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黄金周来啦
无论你计划是
吃喝玩乐嗨嗨嗨
还是加班工作
这些法律问题不得不看
但是
希望你用不上!

��关于工作
1、国庆假期加班费怎么算?
根据国务院节假日安排通知,2021年国庆放假时间为10月1日至7日,其中10月1日至3日为法定节假日,4日至7日为调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具体算法:
10月1日至3日(法定节假日)
按照三倍工资计算公式:月工资基数÷21.75天÷8×加班小时数×300%。
需要注意的是,这4天加班不能用补休来替代加班工资,必须发放3倍工资。
10月4日至7日(休息日)
按照二倍工资计算公式:月工资基数÷21.75天÷8×加班小时数×200%。

2、国庆假期加班或出差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算工伤吗?
算。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以及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10月8日入职,工资从哪天起算?
工资从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与假期没有关系。所以,工资应该从入职之日起计算。
��关于旅游
一、对旅游合同八大“霸王条款”说不
1.用不可抗力免责
霸王条款:“因交通延误、战争、大风大雾、政变、罢工、自然灾害、飞机故障、航班取消或更改时间等不可抗力原因所致的额外费,旅行社不予承担。”
交通延误、飞机故障、航班取消等不属于不可抗力范畴,不能成为旅行社免责的理由。该条款擅自扩大了不可抗力的范围,也扩大了旅游经营者的免责事由范围,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对于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额外费用,旅行社不能一概免除。
2.财产损失概不负责
霸王条款:“请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如有财物丢失,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第70条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3.中途退团费用不退
霸王条款:“客人中途临时性退团团费一律不退。”
《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本条款未考虑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的原因,也未合理分配合同解除后双方的责任,既违背了公平原则,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排除了旅游者的权利。
4.不成团只退费不赔偿
霸王条款:“此线路如因人数不够不成团,我社将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不作任何赔偿。”
《旅游法》第63条规定:“旅行社招徕旅游者组团旅游,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境内旅游应当至少提前7日通知旅游者,出境旅游应当至少提前30日通知旅游者。”此条款中旅行社仅提前两天(含出发当天)通知改期、改线或全额退回团款,都会不同程度地损害旅游者的权益。此外,由于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的原因而取消的团队计划,属于旅行社违约,因此除非旅游者同意改期、改线,否则,旅行社除全额退回团款外,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违约金超过法定或合理数额
霸王条款:“游客因个人原因违约不能成行的,按照下列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在出发前2~1天以内通知的,收取团费的100%的违约金。”
《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游行程结束前可能发生在旅游行程开始后,也可能发生在成行之前。本条款所规定的违约金可能过分高于因旅游者违约给旅游经营者造成的损失,加重了旅游者的责任,有违公平原则。
6.出票后不可更改
霸王条款:“合同一经签订且付全款,团队机票、列车票、船票即为出票,不得更改、签转、退票。”
《旅游法》第65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即尚未购买的票不再购买,已经购买的票在扣除退票费后退还给旅游者。本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7.地接社额外费用游客自理
霸王条款:“地接社在与全体游客沟通确认后有权调整行程,由此而产生的行程之外的费用由游客自理,组团社只负责退还行程中未发生之费用,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旅游者与地接社协商一致、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应退还旅游者。由此造成的其他损失和责任,根据《旅游法》第71条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违约的,由组团社承担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本条款属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8.出现自然单间游客补房费
霸王条款:“如出现单男单女,旅行社尽量安排该游客与其他同性别团友拼房;如不愿拼房或未能拼房,请补齐房差以享用单人房间。”
旅行社是旅游组团的组织者,自然单间的出现,并非旅游者过错,而是旅行社组织不当造成的。出现自然单间,应由旅行社与宾馆(旅馆)协商解决,不应强迫由旅游者补交房差。该条款违反了《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排除并侵害了旅游者的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
二、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旅行社应否赔偿?
根据《旅游法》第81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以及《旅游法》第70条第3款明确规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行社未尽到安全提示、救助义务的,应当对旅游者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由此可见,如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旅行社没有尽到上述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游客可以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景点而要求赔偿吗?
