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户口管理规范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3-19 11:50

第一章 出生登记

   第一节  国内出生婴儿

一、申请条件:婴儿母亲或父亲一方为本市户口。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生育服务证》;

3、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有《出生医学证明》和《生育服务证》的,由婴儿父亲或母亲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无《生育服务证》(超计划生育或非婚生育)的,先由社区民警审核并填写《申请入户表》,再到户籍窗口办理;

3、代办需提供以下材料:

= 1 \* GB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2 \* GB3婴儿父母亲共同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父(母)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二节  现役军人所生婴儿

一、申请条件:婴儿母亲或父母为驻乌部队现役军人。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生育服务证》;

3、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分两种情况,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的,所生婴儿既可在其父母部队所在地(有住房的到住房所在地)派出所登记户口,也可在该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登记户口。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1 \* GB3父亲和母亲的军官证及复印件;

 = 2 \* GB3父母与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由父母原籍派出所或所在部队出具);

 = 3 \* GB3住房手续:部队公寓房证明或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契税发票等证明。

2)母亲为现役军人(士官以上)的,所生婴儿可以在部队驻地办理出生登记,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1 \* GB3母亲的士(军)官证及复印件;

 = 2 \* GB3住房手续:部队公寓房证明或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契税发票等证明。

三、办理流程:

1、有《出生医学证明》和《生育服务证》的,由婴儿父亲或母亲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无《生育服务证》(超计划生育或非婚生育)的,先由社区民警审核并填写《申请入户表》,再到户籍窗口办理;

3、代办需提供以下材料:

= 1 \* GB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2 \* GB3婴儿父母亲共同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部队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三节 国外出生的婴儿

一、申请条件: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婴儿在国外出生。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国外的出生证明及其翻译件(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2、《生育服务证》;

3、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父母一方及子女回国使用的中国的护照或《旅行证》。

三、办理流程:

1、有《出生医学证明》和《生育服务证》的,由婴儿父亲或母亲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无《生育服务证》(超计划生育或非婚生育)的,先由社区民警审核并填写《申请入户表》,再到户籍窗口办理;

3、代办需提供以下材料:

= 1 \* GB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2 \* GB3婴儿父母亲共同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在国外出生的婴儿父母有一方为本市居民,另一方为外国国籍人员,婴儿入境资料随本市居民一方护照的(即中国护照),可以出生报户。如婴儿入境资料随外国居民护照的(即国外护照),视为外国国籍,不能申报出生登记;如果申报出生登记,需先到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国籍。

七、关于出生登记的特别说明

1、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的,由婴儿父母实事求是提出申请,提供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先由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再办理婴儿落户。

2、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婴儿,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向落户地所在区县的疾病控制中心申请办理《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出生报户时,必须先按《出生医学证明》的姓名落户。有变更需求的,先办理出生登记后再申请变更姓名。

4、超计划生育缴纳过社会抚养费的,还需提供征收社会抚养费发票。

5、婴儿父母为不同民族的,须夫妻共同到场填写《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

 

第四节有收养证登记户口

一、申请条件:

1、收养人具有本市户口且被收养人无户口;

2、已办理收养证。

二、需提供的材料:

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不可代办。

四、办理地点: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1994年以前办理的收养公证等同于收养证。

 

第五节 无收养证登记户口

一、申请条件:

1收养人为本市户籍且被收养人无户口;

2、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共同生活三年以上(含三年)。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监护人申请;

2、街道办事处证明(社区居委会证明加盖街道办事处公章)

3、公证书;

4、两名证人的调查笔录(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

5、派出所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6、《申请入户表》(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

7、 人像核对单(十六周岁以上由社区民警填写出具)。

三、办理流程:

先由社区民警调查情况并出具调查报告等材料→派出所统一上报各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各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统一上报市局审批。

四、办理地点: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六、相关说明:

1收养公证位于人民路325号通宝大厦业务部的新疆公证处。联系方式:2813881联系人:古丽加玛力。

2、无收养证的,经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确认非被拐卖儿童后,再办理入户手续。。

