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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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3-11 09:51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24日


  天津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政府系统政务值班、应急值守工作(以下统称值班工作),确保政令全时畅通,高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的值班工作。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中央驻津单位、天津警备区、武警天津总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值班设置


  第三条 市政府总值班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一指导全市政府系统值班工作,履行市政府机关政务值班、应急值守、信息汇总、综合协调等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各单位要相应设值班室,并接受市政府总值班室业务指导,贯彻执行市政府总值班室有关值班工作的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值班职能。


  第四条 各单位分管值班工作的领导是值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当班人员是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值班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通常安排带班领导1人、值班员1人或多人。


  第六条 带班领导执行在岗带班或电话带班。


  第七条 值班通常设白班、夜班和节假日班:


  (一)白班。8∶30至18∶00,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规定带班领导、值班员的值班方式。


  (二)夜班。18∶00至次日8∶30,带班领导可根据本单位工作特性采取在岗带班或电话带班,值班员必须在值班室值班。


  (三)节假日班。节假日期间,带班领导必须在岗带班,值班员必须在值班室24小时值班,并视情况增加带班领导和值班员人数。


  遇特殊敏感时期,除执行节假日班规定外,相关单位要增加值班力量。


  第三章 值班职责


  第八条 带班领导职责:


  (一)了解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关注社会动态和气象、环境等重要信息,掌握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重大活动进展情况。


  (二)熟悉应急预案、资源配置和协调指挥的组织程序。


  (三)检查督导值班员认真履职。


  (四)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视情况向上级领导和上级值班室报告。


  (五)审核各类值班信息,妥善处理值班员报告事宜。


  (六)及时搜集了解、掌握值班工作情况,接受上级值班检查,准确报告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等情况。


  (七)不定期组织检查本系统的值班工作。


  (八)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九条 值班员职责:


  (一)知悉本单位主要领导离津动态,了解带班领导所在位置;搜集国内和我市社会动态及气象、环境等各类信息;掌握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重大活动具体情况。


  (二)及时接听值班电话,做好记录,妥善处理;按程序收发各类文件、传真、信函等,并履行登记手续;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做到条目清晰、事项齐全。


  (三)认真分析、研判从各种渠道接收到的突发事件信息,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立即向带班领导及上级值班室报告,信息要素不全的,要及时核实,情况紧急时,可边报告、边核实;根据带班领导指示,与本级党委有关部门沟通信息;按照《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的时限和报告内容,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送文字材料。


  (四)快速传达领导指示要求,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参与处置,督促落实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及时跟踪事态进展,随时续报反馈相关信息。


  (五)关注值班室视频监控画面、电台及网络媒体等信息,发现异常情况主动跟进了解。


  (六)接受上级对值班工作的检查,主动报告当时值班情况,认真落实整改意见,及时向带班领导进行汇报。


  (七)熟记政府系统常用值班电话,不定期对所属单位值班工作进行电话抽查。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交接班


  第十条 交班准备:


  (一)提前整理值班记录,列出待办事宜。


  (二)认真整理值班期间的重要情况并向带班领导汇报。


  第十一条 接班准备:


  整理值班所需物品和用具,提前10分钟到岗。


  第十二条 交接班:


  (一)交接班工作必须在值班室履行。


  (二)交接班人员共同对值班记录、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等进行交接。


  (三)交班人员要做到事项记载清楚,接班人员要认真熟悉情况,跟进完成待办事项。


  (四)接班人员应对电话、电脑、传真机等设备逐一进行检查,确保设备保持标准工作状态。


  第五章 值班要求


  第十三条 要认真履行值班职责,做到爱岗敬业、恪尽职守、一丝不苟。


  第十四条 要熟悉值班业务,熟记值班规定,熟练掌握值班设备,熟知值班工作流程。


  第十五条 要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语言表达准确,事件描述清晰。


  第十六条 要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备组织指挥能力,能够为领导决策提供建议和依据。


  第十七条 非在编人员不得值班;非特殊情况,不得安排工作不满3个月或未经培训的新调入人员值班。


  第六章 值班纪律


  第十八条 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保密纪律。


  第十九条 严禁向无关人员传递值班工作信息,严禁为不明身份人员提供内部信息,严禁利用值班系统从事与值班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二十条 严守值班岗位,严禁擅离职守。遇有特殊情况确需离开时,要报告带班领导并说明事由,待与替班人员交接清楚值班事项后方可离开。


  第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得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用语文明,注重礼节,举止得体,着装整齐,维护值班员良好形象。


  第二十三条 对出现擅离岗位、脱岗、漏岗,值班情况掌握不清,信息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通讯联络不畅,突发事件处置延误等情况的,市政府总值班室将定期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值班期间严禁饮酒。


  第七章 值班保障


  第二十五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将值班室设置在一楼,可按套间标准建设,配备可供两人使用的床铺及相应的卧具。值班室内应悬挂值班员职责、值班纪律。值班台放置值班记录本、常用电话号码表、值班排序表、应季应急预案、节假日和特殊敏感时期专项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六条 值班室要配置固定长途电话、传真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自动化设备,有条件的可按市人民政府规定配备内网计算机、加密传真机、短信平台等通讯设施。


  值班室必须配置独立的值班电话,禁止将传真电话一体机设为值班电话。


  第二十七条 值班人员应熟练使用并妥善维护值班室的各种设备,及时排除电话故障,暂时无法恢复的,应立即启用备用值班电话,同时将电话号码报告上级值班室,并通知承担应急救援任务的有关单位。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为值班人员提供就餐保障。


  第二十九条 根据本单位的工作特性和季节特点配备应急照明灯、防寒大衣、雨衣、雨靴等必备应急物品。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特殊敏感时期,是指全国和本市举行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期间以及天津市主汛期等期间。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在岗带班,是指在本单位工作岗位带班。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可依照本规定,制定本区域、本系统、本单位值班规范。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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