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重婚?法律到底管不管
2022-12-11 11:26
发布于:山西省
文:上拓律师团队,自2017年成立,办理和参与了大量商事、家事案件及公司股权架构设计、财富传承设计,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尤其擅长办理婚姻家庭继承类诉讼及非诉案件,专注于有温度的专业家事财富资产管理服务。
近日,大S申请强制执行汪小菲未履行离婚协议的事件,引发海峡两岸网络平台大讨论,事件随着大S直接公开回应、汪小菲反击晒出与大S签下的离婚协议书,即所谓的“不公平条款”(上面清晰载明,从2021年12月1日至2038年3月1日,汪小菲需向大S每月支付300万抚养费还有若干生活杂费、保姆司机费等)事情进展到白热化,张兰更是在直播间中连续爆出了很多的猛料,其中宣称大s与汪小菲在北京登记结婚,至今仍未申领离婚证,现有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问题来了,大S早已官宣再婚,二次婚姻是否构成重婚呢?我们需要从法律角度,理性研究。根据我国宪法及其相关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存在相对独立的司法体系,内地法律通过特殊程序予以认可和尊重,那么在不同司法体系之下,所发生的民事行为应当有所甄别。
一、大s和汪小菲此前的结婚手续是否有效?
要讨论大s是否构成重婚,首先就要来看看大s和汪小菲的此前的结婚手续是否有效。2010年,大s和汪小菲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领证,随后在海南三亚邀请了数百位明星参加了他们的婚礼。
那么大s作为台湾居民,其与汪小菲的婚姻是否有效呢。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二条“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根据台湾媒体报导,大s和汪小菲在北京领证后同年也在台湾办理了结婚手续。因此,无论是在大陆还是在台湾,大s与汪小菲的结婚手续均为有效。在本文中,笔者也贴心的附上了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的结婚流程供各位读者参考。
二、大s和汪小菲的离婚手续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7条规定“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若当事人向内地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则适用内地法律。若当事人向台湾地区法院起诉解除婚姻关系的,则适用台湾地区的法律。
汪小菲的微博在微博爆料其曾多次前往台湾地区与大s 商议离婚事宜。根据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台湾地区有离婚有“两愿离婚”与“诉讼离婚”两种方式。下面笔者对台湾介绍关于离婚制度做一个简介,帮助大家更好的吃瓜。
(一)协议离婚
为了保证夫妻双方谨慎地决定离婚后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台湾地区要求协议离婚必须有书面形式,并且在程序上,需有两名以上的证人签名并向户政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进而才能解除婚姻关系。
(二)裁判离婚
根据台湾《民法典》第1052条 规定,当夫妻一方存在上述十种情形之一的,他方可以向法院请求裁判离婚。一、重婚;二、与配偶以外之人合意发生性关系;三、夫妻之一方虐待他方,致使另一方无法再忍受因同居导致的虐待;四、夫妻之一方虐待他方的直系亲属,或夫妻一方之直系亲属虐待他方,以至于无法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恶意、持续地遗弃他方;六、夫妻之一方意图杀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恶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超过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经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
(三)调解或和解离婚
台湾规定了由第三方介入、最终实现和平分手的离婚方式,即法院调解或和解离婚,最终婚姻关系的消灭也由法院依职权通知户政机关。此种离婚方式虽有法院居中主持双方沟通,但仍能按照双方的意愿达成离婚合意,并和平解决离婚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一系列问题。
(四)特殊规定
在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中,台湾特别规定了特殊的婚姻关系消灭事由:重婚的双方善意且无过失地信赖前婚姻已经因离婚登记或裁判离婚而消灭,则前段婚姻自后段婚姻成立时消灭。此例外规定不仅涉及婚姻登记及裁判的公信力保护,还要求重婚双方的信赖均善意且无过失,即双方均不知且不应知一方未离婚,并且双方对自己的不知情不存在过失。前段婚姻视为消灭的法律后果准用离婚的有关规定。
根据台湾媒体报告,据台媒《镜周刊》报导,大S与汪小菲的离婚官司,是在法庭外委由律师先就财产、子女抚养等达成协议,并于“调解前置”中达成“调解笔录”完成离婚程序。 该“调解笔录”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在台湾地区,汪小菲与大s 的离婚手续已经完成,合法有效。并且,凭借该“调解笔录”,大s 无需再次诉讼即可以直接向台湾地区的法院申请执行。从前其冻结汪小菲名下的财产也是依据该“调解笔录”。
三、汪小菲和大s在大陆地区的离婚手续是否生效?