 

第二章 注销户口

 

第一节  死亡注销

一、申请条件:本市户籍居民死亡。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死亡医学证明书;

2、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刑侦部门、司法部门、法院的死亡鉴定书等相关证明;

3、死者户口簿、身份证原件;

4、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直系亲属)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1、无《死亡医学证明书》的,由社区民警出具调查报告并提供下列材料之一,可以申请注销户口:

 = 1 \* GB3殡仪馆安葬证明;

 = 2 \* GB3公墓安葬证;

 = 3 \* GB3本市社区或街道办事处证明;

 = 4 \* GB3单位证明(有正式工作单位的);

⑤寺管会证明;

2、在外地非医疗机构死亡且没有公安刑侦部门、司法部门、法院的死亡鉴定书等相关证明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 1 \* GB3外地社区或街道办事处证明(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情况属实,由当地社区民警签名确认(留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

 = 2 \* GB3死亡人员户口所在地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3、死亡注销户口后,收缴身份证、户口本;未收缴身份证的,在《居民身份证挂失系统》中进行挂失;

4、直系亲属与死者不在同一户且无法出具关系证明的,公安机关凭借《死亡医学证明》注销户口,不出具《死亡注销证明》。

  第二节 参军注销

一、申请条件:本市户籍且已应征入伍。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入伍通知书或军人身份证件或现服役部队证明或人武部证明;

2、户口簿。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三节 异地生源大学生参军注销

一、申请条件:

1、在校大学生,户口已迁至我市;

2、取得入伍通知书。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保留学籍的,凭学校保留学籍证明及入伍通知书注销学生集体户口,待其退伍后凭学校恢复学籍证明及退伍证恢复学生集体户口。

2、不保留学籍的或毕业生参军的,将其户口迁回原籍生源地。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户口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四节  出国注销

一、申请条件:本市户籍居民取得外国国籍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注销户口申请;

2、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3、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出国注销户口后,应收缴身份证、户口本(页);未收缴身份证的,在《居民身份证挂失系统》中进行挂失。

 

第五节  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注销

一、申请条件:本市户籍居民取得港澳台居民身份。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注销户口申请;

2、 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证明;

3、户口簿和身份证原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注销户口后,应收缴身份证、户口本(页);未收缴身份证的,在《居民身份证挂失系统》中进行挂失。

 

第六节  失踪注销

一、申请条件:经法院宣告失踪的本市户籍居民。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直系亲属申请(注明代办人与失踪者家庭关系,直系亲属与失踪者不在同一户的需提供关系证明);

2、法院宣告公民失踪的公告(已过公告期)。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三章  市外迁入

第一节  夫妻投靠

一、申请条件:夫妻一方在本市落户满五年,结婚满五年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社区民警受理审核并填写《申请入户表》;

2、被投靠人和投靠人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申请人持材料到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申请人持原籍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2、不可代办。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申请入户表》要求投靠人或被投靠人一方签字捺印,审核民警签字。

2、被投靠人无房产无法迁移户口确属搭户的,还需提供夫妻双方本市无房证明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同意书。

 

第二节 子女投靠父母

一、申请条件:十八周岁以下子女(高中在校生不受年龄限制)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子女,可申请投靠本市的父母落户。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社区民警受理审核并填写《申请入户表》;

2、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出生证、落户档案等能反映其家庭关系的相关证明);

3、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投靠继父(母)的未成年子女还需提供:

1)监护人申请;

2)法院判决或民政协议书等材料。

     5、女士官未成年(18周岁以下)子女,可以迁至女士官驻地落户。除上述材料还需提供:

1母亲的士官证及复印件;

2)母亲部队证明。

6、违法生育子女投靠还需提供征收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7、超过18周岁的在校生提供高中在读学籍证明。

三、办理流程:

1、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申请人持材料到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申请人持原籍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2、《申请入户表》必须由被投靠人捺印签字。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丧失劳动能力(视力、肢体、智力、精神四类残疾人的一、二级残疾证才可视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依据)的残疾子女可投靠父母。

