇事逃逸等法律明文禁止的规定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汤某在发生事故后弃车逃逸,符合约定免责事项,且逃逸行为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法规,亦属于“法定免赔”事由,故其有权在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拒赔。汤某则认为双方形成了有效的保险合同关系,其向受害者支付了赔偿金,保险公司应支付相应保险金。
法律禁止性情形的免责条款
是否需提示说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时,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对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禁止性规定情形(包括醉驾、肇事逃逸等)作为合同免责条款时,需要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如果是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须以网页、音频等形式对法定免责条款予以提示。
在本案中,汤某通过网络投保,保险公司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该免责条款对汤某不产生约束力。故法院核定事故损失后,判决保险公司应向汤某支付赔偿款283395元。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对肇事逃逸行为应当予以严厉地谴责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确定,肇事后逃逸免赔的条款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也有加大逃逸者的违法成本从而促使其遵章守法的导向作用。但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负有提示说明义务,否则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约束力。
需要提醒的是,本案中保险公司败诉的主要原因是其未履行对法定禁止性情形作为免责条款的提示义务,并非正面评价车主肇事逃逸的行为。肇事逃逸行为,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公序良俗的严重违法行为,无论在何种条件下都不应得到认可和支持。若不幸发生事故,应当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弘扬正确的人道主义价值观,不能为了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故现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
第十条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通讯员:韩雯
原标题:《车主肇事逃逸,为何保险“免责条款”不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