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IPO案例看高校教师对外投资持股和对外兼职问题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3-17 17:07

发布于:山西省

原标题:从IPO案例看高校教师对外投资持股和对外兼职问题

基小律说:

高校教师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其本职工作的前提下进行对外投资持股和在持股公司担任职务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在上市申请过程中,鉴于高校教师的特殊性,往往属于审核的重点和难点。就高校教师对外持股和对外兼职的核心关注事项,本文进行了法规和案例研究。

本文首发于2021年02月26日,好文建议多次阅读。

快来和基小律一起看看吧~

张泽传 郭显浩 | 作者

目录

一、法律依据

二、上市案例

三、审核部门关注要点

四、结语

1

法律依据

法律法规

 

具体内容

 

1. 科学技术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2002.06.28生效)

 

15.……允许高校遵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自主制订有关鼓励技术发明、转让的规定,以调动高校师生从事科技创新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高校师生兼职创业,处理好相关的知识产权、股权分配等问题,处理好兼职创业与正常教学科研的关系。

 

2.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2008.09.03生效)

 

(九)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除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立的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高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金、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自律规定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的监督。

 

3.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

(2011.03.22生效)

 

第十一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二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干规定》(中办发〔2001〕10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

 

4.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

(2011.07.28生效)

 

六、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党委审批。

十、……对校级非中共党员的领导干部兼职的管理,参照本通知执行。

 

5.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

(2013.10.19生效)

 

一、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的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必须从严掌握、从严把关,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

 

6.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2015]11号)及其附件

(2015.11通知)

 

附件明确了党政领导干部包括部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高校及院系等副处级以上干部。

 

7.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

(2016.11.07生效)

 

六、允许科研人员和教师依法依规适度兼职兼薪

(一)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获得合法收入。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鼓励科研人员公益性兼职,积极参与决策咨询、扶贫济困、科学普及、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等活动。科研机构、高校应当规定或与科研人员约定兼职的权利和义务,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行为不得泄露本单位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本单位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兼职取得的报酬原则上归个人,建立兼职获得股权及红利等收入的报告制度。担任领导职务的科研人员兼职及取酬,按中央有关规定执行。经所在单位批准,科研人员可以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等创新创业活动。兼职或离岗创业收入不受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限制,个人须如实将兼职收入报单位备案,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

(2019.12.27生效)

 

二、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四)维护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的合法权益。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继续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2

上市案例

案例一:科拓生物(300858),2020年7月创业板上市

背景:孙天松(内古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持股40.32%)、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

问询问题: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天松现为内蒙古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职担任发行人董事长、首席科学家。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孙天松未选择离岗创业、停薪留职的原因及合理性,孙天松、张和平兼职创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2)孙天松兼职创业期间在高校与发行人的工作时间分配情况,孙天松是否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公司董事长、首席科学家应尽的职责,履职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请保荐代表人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中介机构部分回复如下:

1、孙天松未选择离岗创业、停薪留职的原因及合理性

(1)孙天松看好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市场发展前景并结合相关专业技术背景及业余研究成果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孙天松看好复配食品添加剂市场发展,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于2010年通过股权受让和增资取得公司控股权。孙天松未选择离岗创业、停薪留职,符合国家关于“鼓励和支持高校师生兼职创业”相关文件精神。

(2)孙天松取得公司控制权后,公司治理结构合理、经营管理团队稳定、生产经营运行正常。

2、孙天松、张和平兼职创业符合国家、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1)孙天松、张和平不属于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范围

经核查,国家对于高等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对外兼职做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报告期内,孙天松、张和平不是内蒙古农业大学校级党员领导、处级(中层)党员领导干部、校级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孙天松、张和平兼职创业未违反上述规定

(2)孙天松、张和平兼职创业不违反内蒙古农业大学的相关规定

2018年3月,内蒙古农业大学向公司出具说明:“我校知悉孙天松教授在贵公司的持股情况,我校支持本校教职员工在本职工作之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案例二:久吾高科(300631),2017年3月创业板上市

背景:邢卫红(南京工业大学副校长)为上市公司的小股东(持股3.54%)

问询问题:关于教职工持股的合规性。请保荐机构、律师和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中介机构部分回复如下:

根据本所律师对南工大资产公司董事长韩连生的访谈及南京工业大学提供的其关于鼓励科技成果产业转化的相关校内规定(包括“南工校科[2004]2号《南京工业大学科技成果产业化管理办法(试行)》、“南工校科[2012]3号”《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若干规定》)以及南京工业大学出具的《南京工业大学关于江苏久吾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说明》,南京工业大学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前提下出台了相关的科技成果转化的鼓励性政策。除国家的限制性规定外,该校对于教职员工在企业持股并无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上述相关规定,对于普通的高校教职员工,其持股并无资格限制。对于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对于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案例三:博世科(300422),2015年2月创业板上市

背景:王双飞(广西大学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院长、院党委副书记)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反馈问题:广西大学依据《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出具确认函确认王双飞不属于校级党政领导班子。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请发行人说明董事长王双飞担任广西大学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院长、院党委副书记是否属于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的范畴,是否具备任职发行人的资格。

中介机构部分回复如下:

为更好地履行在发行人处的任职职责,推进公司发展,王双飞已申请辞去在广西大学的任职。2014 年 12 月 9 日,中共广西大学委员会下发《关于同意王双飞同志辞去中层领导职务的通知》同意王双飞辞去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党委副书记、委员职务。同日,广西大学下发《关于同意王双飞同志辞去中层领导职务的通知》,同意王双飞辞去轻工与食品工程学院院长职务。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博世科在关于实际控制人的股东资格和对外任职上经历了多轮的反馈,在首次回复证监会反馈时,实际控制人尚未辞去职务,仅依据广西大学出具的确认函来说明该实际控制人不属于校级领导干部。在证监会不断反馈其职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党政领导干部后,该实际控制人辞去了广西大学学院院长、学院党委副书记等职务才最终审核通过。

3

审核部门关注要点

在IPO申请过程中,审核部门重点关注高校教师的如下问题:

(一)说明高校教师持股的合规性

(二)说明高校教师是否属于现职党政领导干部的范畴,是否具备任职发行人的资格,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任职的情形,是否存在因不符合任职规定被发行人免职的可能,是否会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发行人是否存在利用便利条件侵害高校利益的情形。

提示:对于该问题,应当从实质上判断该高校教师是否属于党政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股东任职资格的限制。除非实质上符合法律法规,否则就算高校开具证明确认该高校教师不属于高校党政领导干部,也会要求中介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对此进行再次判断。

(三)高校教师未选择离岗创业、停薪留职的原因及合理性,兼职创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提示:对于该问题,应当核查所在高校是否有兼职创业、离岗创业或停薪留职的具体制度文件规定,如有,则需要满足该专项制度规定。具体可以通过高校实地走访、高校网站核查等方式来对高校是否存在特殊规定进行核查。同时,高校出具相关教师在拟上市公司投资和兼职未违反法律法规和高校相关管理制度的的证明文件或确认函。

(四)高校教师兼职创业期间在高校与发行人的工作时间分配情况,高校教师是否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上市公司任职职务应尽的职责,履职行为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

4

结语

综上所述,普通高校教师对外投资无特别限制,但是存在以下两种限制情形:(一)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规定的有关党员领导干部不得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高校党政领导干部(范围为直属高校及院系副处级以上干部)的对外兼职原则上被限制,建议在提交上市申请过程中予以关注和规范整改。

基小律法律服务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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