2、被投靠人无房产无法迁移户口确属搭户的,需提供无房证明,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及同意书。

  第三节 被收养的子女投靠父母

一、申请条件:十八周岁以下的被收养人(高中在校生不受年龄限制)具备以下条件,可申请投靠本市的养父母落户:

1、收养人具有本市户口;

2、被收养人在本市外有户口;

3、已办理收养证。

二、需提供的材料:收养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    不可代办。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四节 父母投靠子女迁入

一、申请条件:

1、男性60周岁,女性55周岁(独生子女的父母不受年龄限制);

2、子女在本市落户时间满五年。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父亲或母亲与子女关系证明(由原籍公安机关出具。原籍公安机关出具不了的,子女或父母的单位出具能反映家庭关系的人事档案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组织部门公章)。

2、一方为现役军人,配偶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现役军人的父母可以申报投靠落户,还需提供:

1)子女的军官证;

2)子女的结婚证;

3、继父母投靠的还需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独生子女的父母投靠的还需提供:独生子女证。

三、办理流程:

1、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申请人持材料到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申请人持原籍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2、《申请入户表》必须由投靠人或被投靠人一方捺印签字。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五节 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投靠(外)祖父母迁入

一、申请条件: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18周岁以下或超过18周岁的高中在校生)。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亲死亡注销证明;

2、父母亲与子女的关系证明;

3、投靠人与(外)祖父母的关系证明;

4、超过18周岁的在校生提供高中在读学籍证明。

三、办理流程:

1、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申请人持材料到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申请人持原籍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2、《申请入户表》由被投靠人一方捺印签字。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六节  购买商品住房

一、申请条件:在本市购买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和18周岁以下的子女(高中在校生不受年龄限制)的户口。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社区民警受理审核并填写《申请入户表》;

2、住房证明:商品住房买卖(购销、预售)合同原件、复印件和契税完税证原件、复印件;

3、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4、超过18周岁的在校生需提供高中在读学籍证明。

三、办理流程:房屋所在地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申请人持材料到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原籍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房产者为购房合同的乙方,在购房合同之后在房产证添加的房产共有人,不能按照购买商品住房落户。

2、申报配偶及子女户口还需提供结婚证、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档案等能反映其家庭关系的相关证明)。

3、房产证上未标明商品住房的,需提供买卖合同,合同中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的,即为商品住房;如果合同中土地取得方式为“出让、划拨”的,还需提供开发商的大土地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只需复印合同的首页、第1至第8页及末页。

5、随迁子女属于超计划生育(含非婚生子女)的,还需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节  固定住所

一、申请条件: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取得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高中在校生不受年龄限制)的户口:

1、本人和配偶在本市缴纳三年以上养老保险的;

2、本人和配偶获得自治区(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的;

3、本人和配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入户表》;

2、住房证明:房屋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的原件、复印件;

3、按申请条件提供相应的养老保险清单、荣誉称号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行业部门的需提供职称证书审批表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4、超过18周岁的在校生提供高中在读学籍证明。

三、 办理流程:房屋所在地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申请人持材料到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原籍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申报配偶及子女户口还需提供结婚证、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档案等能反映其家庭关系的相关证明)。

2、房改房、集资建房、福利分房、自建房、遗产继承房屋(以上房屋均不包括二手)无契税发票,拍卖或赠予的房屋有契税发票。

3、兵团十二师养老保险仅限在本市购房落户使用。

4、兵团十一师(建工师)养老保险为申报之日的上一年度起合计三十六个月的记录即可。

5、持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工师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养老保险帐单的,按“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对待,不需提供企业单位调令、单位证明或用工合同。

6、持新疆油田公司矿区服务事业部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乌鲁木齐保险事务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乌鲁木齐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的养老保险帐单的,需提供企业单位调令、单位证明或用工合同,无法确定单位在本市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7超计划生育或非婚生子女还需提供缴纳社会抚养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第八节 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

