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推动《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落地,促进老龄法律的深入研究,尤其是加强农业农村养老法治的研讨与交流, 12月4日,首届农业农村养老法治论坛在我院成功召开。
本次论坛为“第五届全国老龄法律论坛”的分论坛,由我院和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共同主办。来自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政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北京行政学院、江西理工大学、河南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民政部培训中心、《探索与争鸣》学术期刊社、安徽华衡老年维权和调解中心等单位的18名专家学者就“乡村老龄人口在基层治理中的角色”、“孝老爱亲文化与法治乡村建设”、“农村老年人权益保障”、“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法治保障”、“农村养老中的民用航空服务法治建设”、“农村养老服务中的安全保障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议题分别进行了学术报告,针对相关问题展开了充分交流和深入探讨。本次论坛共分为两个单元。


第一单元由我院法律系系主任杨述兴副教授主持。
上海政法学院魏治勋教授作了“论乡村老龄人口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角色”的主题发言。他提出,老龄法治概念应当包含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两个层面,在社会治理层面上,老龄人口绝非仅是社会治理的客体,更是能动的治理主体,这才是社会治理本体内涵之“自治”向度的首要前提。老人或长老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是中国治理传统的鲜明特色,其对社会纠纷的处理决定构成传统中国基层司法的一审,一般都会得到官方的承认或背书。以老龄贤者为主体的基层社会治理是传统中国“乡贤之治”的重要表征,在当今中国地方社会治理中仍旧能够发挥着独特的秩序建构功能。因而,包括“乡贤之治”在内的良性本土制度文化资源,是可与现代法治相结合的“中国传统”特色所在,当下的中国法治建设,应当充分吸纳这些资源。而正是通过这种中国特色对现代法治的“再嵌入”,才会赋予“法治中国”建设以更多的“中国性”(Chineseness),新时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目标的达成才是可能的、现实的。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刘引玲教授作了“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养老难题解决的对策建议”的主题发言。她提出,农村家庭养老现阶段以赡养人提供基本保障为主,要强化其功能,提前做好家庭养老保险规划,未来可以大幅度提高农村养老经济保障;同时,以镇为中心布局医养结合的养老机构,提高农村现有养老设施使用率,解决失能半失能老人的日常照料难题。最终提升农村老人晚年生活保障及幸福指数。
安徽华衡老年维权和调解中心主任、理事长汪昌玉作了“乡村振兴背景下构建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对策思考”的主题发言。她提出,解决农村养老问题应探索构建多种形式并存的农村养老模式、提升农村养老服务体系保障水平和建立农村养老监督、评估和维权机构。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沈茂英研究员以“四川农村中老年女性日薪调查与区域差异背后的深层思考——基于成都、阿坝与德阳的个案观察”为题发言。她指出,乡村振兴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点,而农业农村人口的老龄化则为常态。在老化的乡村人口中,中老年女性是重要群体,也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参与群体。中老年女性在承接农业农村活动的同时,也组成妇女劳工队,活跃在各种农业园区、合作社、绿化工地以及各类公益性岗位。她们在园区劳动,获得报酬以补贴家用甚至养老,是生活理性使然。中老年女性劳动力在农村园区劳动的工资或她们口中的“挣钱”在某种程度上可视为这部分女性的生计能力之一,外部环境对女性挣钱能力有影响。沈茂英研究员在调研成都市的都江堰、崇州、金堂和阿坝州的小金县的村落时发现,调查对象(中老年女性)日薪存在区域差异。她对差异背后的行动逻辑进行分析和解读,希望对于改善农村中老年女性群体的社会经济环境有所帮助。
河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汪地彻副教授作了“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的困境及法律对策”的主题发言。他提出老年人的法定权利精神赡养权具有私法权利和公法权利的双重属性。农村老年人精神赡养在家庭生活、政府和社会均面临着现实困境,应出台兼顾家庭伦理属性和民间赡养习惯的相关法律规范,加大精神赡养法律宣传、加大地方政府对农村养老服务机构的精神赡养服务供给、服务设施建设和心理慰藉服务志愿服务项目的财政供给,就拒不履行精神赡养义务者设置失信惩戒措施、设置积极履行精神赡养义务的激励措施以及完善探亲假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


