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三八”国际妇女节来临之际,为进一步深化妇女法治宣传教育,营造男女平等、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良好社会氛围,市妇联以“建设法治绥化 巾帼在行动”为主题开设普法专栏,带领大家一起学习妇女儿童权益相关典型案例,旨在通过“以案释法”进一步提高广大妇女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
用法律武器保障离婚诉讼中女性合法权益
律师简介
李慧波,黑龙江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绥化仲裁委员会仲裁员,黑龙江省律师协会公司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绥化律师协会会员,黑龙江省女律师协会会员。

案情起因
刘某(女)与杨某于2002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女儿。2020年3月,刘某与杨某发生矛盾后,无法共同生活,刘某提出离婚,杨某同意离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房产,杨某从事个体经营,经营一家办公用品商店,刘某无工作,在家操持家务、照顾孩子。现杨某提出双方无共同财产,经营的办公用品商店无赢利,现有存贷电脑9万余元,因为未付货款,被商家拉走,在现有情况下,刘某无法分得任何资产。
律师帮助
刘某在无奈的情况下,找到李慧波律师,说明了案件情况。刘某自婚后为了能让杨某安心经营商店,一直任劳任怨,照顾老人,抚养孩子,离婚时却无法分得任何资产,刘某的遭遇让李律师心生同情。为能帮助刘某分到其应得的财产,李律师接受委托后,向法院申请了调查令。通过查询杨某帐户,发现.2020年3月,杨某向其父亲的账户转账共计9万元,2020年8月,李某向杨某还款15万元。杨某称9万元用于偿还父亲借款;李某还款当日杨某向徐某还款50000元,余下100000元杨某称与他人合伙做生意,亏损60000元,日常消费40000元,已无剩余。针对此种情况,李律师在法庭上据理力争,杨某无法对其帐户财产去向做出合理解释和说明,存在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犯了刘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最后,除杨某向徐某偿还的5万元外,法院做出了19万元资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应等额分割的判决,依法维护的刘某的合法权益。
法条导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本案中,杨某在夫妻二人发生矛盾期间,未经刘某同意,擅自处分财产,侵犯了刘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权,且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嫌疑,应按照照顾女方、子女权益的原则,结合杨某对名下财产及去向不能合理解释和说明的事实,对财产作出等额分割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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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三八维权周】以案释法④——用法律武器保障离婚诉讼中女性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