一、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学历的人员(45周岁以下);硕士及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无年龄限制;

2、疆外户籍人员(生源地为疆外)。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入户表》(申请落户地社区民警填写);

2、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3、(1)有房产者提供房产手续;(2)无房产者:一是落户于直系亲属房产处(立户)需提供: = 1 \* GB3直系亲属同意落户申明书和关系证明; = 2 \* GB3实际居住地证明; = 3 \* GB3房屋所在地社区民警出具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二是落户于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或已就业的落单位集体户需提供有效期内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是投亲靠友(入户)需要: = 1 \* GB3户主同意落户声明书; = 2 \* GB3实际居住地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申请落户地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申请人持材料到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原籍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2、《申请入户表》必须由申请人捺印签字,不可代办。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落户或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入户地点:按本人或直系亲属、亲友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顺序办理入户。

 

   第九节  中专以上学历人员就业并缴纳社保

一、申请条件: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的本科以下学历;

2、年龄在40周岁以下;

3、在本市企业就业或自主创业,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的;

4、疆外户籍人员(生源地为疆外)。

二、报落户材料:

1、《申请入户表》(单位所在地社区民警填写);

2、在本市企业就业的提供:

1)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在一年以上,办理落户时在有效期限内);

2)实际工作单位接受证明(含与总公司签合同派驻到分公司工作。含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派驻到其它单位工作的情况)

3)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自主创业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4、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5、在本市缴纳社保的凭证;

6、(1)有房产者提供房产手续;(2)无房产者:一是落户于直系亲属房产处(立户)需提供: = 1 \* GB3直系亲属同意落户申明书和关系证明; = 2 \* GB3实际居住地证明; = 3 \* GB3房屋所在地社区民警出具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二是落户于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或已就业的落单位集体户需提供有效期内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是投亲靠友(入户)需要: = 1 \* GB3户主同意落户声明书; = 2 \* GB3实际居住地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单位所在地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申请人持材料到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原籍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2、《申请入户表》必须由申请人捺印签字,不可代办。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入户地点:按本人、直系亲属或亲友的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顺序办理入户。

 

   第十节 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疆外生源在校生

一、申请条件:

1、在本市大中专院校就读的疆外生源的在校生;

2、户口已迁至本市大中专院校。

二、落户所需材料:

1、《申请入户表》(学校所在社区民警填写);

2、学校在读证明;

3、(1)有房产者提供房产手续;(2)无房产者:一是落户于直系亲属房产处(立户)需提供: = 1 \* GB3直系亲属同意落户申明书和关系证明; = 2 \* GB3实际居住地证明; = 3 \* GB3房屋所在地社区民警出具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二是落户于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或已就业的落单位集体户需提供有效期内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是投亲靠友(入户)需要: = 1 \* GB3户主同意落户声明书; = 2 \* GB3实际居住地证明。

4、投亲靠友需要:(1)户主同意落户声明书;(2)实际居住地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学校所在地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申请人持材料到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2、《申请入户表》必须由申请人捺印签字,不可代办。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入户地点: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学校集体户、社区公共集体户顺序办理入户。

  第十一节  在本市企业就业人员

一、申请条件:

年龄在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校)中专以上学历或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一)在我市用工规模超过50人、连续3年正常纳税的企业就业且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养老保险满一年的;

(二)在本市教育和医疗卫生系统现岗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持有专业技术职称,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入户表》(单位所在地社区民警填写);

2、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在一年以上,办理落户时在有效期限内);

3、实际工作单位接受证明(含与总公司签合同派驻到分公司工作(含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派驻到其它单位工作的情况)

4、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5、在本市缴纳1年以上社保的凭证;

6、毕业证及复印件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7、区县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8、持《户口迁移证》的提供《户口迁移证》。

三、办理流程:

企业或用人单位统一向各区县人口工作领导小组申请 各区县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在《申请入户表》相应位置盖章确认企业统一持材料前往企业所在地社区找社区民警填写《申请入户表》企业统一将材料递交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核发《准予迁入证明》或落户。