西南交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范文婷老师就“农村老年人的互助养老需求及其法律保障”进行发言,她指出农村开展互助养老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农村老年人有提供法律咨询与维权的需求,然而缺乏服务提供人员;老年人在提供互助养老服务过程中存在身体受伤风险;“幸福院”模式的互助养老存在管理风险;“时间银行”制度在农村缺乏制度保障,服务兑换的可持续性存在问题。为此,在开展互助养老的过程中,基层政府应当重视老年人法律咨询与维权的需求,链接社会资源,提供专业的法律支持;国家应重视互助养老的制度保障建设,为互助养老的展开提供更有效更系统的法律保障。
《北京行政学院学报》编辑部编辑魏新作了“孝老爱亲文化与法治乡村(社区)建设”的专题发言。他认为,敬老孝老法治建设包括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国家层面包括特困老年人照护救助制度和照护补贴制度,地方层面包括养老服务政策体系、老年服务地方发展规划、老年人社会福利制度和扶持养老产业。同时,敬老爱亲的文化营造除了传统的组织层面外,还应当深入并体现在个体层面、亲人敬老、志愿者敬老、自身敬老等方面,但存在着适应群体单一化、目标机制表面化、整合机制缺失化、运行机制指标化等问题,应整合社会多方资源、科学设置激励目标、营造法治敬老环境、明确财政主体责任,多方面完善敬老爱亲文化建设。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博士生导师周友军教授就学者们的发言进行点评。他提出,城市养老与农村养老差别很大,应给予农村老人更多的支持;同时,农村养老机构是政府提供部分保障还是完全市场化值得思考。对于精神赡养,他认为,重点在于具体标准的衡量和制定以及如何才能执行到位的问题。
《探索与争鸣》杂志社编辑孙冠豪在与谈中提出,乡贤治理是一个独特的视角,但是如何界定乡贤是一个实践中的难题。全国各地农村地区的养老问题各不相同,比如上海市的乡村就明显区别于其他地区,因而立法时要因地区分,从国家层面加强顶层设计。




第二单元由我院法律系副系主任周超副教授主持。
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民航局航空安全技术中心)李亚凝副研究员作了题为“农村养老中的民用航空服务法治建设”的发言。他提出,2019年国务院印发了《交通强国建设纲要》,要求推进智能收投终端和末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发展无人机物流递送。无人机满足物流、医疗、通讯服务各方面要求,可以助力乡村建设,但需注意无人机自身风险防范等问题。
民政部培训中心刘利君副教授就“农村养老服务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作了主题发言。她指出,农村人口老龄化比例较高,养老服务需求巨大。但是目前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公办养老机构总体入住率偏低,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农村养老服务还存在市场开拓的困难,居家养老服务“最后一公里”问题仍未解决,农村的养老观念和消费意识、消费能力都制约了社会养老服务的开展。但农村养老服务也有优势,比如农村有着良好的互助养老传统和孝老文化,村集体也可以为养老提供一定的经济支持。在农村养老服务中,应强化服务者安全保障的义务,要求服务者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尽到危险防免的安全保障义务,维护好农村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


