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的格式条款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5-03-11 02:22

何为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指的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订立的没有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从它的定义不难看出,其作用是形成一个条款模板方便大家去套用,省去重新拟定每个条款的时间,在特定情境或者交易习惯下具有普遍适用性。

格式条款应当同时具备三个特征:一是事先拟好;二是反复使用;三是未经协商。

01

格式条款提供人的义务

一、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二、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

三、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未履行义务

若未履行义务,则“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即“未订入合同”。

但未订入合同并非是格式条款提供人未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当然后果。合同相对方格式条款未订入合同,还需要以合同相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利害关系的条款为条件。换言之,即使格式条款提供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但合同相对方注意到合同中有此类条款并理解条款的含义的,无权主张该条款为订入合同。例如,佛山市盈盛食品有限公司诉佛山市禅城区鑫联程货运部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格式条款提供者虽未举证证明其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关于保价的格式条款、但根据证据状况,并结合双方的身份合同地位,能够认定对方知道保价条款的存在并理解保价条款内容的,对方无权主张把该保价条款排除在合同之外。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民法典理解与适用》

02

格式条款规制规则审查图鉴

03

如何应对格式条款

1、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应对建议

(1)应当拟定具备合理性与公平性的格式条款,避免因内容不当致使格式条款无效;拟定格式条款时应语义明晰,避免可能产生歧义的表述,以防产生两种以上解释。

(2)要采用包括特殊字体、字号、符号、内容加粗等形式在内的显著方式,将需要提示、说明的条款予以重点标注,并对格式条款进行必要的说明,将说明过程形成证据。

2、格式条款相对方的应对建议

(1)签订合同时,要了解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细察约定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看对方是否依照公平合理、利益和风险共担、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制定条款,有无故意规避或转嫁法律责任的情况。

(3)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格式合同,要注意向有关专业人士请教。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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