六、相关说明:

先统一落至单位集体户,有房产者再迁往本市内其他住址。

  第十二节   投资

一、申请条件:

(一)属于政府招商引资重点投资项目或符合我市产业发展目录要求的企业;

(二)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用工合同的员工,可申请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

(三)企业投资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可申请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办理落户,符合父母投靠子女条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还可申请为父母、配偶父母办理落户。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区县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意见;

2、企业所在地社区民警填写《申请入户表》;

3、员工劳动合同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4、落户人员花名册加盖单位公章;

5、随迁配偶及子女提供:(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企业或用人单位统一向各区县人口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各区县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在《申请入户表》相应位置盖章确认企业统一持材料前往企业所在地社区找社区民警填写《申请入户表》企业统一将材料递交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

四、办理地点: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益民大厦市公安局户政窗口)。

五、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六、相关说明:

先统一落户至单位集体户,有房者再迁至本市其他住址。

 

  第十三节  其他人员(基层组织聘用人员)

一、申请条件:

男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经单位考核合格,乡镇(管委会、街道)机关及站所、村(社区)岗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缴纳社保一年以上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入户表》(单位所在地社区民警填写);

2、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在一年以上,办理落户时在有效期限内);

3、单位同意推荐落户证明(注明工作时间及考核情况)

4、在本市缴纳社保的凭证。

三、办理流程:

所在单位统一向各区县人口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各区县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在《申请入户表》相应位置盖章确认所在单位统一持材料前往单位所在地社区找社区民警填写《申请入户表》所在单位统一将材料递交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六、相关说明:

统一落户至单位所在地集体户后有房者再迁移至本市其他住址。

第十四节   复员士官和士兵

一、申请条件:

(一)异地兵源的复员士官和士兵;

(二)已在兵源地复员安置;

(三)男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自主创业或在本市企业就业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五)缴纳养老保险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入户表》(单位所在地或创业地社区民警填写);

(二)在本市企业就业的提供:

1、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或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劳动合同(有效期限在一年以上,办理落户时在有效期限内);

3、实际工作单位接受证明(含与总公司签合同派驻到分公司工作。含与劳务派遣公司签合同派驻到其它单位工作的情况)

(三)自主创业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在本市缴纳社保的凭证;

(五)1、有房产者提供房产手续;2、无房产者:一是落户于直系亲属房产处(立户)需提供: = 1 \* GB3直系亲属同意落户申明书和关系证明; = 2 \* GB3实际居住地证明; = 3 \* GB3房屋所在地社区民警出具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二是落户于居住地社区公共户或已就业的落单位集体户需提供有效期内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是投亲靠友(入户)需要: = 1 \* GB3户主同意落户声明书; = 2 \* GB3实际居住地证明。

三、办理流程:单位或创业地所在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申请人持材料到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原籍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十五节 干部调动(含遴选)及家属、子女

一、申请条件:通过组织部或人事局调动到本市单位的干部并已在本市单位就职。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组织、人事部门调令(人事厅、人事局、兵团人事局及自治区和市委组织部)或人事组织部门的遴选文件复印件(加盖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部门公章);

2、接收单位证明;

3、住房证明或房产手续;

4、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随迁子女提供《本人无婚姻登记承诺书》;

5、《申请入户表》(窗口民警填写);

6、本人申请。

三、办理流程:

1、在本市无房产的申请人持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申请人持原籍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2、在本市有房产的申请人持房产手续(房产合同、不动产登记证及契税完税证等),由房屋所在地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签字出具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申请人持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原籍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入户地点: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顺序办理入户。

2、无房产落户的提供实际居住地证明,有房产凭房产手续和社区民警出具的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落户于房产所在地派出所。

3、遴选的落户条件参照干部调动及家属、子女随迁的落户条件。

4、随迁家属还需提供结婚证、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档案等能反映其家庭关系的相关证明),随迁子女为未婚子女,达法定结婚年龄子女需提供《本人无婚姻登记承诺书》。