北京师范大学珠海校区王楚云老师以“完善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的宪法学思考”为题作了分享。他认为,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的“物质帮助权”条款自身不含有社会服务内容,这对于保障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权不利。因而通过赋予公民这方面的基本权利——设定社会保障权条款,对于提高公民幸福感,保障公民过有尊严的生活十分重要。当前世界范围的规范形式主要通过三种方式保障社会保障权,而基于我国当前的宪法实践缺乏宪法诉讼制度的现状,想要通过公民基本权利条款规定社会保障权的具体内容而实现公民对于社会保障权的实际享有,是不符合中国宪法实践的。为此,通过设定纲领性条款与社会保障权条款并举的宪法规范,有助于其基本权利的保障,对于农村老年人社会保障制度实施机制的完善也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辛巧巧博士后就“我国农村互助养老体系建设与法治保障”作了主题发言。她从传统养老方式及其面临的挑战入手,在阐释互助养老的内涵、模式及其作用,剖析互助养老面临的问题与困境的基础上,提出了互助养老体系的完善与法治保障路径。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茶丽华博士分享的题目为“宅基地退出视角下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一个解决路径”。她提出,现行法下的宅基地权利退出机制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租赁权退出,结合农房等财产的退出,这应成为农村养老的可持续资金来源。这资金可来源于同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有偿取得宅基地的费用,也可来自本集体经济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可用农户退回的宅基地农房开办本集体内部的养老机构,解决农村老人对外来养老服务的排斥问题。本集体内部发展养老产业,也有利于将在外务工的年轻人部分引回,缓解农村老人得到的精神赡养渐弱的现状。不管是留在农村养老还是需要跟随子女进城养老的农村老人,宅基地以及农房作为其一生的重要财产,退出的资金应成为老人可傍身的一份可持续收入,一份有尊严的养老支持。
江西理工大学硕士研究生刘聪分享了“乡村振兴背景下农村养老法治保障的困境与优化路径”一文。他认为应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强化孝道文化的法律支撑以及加快医疗保障法制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水平,以此作为农村养老法治保障的优化路径。
我院法律系副教授、北京老龄法律研究会副秘书长刘建副教授作了“农村老年人数字融入的法权建构与制度回应”的主题发言。他提出,在“积极老龄化”理论的指导下,如何促进农村老年群体广泛而有效地参与社会,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是必须面对的问题。他在阐释老年人数字融入的基础法理、借镜国外老年人数字融入法制考察的基础上,从介入角度、角色角度、活动角度、资源角度构筑了“立”“保”“消”“助”“学”“救”六维法治保障体系,希望藉此推动实现智能时代我国农村老年群体的数字融入。


我院法律系朱智毅副教授在与谈中指出,这一阶段的主题发言是一次跨学科的思维碰撞,既有宪法层面的宏观思考,也有民用无人机助力养老服务、宅基地权利退出机制、农村老年人数字融入等微观题目;既有偏重技术性的话题,也有一些基础理论的探讨。他提出,近年来农村的老龄化、高龄化现象突出,养老服务法治建设仍面临一定问题。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规范零散、立法系统性不强外,现行养老领域法律对乡村特殊性关注不够所导致的“制度供给不适应”的问题也不容忽视。现行立法具有明显的“城市导向”,更多解决的是城市中老年人面临的法律问题,对农业、农村、农民的特殊性以及乡土社会中的法治资源关注不足,未来应当更多地从“三农”的立场出发去构造乡村养老法律制度,充分考虑城乡发展的差异以及乡土的特殊性,这样才能实现立法的精细化。
我院法律系瞿见副教授在与谈中指出,他在贵州省的田野调查中注意到一些与农村养老相关的现象,当地存在一些基于本地传统的、老年人自发抱团养老的互助组织,这种组织形式具有一定积极价值和可推广性。他认为,老龄法是一个很重要也很有发展前景的领域,从不同的学科角度出发,都可以找到一些与之相关的研究视角、研究问题和研究材料。
本次论坛上,各位发言人的内容既有宏阔的体系创制、又有精细化的规范设计,既有法理维度的探究、又有实务上的案例精解,这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充分践行、农业农村养老法治完善的推进及乡村振兴事业,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各位与谈人或条分缕析或斟酌损益或言简意赅,进一步就发言的内容明晰方向、凝练观点、升华思想。
作为多层次、跨学科、有特色、高水平、综合性的学术交流平台,此次论坛赓续了五千年的农耕文化,承继了中华传统孝老法治思想,让线上线下人员充分认识到了农业农村养老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丰富了大家对老龄法理念、价值、功能、制度、内容的认识,感受到了老龄法学研究者的器识与宏愿,加强了学者间思想的交流与碰撞,汇聚了务实可行的策略建议及对策方案,形成了一批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有益成果,开启了国内全面系统研究农业农村养老法治的篇章,得到了学界、实务界及广大学生的积极参与和肯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