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第一期 苏晨:法律风险防控之买卖合同篇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3-18 17:11

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法院干警司法能力,促进法律适用统一,营造崇尚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强化用法意识的氛围,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专栏,陆续推出以司法实践中常见法律问题为主题的普法系列视频。

每周四定期播放,超实用!超有料!敬请期待!

第一期

主讲人:民事审判第四庭 苏晨

二级法官

主要研究民商事法领域

目录

普法内容简介

1

确认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有效

《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规定吸收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

《民法典》将无权处分行为效力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相区分,肯定了无权处分不影响买卖合同效力,强调合同效力优先,更凸显诚信原则,对于守约方依据合同约定保护己方利益更为有利。

因为一旦宣告合同无效,守约方在合同中的全部内容设计包括违约赔偿条款等将全部落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追究对方缔约过失责任,而实际情况往往是法定的缔约过失责任比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轻很多,违约方多数会通过故意主张合同无效的途径,意图逃脱更严重的惩罚。努力使合同有效,既体现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在定分止争时拥有充分依据,也更有利于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更主动保护和行使自身权利。

2

限制出卖人的免责约定

《民法典》第61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瑕疵承担的责任,因出卖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瑕疵的,出卖人无权主张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本条规定吸收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将司法解释中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正式确认,体现了立法者对民事交易中公平及诚信原则的重视。

来 源: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

编 辑:新媒体工作室 莫日根吉娅

校 对:郑玉滨 杨 广

原标题:《【鄂尔多斯法院·微课堂】第一期 苏晨:法律风险防控之买卖合同篇》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