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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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17 17:37

在证据保全的活动中,公证员应当是一种什么样的角色呢?比如,某住宅的所有权人,因承租人逾期没能腾退所租房屋,欲强行将房门打开,对承租人的物品进行清点,转移他处。就此,向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一种观点认为,公证员应亲自动手开门、清点物品、制作清单、照相或录像,并对清点后的物品加贴封条,甚至负责保管物品,以便以后移交。理由是既然是公证活动,公证员应当成为保全活动的主导;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证员无权打开房门,也不应当动手清点物品,更不应该负责物品的保管。公证员的职责仅限于监督,保证保全清点过程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我同意后一种观点。公证员应当保持公证人的身份,而不要成为行为人。因为,在此案中,住宅所有人有权收回房屋,打开房门的收回房屋的必要行为,法律上应当支持。而公证员动手,反而缺乏法律依据。公证活动的根本目的是保证证据的证明力,所以,公证员在保全过程中,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如应当始终坚持在清点现场,作好现场记录,指挥保全活动按顺序进行,对保全标的及时拍照,及时采取固定手段等。证据保全公证是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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