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好要给的房产分割款却不给?台山女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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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7 02:02

在民政局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方却不履行协议内容,怎么办?协议内容受法律保护吗?近日,台山市人民法院广海法庭调解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当事人曹某因离婚后前夫不履行《离婚协议书》的房产分割条款而诉至台山法院,请求确认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条款。

案情回顾

伍某与曹某结婚后,于2013年在台城购买了一间房屋,当时登记在男方伍某名下。后两人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于2019年2月办理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后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上述房屋转售,转售所得金额30万元归女方曹某,余下的金额归男方伍某,同时约定归女方曹某的30万元,由男方伍某在《离婚协议书》生效起半年内付清给女方曹某。谁知约定支付房屋转售款的期限已到,被告伍某却没有按时支付曹某30万元,并一拖再拖,不履行《离婚协议书》上签订的关于支付房屋转售款的协议。曹某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台山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书》的效力,要求伍某履行离婚协议,向其支付30万元房屋转售款。

法官审理

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该案时,对原告曹某提供的证据《不动产权证书》以及《离婚协议书》上签订的协议进行了审查,确认了该协议书上的条款合法有效,且被告伍某也承认当时签订该《离婚协议书》时是双方自愿的。法官认为应支持原告曹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调解

找到问题症结后,承办法官随即开展调解工作,引导双方心平气和、友好协商地解决矛盾,在处理双方离婚后的房屋转售款补偿问题上,找出一个合适的调解方案。起初,原告曹某对调解有些排斥,不相信被告伍某会遵从协议,但承办法官继续耐心开导,说法明理,曹某也表示愿意签署调解协议,但要求被告伍某于2020年2月前一次性支付房屋转售款30万元,而经过承办法官的沟通协调,被告伍某也当庭同意原告曹某的调解方案。至此,两人的矛盾彻底解决,曹某也终于展开了笑颜。

案件结束后,曹某给广海法庭的承办法官打来了感谢电话,称法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坚持不懈,圆满化解了当事人双方持续近一年的离婚财产矛盾纠纷,了却了当事人一直以来的心病。”曹某对广海法庭的全体成员雷厉风行、尽心尽责的工作精神表示赞扬。

法官说法

按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诉讼离婚,一种是协议离婚。相比法院诉讼离婚来说,协议离婚简单、便捷又省钱。那么,问题来了……

1、离婚协议书受法律保护吗?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受法律保护。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经双方合意,没有正当理由,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都不可擅自变更,特别是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可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时必须提交的材料,离婚协议书约束双方当事人。但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是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

我国法律对能够申请强制执行的执行根据有明确的规定,即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给付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等。对在民政部门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3、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应该怎么处理?

一方如果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对离婚协议进行审查,只要是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内容合法有效,法院不会改变协议内容,会将协议财产条款转变为判决内容,从而赋予司法强制执行力。

文字:古发强

排版:慧敏

原标题:《约好要给的房产分割款却不给?台山女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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