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大连市司法局、大连市法原公证处、辽宁辰大律师事务所联合制作的节目大连交通广播《交广有说法》,为听众说法规、讲法律、给说法儿。2024年7月的每周四10:00-11:00,由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的法官为大家解读法律知识,讲解身边案例。
2024年7月18日第三期,由我院三级法官王君伟带您了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相关问题”。

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裁判理念
(1)遵循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服务金融市场发展大局
(2)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鼓励金融业务创新,防范金融行业风险
(4)提升审判质效,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特征
金融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提供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就金融借款合同而言,当事人将借贷双方的身份及借款的金额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成立并生效。
三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的区别何在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与民间借贷纠纷在放贷主体、有偿性、合同形式、生效要件等方面存在不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是指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向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发放贷款的行为,放款主体为金融机构,一般约定利息,合同形式是书面形式,生效要件是诺成合同;民间借贷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放款主体为非金融机构,可以约定利息,亦可以不约定利息,不必然有偿,合同形式可以书面,也可以非书面,生效要件是实践合同。
四
借款人未能提供相应材料是否影响金融借款合同生效
实践中,部分金融借款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人申请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条件,如借款人需提供借款用途证明、基础交易合同等。此类要求仅为金融机构审核借款申请的内容之一,并不构成借款合同生效要件。只要双方就借款本身已达成合意,即便借款人未能提供相应材料,金融机构也可以放款,相关借款合同生效。
五
金融机构对借款人偿还能力欠缺必要审查是否影响合同效力
金融机构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对借款人、担保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级别、借款用途、还款方式等进行审查。我国法律并未规定违反贷款审查义务的民事责任,商业银行发放贷款的审查义务属于内部管理性规范,并不会当然导致金融借款合同无效,具体还要审查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金融机构怠于履行审查义务的,法院会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督促金融机构进行整改或者将相关信息告知相关监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六
借款人对金融借款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抗辩
(1)若仅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签字即视为对合同内容全部知悉,并不能说明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若合同提供方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但有证据证明相对人注意到合同的此类条款并理解条款的含义的,无权主张该条款不属于合同的内容;
(2)实践中,合同提供方多以加黑字体的方式履行提示义务,字体加黑方式能够引起消费者合理注意的前提是该条款与其他条款字体明显不同,合同文本如果每一页均有多条黑体标示条款,黑体标示条款明显多于非黑体字条款,那么经过字体加黑的格式条款与其他条款并无明显区别,就不能起到提请消费者合理注意的作用。
提示和说明义务应当在借款合同订立之前或者订立合同时履行,事后履行已经对当事人缔约选择没有影响,应当认定未履行该项义务。合同成立后再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即使对方同意并接受,也只是相当于双方就此达成了补充协议,应按补充协议对待。
七
借款人对非金融借款合同的实际借款人的抗辩
(1)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如果出借人对于借名贷款的事实不知情,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2)名义借款人将用户名、密码、手机号等身份验证信息交给实际借款人,由实际借款人在线办理借款手续的,在出借人与名义借款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3)如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实际用款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借款,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应认定实际用款人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
(4)在名义借款人不知情且无过错的情况下,被冒用身份订立借款合同的,名义借款人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八
借款人对债权债务已经消灭的抗辩需要提供的凭证
(1)借款人向出借人归还款项的流水凭证;
(2)还款计划表中借款人应还款项的金额;
(3)如有其他人代偿的,要有代为付款的凭证;实践中,存在借款人向第三方平台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法院一般会审查第三人平台与出借人之前有无委托收款的约定、出借人与借款人约定的还款方式等,若出借人与第三方平台无委托收款的约定且借款人未按出借人的指示进行还款的,借款人支付款项的行为不视为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4)借贷双方之间有无就应还款项协商进行一定减免。
九
金融机构是否可以向保证人的配偶主张保证责任
实践中,夫妻一方提供担保的情形较为复杂。如保证人配偶一方虽不是《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人,但是为确认担保行为也在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字。鉴于其应当能够预见到在“保证人”一栏签字的法律后果,金融机构可向其主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再如保证人配偶一方签署类似《关于同意执行共同财产的承诺函》等函件或在《保证合同》后附的共有人声明条款处签字,仅表明其知悉配偶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的事实。除非该承诺函明确保证人配偶一方同意以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者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共同清偿,否则金融机构不可要求保证人配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十
保证人对保证责任方式的抗辩
若保证合同约定,在主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或“到期无法偿还”等在主债务到期后,主债务人客观上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应解释为一般保证;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的,表明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应解释为连带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