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普法】买到“三无产品”,决不能认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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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6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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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是否有过这样的经历

购物遇上三无产品

此时应该向谁主张赔偿

又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呢?

(图源网络 侵删)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24日,王某向陈某所经营的保健品店购买产品,每盒50元共计购买28盒,通过微信支付了1400元。回家之后王某发现该产品的生产日期、生产者联系方式、许可证编号等信息均查询不到。王某认为陈某明知销售的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却依旧故意售卖,违法了相关法律规定,遂将其诉至万宁法院。

经我院调解后,被告陈某认识到自身违法行为,向王某退还1400元货款,并支付一定赔偿金,双方私下达成和解。2023年10月11日王某向法院提出撤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因为利益驱使,市面上三无产品、假冒伪劣产品层出不穷,不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影响消费者身体健康。因此广大消费者购买药品以及保健品时务必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详细查看药品的批准文号、生产批号、有效期等信息。同时,也希望广大消费者增强法律意识,如发现上当受骗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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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普法】买到“三无产品”,决不能认栽!——万宁法院调解一件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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