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施行23年之后,《红十字会法》迎来首次大修。
2011年夏天,中国红十字会因为“郭美美事件”遭遇公信危机,中国红十字会改革及法律修订一直备受公众期待。有学者在肯定此次修法积极意义的同时指出,要求红十字会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是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但在程序上如何引入第三方审计,还需要细致设计、清晰界定。
早在2013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监督工作计划中,修改《红十字会法》即被列入立法预备项目。
2014年,《红十字会法》修订工作启动。到2016年1月召开的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第32次全体会议上,终于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
2016年6月27日,《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引入第三方审计需细致设计、清晰界定
“现行法律中有关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位、法定职责、治理结构、监督机制、法人资格、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已不适应红十字工作的实际,需要通过修改对其进一步规范,以适应事业发展的需要。”6月27日,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汝鹏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坦言,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红十字运动的深入,我国红十字事业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陇德在对《修订草案》作说明时介绍:《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等条款,要求红十字会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
“在程序上如何引入第三方审计,需要细致设计、清晰界定。”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红梅分析说,仅仅规定引入第三方审计还不够,关键要为此作出专门细则,包括如何购买服务、如何确定审计机构,“我不主张将选择权交由红十字会本身。
此外,针对慈善信息公开制度,《慈善法》已有相应规定。赵红梅解释说,慈善活动依法、依规、规范公开是规范慈善行为的重要举措。在现实中,有些信息还存在不宜公开的情况,比如捐赠人不愿意公开或是部分受捐人的具体信息等等,“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技巧性安排。”
法律责任尚需细则落地
与此同时,在《修订草案》中,还特别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拟对违反红十字会法的会内工作人员、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规定具体的法律责任追究条款。
上述草案提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本法规定,给红十字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可追究法律责任的情形包括: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或财产的;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责任’专章写入《红十字会法》后,将对红十字会的品牌保护、标志保护、财产保护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重要作用。”王汝鹏认为,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一些违反《红十字会法》的行为得不到有效追究,甚至有专家形容《红十字会法》是一部“豆腐法”,“缺乏刚性,比较软”。
赵红梅分析指出,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进行了多方约束:一是明确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红十字会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红十字会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规制呈现多元化特征,但相关规定还比较粗糙,尚需细则落地。”赵红梅表示,上述专章只是在行政、民事责任上进行了规制,还比较抽象不够具体,易流于形式。
“去行政化”无法真正实现
另一关键问题在于,目前,中国红十字会机构在现实中的组织属性定位,仍然是依托于行政机关具有准行政主体地位的社会团体。有舆论认为,“去行政化”应该是修法的核心和难点。
在赵红梅看来,事关红十字会的定位还难以实现突破。“作为一种社会救助团体,红十字会保留着行政化、半官方化的地位,修法只是建立在这一基础上作出的一些改革。”赵红梅表示,“去行政化”的呼声或是基于民间对于慈善行业公平竞争的需求,但红十字会还承担着救死扶伤等方面的社会功能,政府不能完全退出,在立法无法尚无法实现真正的“去行政化”。
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王汝鹏就《修订草案》答记者问时亦表示,期待有关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位,地方红十字会的法人资格,以及造血干细胞捐献工作、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还未列入法定职责等一系列问题,通过此次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和各方讨论,能够得到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