由于台湾地区法院判决不能自动在内地生效,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因此,汪小菲不能直接持有台湾地区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在大陆办理日常事务,也不能持台湾地区法院判决再次登记结婚。只能向大陆法院申请认可其与大S由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离婚民事判决(包括台湾地区法院作出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和解笔录、调解笔录、支付命令等或由台湾地区乡镇市调解委员会等出具并经台湾地区法院核定,与台湾地区法院生效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效力的调解文书)。
根据张兰在直播间的爆料,由于汪小菲和大s 并未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那么在台湾地区法院离婚调解书没有得到内地法院司法确认之前,汪小菲和大s在内地的离婚手续并未生效。
四、大s的行为是否构成重婚
如上所述,大S作为台湾地区居民在台湾提起诉讼离婚并达成调解离婚 的行为是有效的,也办理了合法有效的离婚手续。因此其在台湾地区的婚姻关系已经合法解除,恢复了单身状态。此外,由于大s 系台湾居民,具俊晔系韩国公民,双方在韩国登记结婚的行为合法有效。张兰说大s 犯了重婚罪应是其情绪宣泄,并非法律评价。
只是在此情况下,由于汪小菲和大S在内地缔结的婚姻关系 的法律手续在内地并未真正完善。因此汪小菲作为中国居民不能在内地与他人登记结婚,否则汪小菲的行为将构成重婚。
五、汪小菲与张某某的行为反而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首先需要了解我国法律对重婚的规定。我国刑法和民法都对重婚都进行了规定。
一、 从刑法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明确规定了“重婚罪”。其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故重婚罪的构成,需要结合个案情况予以判断。
二、 应当注意的是,刑法规定犯重婚罪的主体不仅包括同时斡旋在两段婚姻中的一方当事人,还包括主动与有配偶者结婚的另一方当事人(不论该方之前是否已缔结婚姻)。
二、从民法看,主要由《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重婚做出了规定。
民事法律中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虽未登记、但事实上确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违法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综上所述,构成重婚罪的情形大致可以总结为以下四种情形:
(1) 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 与原配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这是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 与原配偶未登记但是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就是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4) 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由于汪小菲与大s 在大陆尚未办理有效的离婚手续,汪小菲此时已经与张某某长期同居,此种情况下,若汪小菲与张某某的长期以夫妻关系同同居生活,则汪小菲与张某某的行为可能构成重婚罪。
根据笔者查询,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另一起重婚罪案件中,被告人确实在签订离婚协议后进行了离婚登记,只是离婚登记的完成时间太过拖延。被告人邹某于2015年10月与妻子许某协议离婚、但彼时未办理相应离婚手续,直至2016年2月才与许某正式办理离婚手续;在此期间邹某和张某1在美国内华达州克拉克郡登记结婚、举办婚礼,并以夫妻名义在北京同居;后案发。被告人邹某辩称其涉案系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在与张某1进行登记结婚前,其已经与前妻进行了协议离婚,之后也确实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法院认为邹某的重婚行为虽不超过五个月、仍然违反了刑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六、重婚罪如何主张维权
由于重婚罪属于低频案件,曾经大众一度认为属于公安机关不受理的自诉案件,其实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重婚罪并非绝对自诉的案件,也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公诉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明确,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诉讼法》这一司法解释,所谓自诉案件共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是绝对的自诉,即四种告诉才处理案件。第二种是轻微刑事案件,即包括了重婚案在内的,8种类型犯罪。第三种则是公诉转自诉类案,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汪小菲与大s 的闹剧终将落下帷幕,但是希望在不远的未来,婚姻登记制度与登记信息交换能够更加便捷全面,使得重婚的隐患能逐渐消除,婚姻登记制度能够得到每个申请登记者应有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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