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标市政府308号令 宝安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意见完成修订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3-19 06:49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308号令,根据8月16日“宝安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暨市政府308号令工作现场会”精神和区主要领导指示,区安委办完成了《宝安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深宝安[2018]21号)的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一是责任清单新增32条,由原196条增改为228条;二是工作措施新增2项,由原6项增改为8项;三是各行业安全生产主体法律风险(罚则)新增15条,由原52条增改为67条。

《宝安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是“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捆绑”的主体文件,是宝安区今年安全生产的重点工作,此次对标市政府308号令进行修订,充分体现了区委区政府对该项工作的高度重视,全区各部门、各街道、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人都要对标对表,按照精准、有效、细致、具体的工作思路,以“增强安全意识、提升安全生产能力、建立工作标准、形成绑定机制”为指导方向,加强学习,认真部署,在前阶段取得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确保全区的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平稳。

责任清单新增32条

(涉及5大领域11类责任主体)

在原196条责任清单的基础上,新增32条,补充为228条责任清单,新增内容涉及工业园区、住宅小区、建筑施工、零星小散工程、道路交通等五个行业领域共11类责任主体。新增内容如下:

工业园区(建筑)相关责任人部分

(一)业主:

1.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其身份和工作职责并向本单位人员公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和审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并做好记录。有包租人(二房东)的,督促包租人(二房东)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

2.做好出租合同管理。出租合同中必须增加安全生产条款,且当面告知承租人或生产经营单位不履行安全生产条款的风险。对发现包租人(二房东等)或承租人未按要求整改隐患的,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二)包租人(二房东等):

3.做好出租合同管理。认真阅读与业主签订出租合同中的安全生产条款,熟悉了解业主所告知的不履行安全生产条款的风险。与分租人签订出租合同时必须增加安全生产条款,并当面告知分租人不履行安全生产条款的风险。对发现承租人未按要求整改隐患的,有权单方面提前解除合同。

(三)生产经营单位

4.取得生产经营相关资质。不得无证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5.加强租房合同管理。与出租方建立出租合同关系时,应了解安全生产条款,熟知了解安全生产违约风险,配合接受业主、包租人、工业园区物业管理部门对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6.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有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和建档,定期检测、评估,并制定应急预案,完善控制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联网。

(四)高危生产经营单位:

7.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的各项责任。

8.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总监,作为本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的分管负责人,履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其他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9.主动告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变更。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责任人发生变更或重新任免的,应当自变更或任免后20日之内主动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书面汇报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变更情况,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总监、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情况。

10.开展安全生产宣教培训。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新上岗人员上岗前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换岗、离岗6个月以上复工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和使用新设备的从业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11.建立监督咨询机制。应当与周边生产经营单位、住宅小区等单位建立安全生产监督咨询机制,在进行危险作业、改建、扩建等可能对周边单位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作业时,应当告知周边单位,接受周边单位的监督和咨询,并配合第三方机构的安全检查。

12.建立应急救援机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当包括与周边单位的应急联动、互助救援等措施;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与风险等级适应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

13.做好高危岗位管理工作。调油、喷漆、印刷、清洗、电镀、打磨、抛光、焊锡等存在火灾爆炸危险隐患的场所必须落实防火、防爆、防静电等措施,保持通风良好,作业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电焊、气焊、动火还应按规定做好动火审批,动火现场落实好防火措施。

住宅小区相关责任人部分

物业管理部门:

14.建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只有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实际管理需要,应再配备1名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5.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善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各物业小区(项目经理)、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等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法定代表人与分管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与管理处主任(项目经理)要逐级签订责任书。要针对不同岗位、不同生产区域、不同危险源,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

16.加强安全生产投入。配备符合实际管理情况的管理人员,物业服务企业要保障安全措施、安全宣传、安全培训、安全隐患整改等所需经费的投入。

17.做好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全管理工作。按照《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导则(试行)》要求,加强对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检查和巡查。在充电桩附近,要通过各种形式开展使用安全、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宣传。汛期要加强对充电桩的检查,如发现积水,应在周围拉起警戒线,避免发生触电事故。

18.做好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工作。保持地下车库、设备用房等地下或隐蔽场所的清洁和通风,避免空气污染及不流通。严禁在可能存在有害气体的狭小和封闭场所违规作业。

19.做好燃气安全管理。接收到管道燃气企业因施工、维修等原因不能正常供气时,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通知小区业主(除紧急情况外),并预告工程可能造成的影响。

20.做好防汛防灾工作。做好物业小区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应急演练活动。确保各排水泵的安全和应急抢险物资安全完备。灾情来临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控制险情,同时设置警戒区域,提醒过往居民,提高全体业主的防汛意识。

21.做好电气线路安全检查。发现物业小区电线线路存在安全隐患,不属物业管理职责范围的及时报告供电部门整改。

建筑施工相关责任人部分

施工单位(中标单位):

22.加强危险作业管理。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应当按照工业园区生产经营单位的第九条要求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管理。

23.履行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

零星作业、小散工程相关责任人部分

(一)业主:

24.小散工程业主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提交施工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证明文件、施工合同文件;涉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必须聘请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提交监理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证明文件、监理合同文件。

(二)施工单位:

25.做好防坍塌安全管理工作。在基坑、边坡等施工和模板支架、脚手架、卸料平台、防护棚搭设、起重机的安拆和使用,要采取防坍塌安全措施。

26.小散工程要做好脚手架安全管理。按规定设置连墙件、剪刀撑,立杆底部设置垫板,稳固基础,作业层铺好脚手板,脚手板下按规定设置安全网。

27.做好消防安全管理。配备符合现场条件的灭火器、灭火设施等消防器材。

28.做好防毒、测毒工作。涉及到地下工程和管道清理工作的,要采取相应的防毒措施。

29.属于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应当参照工业园区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履行相关责任。

道路交通易发生死亡事故车辆相关责任人部分

(一)随车起重运输车(以下简称随车吊)所属公司(个人):

30.加强危险作业管理。进行吊装等危险作业的,应当按照工业园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第九条危险作业的要求操作。

(二)道路作业车所属公司(个人):

31.履行前文规定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

(三)客运(货运)车辆所属公司(个人):

32.履行前文规定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履行的责任。

工作措施新增2项

(由原6项增改为8项)

增加“安全承诺公示制度、约谈警示教育制度”两项,修改为“专项宣传、专项检查、诚信体系、阳光公开制度、监督举报制度、示范引导系列工作、安全承诺公示制度、约谈警示教育制度”8项工作措施。新增内容如下:

1.建立安全承诺公示制度。各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必须按要求开展承诺公示工作,参加安全生产承诺活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遵守承诺,承诺书必须在本单位宣传栏或醒目位置张贴,对外公示。

2.建立约谈警示教育制度。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态度恶劣、屡教不改,或者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管辖街道办约谈生产经营单位第一责任人,给予警告。

各行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风险(罚则)新增15条(由原52条增改为67条)

《意见》梳理的各行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风险(罚则)共新增15条,由原52条增改为67条,其中生产经营单位新增9条,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新增4条,工业园区、商业性楼宇物业部门新增2条。

宝安日报记者 张剑峰 通讯员 张荣芳 常萌萌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