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当前工作需要,提高仲裁工作质效,不久前,四川省新修订了《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规则》《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回避规则》和《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则》(以下简称新“四项规则”),快来看看都有哪些新变化吧!
修订背景
2012年5月,原“四项规则”印发实施,促进了四川省仲裁工作制度的统一。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原“四项规则”越来越无法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比如仲裁证据种类的变化,增加了认定难度;仲裁审理期限过长,增加了当事人维权成本;当事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现象增多,需要改进文书送达方式;当事人对仲裁工作人员的要求越来越高,需要进一步规范仲裁工作人员行为等等。
2017年,人社部重新修订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以下简称《办案规则》)并于当年7月1日实施。新《办案规则》对仲裁受案范围、证据收集与提供、仲裁人员回避、仲裁程序、仲裁文书送达等方面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更加突出仲裁工作及时、便捷、高效的特点。同时,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也在证据种类、文书送达等方面出台了新的规定。法律和规章的修订为 “四项规则”的修订奠定了基础。
修订内容
对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新《办案规则》,参照《民事诉讼法》,四川省在原“四项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规则》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1.新增加了“电子数据”和“其他相关证据”。在第二条证据种类中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与当前迅猛发展的信息化时代接轨,也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保持一致;增加了“其他相关证据”作为兜底性条款,以体现仲裁制度柔性化处理争议的特点。
2.新增加了简易处理举证期限内容。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了“对简易处理的案件,仲裁委员会经与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缩短或者取消举证期限”的规定并明确了办理程序,以简化仲裁程序,突出仲裁快速处理争议的特点。
3.不再规定延期举证期限。删除了原第二十八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十日,并可以中止计算仲裁期间”的规定,使仲裁机构在工作中灵活掌握时间,有利于当事人举证。
4.新增加了逾期提供证据的处理方式。修改了原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原则上不予认定的规定,有利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因超过举证期限而失效。
5.不再规定仲裁委员会对证据的判定。删除了原第四十五条“凡是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应当对双方当事人作出是否认定的表示”的规定,有利于协调当事人首先达成对证据的共识,为后期仲裁庭调解争议或者仲裁创造条件。
6.不再规定认证方式。删除原第四十六条“认证可依以下方式进行:(一)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的证据进行认证;(二)开庭审理后,在裁决文书中对证据进行认证”的规定,简化工作程序,有利于快速处理争议。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审规则》主要修改了以下内容
1.新增加了“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庭审程序。在第九条增加了“征询当事人最后意见”并增加了第十三条的程序衔接,有利于当事人充分发表对争议处理的意见、相互明白对方的立场和目的,易于在仲裁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2.新增加了“追加当事人”重新计算仲裁期限。在第二十二条增加“仲裁庭追加当事人或者第三人的,仲裁期限从决定追加之日起计算”的规定,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避免因同一事项反复申请仲裁,浪费仲裁资源。
3.新增加了“简易处理”的相关规定。新增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条款,对仲裁简易程序处理的条件、程序、注意事项、转换为一般程序处理的要求等进行规定,有利于大量简单、标的额较小的争议案件得到及时处理,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回避规则》主要修改了下列内容
1.删除不符合实际条款。四川省已全面完成省、市、县三级仲裁院建设任务,原第五条第二款“暂未成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仲裁委员会的回避决定权限,参照本规则执行”的规定不再符合实际,在修订时删除。
2.删除关联性不紧密的相关内容。原第七条“仲裁员有本规则第二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属于仲裁员违纪违法责任追究的内容,已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中有明确规定,不适合在《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回避规则》中再规定。
《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则》主要修改了下列内容
1.删除重复内容。在《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送达规则》标题中已经明确了适用范围,原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规定属于内容重复,在修订时删除。
2.删除“公告送达两种情形”。《民事诉讼法》和《办案规则》对“公告送达”没有具体条款解释,原第七条“公告送达”方式中的“两种情形”无法律依据,在修订时删除。
3.新增加了留置送达方式。增加了第六条“因企业停业等原因导致无法送达且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的,或者受送达人拒绝签收仲裁文书的,通过在受送达人住所留置、张贴仲裁文书,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自留置、张贴之日起经过三日即视为送达,不受本规则第四条的限制”的规定,探索改进文书送达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