第十六条  招录公务员

一、申请条件:公务员局录用的工作地点在本市的公务员。

二、需提供的材料:

1、 国家各部委、自治区、市、兵团的组织、人事部门录用公务员文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

2、录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

3、户口迁移证。

三、办理流程:

1、在本市无房产的申请人持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申请人持原籍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2、在本市有房产的申请人持房产手续(房产合同、不动产登记证及契税完税证等),由房屋所在地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签字出具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申请人持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原籍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1、入户地点: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社区公共户顺序办理入户。

2、当事人有房产的,凭房产手续及地址二维码落户于房产处。无房产,单位有集体户的,落户于单位集体户。无房产且单位无集体户的,落户于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的大集体户。无房产落户的提供《实际居住地证明》。

3、乌鲁木齐铁路局公安局属于企业整体转为行政机关公务员的,凭《中内直属机构公务员录用表》(加盖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政治部组织干部处公章)受理。

  第十七节  招录事业编

一、申请条件:组织部门、人事部门录用的事业编人员。

二、需提供的材料:

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加盖自治区人事厅或市人事局事业单位鉴证或认定专用章)或组织、人事部门录用文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或组织、人事部门录用文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附录用人员名单;

2、单位证明(注明是事业编制);

3、户口迁移证。

三、业务办理流程:

1、在本市无房产的申请人持材料到单位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申请人持原籍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2)在本市有房产的申请人持房产手续(房产合同、不动产登记证及契税完税证等),由房屋所在地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签字出具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申请人持材料到房屋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原籍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自治区人社部门招录事业编人员提供(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加盖自治区人事厅或市人事局事业单位鉴证或认定专用章)或自治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任人员花名册及自治区事业单位首次岗位聘用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单位证明(注明是事业编制)(3)户口迁移证(4)申请入户表(窗口民警填写)。

2、市人社部门招录的事业编人员提供:(1)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加盖自治区人事厅或市人事局事业单位鉴证或认定专用章)(2)组织、人事部门录用文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3)单位证明(注明是事业编制)(4)户口迁移证(5)申请入户表(窗口民警填写)或(1)组织、人事部门录用文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附录用人员名单(2)单位证明(注明是事业编制)(3)户口迁移证(4)申请入户表(窗口民警填写)。

3、兵团人社部门招录的事业编人员提供(1)兵团组织、人社部门下发的录用文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加盖兵团组织、人事部门事业单位鉴证或认定专用章)或兵团组织人事部门关于拟聘人员的批复文件和拟出用人员名单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2)单位证明(注明是事业编制)(3)户口迁移证(4)申请入户表(窗口民警填写)。

4、中央直属事业编人员提供:(1)组织机构代码证和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加盖单位公章)(2)单位证明(注明是事业编制)(3)户口迁移证(4)申请入户表(窗口民警填写)。

5、入户地点: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顺序办理入户。

6、无房产落户的提供实际居住地证明,有房产凭房产手续和社区民警出具的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落户于房产所在地派出所。

7、随迁家属还需提供结婚证、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档案等能反映其家庭关系的相关证明)。

8、   手持《户口迁移证》无需迁回原籍可以办理。

第十八节  转业(自主择业)干部及随迁家属

一、申请条件:转业(自主择业)干部。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军转办出具的“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或自管办出具的“自主择业干部落户介绍信”;

2、转业证;

3、军人身份证编码表;

4、直系亲属(配偶、子女或父母)本市的户口薄;

5、接受单位证明;

6、随迁家属子女的户口簿;

7、结婚证;

8、转业干部本人在原籍公安机关的注销户口证明或在原籍无户口的证明;

9、房产手续。

三、办理流程:

1、有房产或落户于配偶处的,由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出具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持材料前往房屋所在地或配偶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2、无房产落户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公共户,由单位或自主择业接收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出具公共户标准地址二维码持材料前往房屋所在地或配偶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 随迁家属还需提供结婚证、随迁家属户口簿、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档案等能反映其家庭关系的相关证明),随迁子女为未婚子女,达法定结婚年龄子女需提供《本人无婚姻登记承诺书》。