我国《旅游法》第69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单方面擅自变更旅游景点属于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依照《旅游法》第70条的规定:“旅行社不履行包价旅游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由此可见,游客可以因旅行社单方面变更旅游景点而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要求旅行社支付赔偿金。但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游客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不能以个别景点的变更为由要求旅行社赔偿全部旅游费用。
四、游客自己未尽安全义务而受伤的,可否要求景区管理者赔偿?
游客购票到景区游览,景区负有保护其健康和人身安全的义务。景区多以导游图、游览须知等方式提示游客。这实际已经对每一位不特定游客尽到了告知游客景区景点、路线以及提请游客道路险要、注意安全的义务。如果游客所走的路线是明确标明的非景点区域,因此致其自身人身或财产蒙受损失的,根据《旅游法》第70条第2款之规定“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包价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其责任应当自行负担。
五、旅游者可以转让包价旅游合同吗?
可以。根据《旅游法》第64条的规定:“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包价旅游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六、旅游者在旅行发生突发事件或安全问题如何处理应对?
根据《旅游法》第82条的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旅游经营者、当地政府和相关机构进行及时救助。中国出境旅游者在境外陷于困境时,有权请求我国驻当地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给予协助和保护。旅游者接受相关组织或者机构的救助后,应当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七、如遇旅游纠纷,如何解决?
1、双方协商;
2、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3、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4、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旅游纠纷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旅游纠纷中有旅游者、旅行社、地接机构、转包旅行社和致旅游者损害的第三方等多种关系,无论给旅游者造成损害的是哪一方,均可将最初签订合同的旅行社告作为被告,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
九、旅游纠纷诉讼地管辖
旅游是旅行社制定的旅游产品,按照《民诉法》的司法解释,旅游纠纷在旅游合同(销售)签订地、造成旅游者损害地、旅行社的公司住所地法院均有管辖权,可以就旅游纠纷向当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消费
旅行社强制购物或增加付费项目怎么办?
根据《旅游法》第35条的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二、遭遇“天价”消费被宰怎么办?
如果景区、餐厅、购物店、酒店出现临时提高价格或高价出售平价商品等情形,建议:一要保持冷静,不要和商家发生正面冲突,和商家协商寻求可接受的解决方案;二要有取证意识,在消费过程中注意留存证据,方便投诉时使用;三可拨打12301或12345等热线电话投诉,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必要时可报警。境外游一定要牢记当地中国大使馆电话,必要时可打电话求助。
��关于餐饮
一、旅行社团餐降低标准怎么办?
根据《旅游法》第49条的规定:“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签订旅游合同时,要注意明确写清就餐的次数、用餐标准。如旅行社克扣餐费降低餐饮标准,消费者有权当即终止旅行社或导游的餐饮安排,要求退还餐费,自行解决就餐。
二、如果旅行社安排的餐饮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找谁赔偿?
根据《旅游法》第111条第一款的规定:“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以及第71条的规定:“由于地接社、履行辅助人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地接社、履行辅助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组团社承担赔偿责任;组团社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地接社、履行辅助人追偿。但是,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由此可见,如果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可以向旅游经营者或者履行辅助人主张合法权益,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出门旅行的几点建议
1、疫情防控时期,做好安全防护
2、提前做好旅行攻略,避免被“宰”
3、选择正规旅行社,警惕低价旅行团
4、景区消费需理性
5、尊重当地风俗文化
6、保管好贵重物品,尽量少带现金
7、不蹭免费WiFi,谨防钓鱼诈骗
8、警惕密码器失效、大额信用卡诈骗、银行积分兑现金等假冒银行类诈骗
9、各类热线电话
工信部申诉受理中心电话--12300
国家旅游服务热线--12301
邮政业消费者申诉电话--12305
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12308
消费者投诉电话--12315
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热线--12318
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12321
食品药品安全投诉举报热线--12331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
价格监管举报电话--12358
质量技术监督投诉电话--12365
能源监管热线--1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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