2、随迁子女不受年龄限制只受婚否限制,根据自治区公安厅2013年底规定,由原先的直接迁移户口改为签发户口准迁证。

3、转业干部提供“转业干部落户介绍信”,自主择业干部提供“自主择业干部落户介绍信”。

4、转业(自主择业)干部落户地的顺序依次为本人房产处、本市户口的配偶、子女、父母和公共集体户(与落户介绍信的地址无关)。

5、无房产落户的提供实际居住地证明,有房产凭房产手续和社区民警出具的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落户于房产所在地派出所。

6、随迁家属还需提供结婚证、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档案等能反映其家庭关系的相关证明),随迁子女为未婚子女,达法定结婚年龄子女需提供《本人无婚姻登记承诺书》。

  第十九节  驻乌部队家属随军

一、申请条件:

1、驻乌部队所属的正连级以上干部和四级(包括四、三、二、一级)以上军(警)士长以上的士官;

2、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3、部队驻地在本市。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入户表》(部队所在社区民警填写);

2、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一年内有效)

3、部队干部任职命令的复印件(加盖部队政治部门公章);

4、单位证明;

5、结婚证;

6、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档案等能反映其家庭关系的相关证明);

7、现役军人在原籍公安机关的注销户口证明或在原籍无户口的证明;

8、达法定结婚年龄子女需提供《本人无婚姻登记承诺书》。

三、办理流程:部队驻地所在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申请人持材料到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申请人持原籍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马兰军事管辖区的随军条件,参照马兰公安局的规定执行。

2、部队出具的复印件由部队师级政治部门盖章确认或调档部门盖章确认。

3、持申报材料到落户于部队所在地派出所,有房产的落户后再迁移至房产处。

3、   按随军批复及随军审批表确定随军人数。

第二十节  驻乌部队干部调动家属随迁

一、申请条件:

1、驻乌部队所属的正连级以上干部和四级(包括四、三、二、一级)以上军(警)士长以上的士官;

2、经师(旅)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

3、部队驻地在本市。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入户表(部队所在社区民警填写);

2、干部调动行政介绍信的复印件;

3、任职命令复印件;

4、调入部队的证明;

5、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6、现役军人在原籍公安机关的注销户口证明或在原籍无户口的证明;

7、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档案等能反映其家庭关系的相关证明);

8、《本人无婚姻登记承诺书》。

三、办理流程:部队驻地所在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并填写《申请入户表》申请人持材料到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申请人持原籍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马兰军事管辖区的随军条件,参照马兰公安局的规定执行。

2、部队出具的复印件由部队师级政治部门盖章确认。

3、持申报材料到落户于部队所在地派出所,有房产的落户后再迁移至房产处。

  第二十一节  生源地变更随父母落户

一、申请条件:因招生迁出户口,在校期间父亲或母亲的户口迁入本市。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毕业证;

2、户口迁移证;

3、原籍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情况证明(注明父母及本人户口迁出的原因、时间及家庭成员关系)

4、如果能在系统变动轨迹中查到的直接由公安机关打印盖章提供。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持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不受年龄和婚否限制。

  第二十二节 户口从人才市场返回生源地投靠父母

一、申请条件:

1、生源地为本市;

2、大学毕业后户口从大学集体户迁至单位集体户或人才市场;

3、投靠人为未婚。

二、需提供的材料:

1、落户申请;

2、毕业证原件、复印件;

3、迁出信息;

4、户口底卡(能反映出和父母的家庭关系证明);

5、《本人无婚姻登记承诺书》。

(三)业务办理流程:申请人持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申请人持原籍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入户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七、   相关说明:此类情况不受年龄限制,受婚否限制。

 

第二十三节   引进人才落户

一、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批准引进的人才可申请将本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和父母的户籍迁入本市: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2、国家科技奖获得者及进入国家级“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的人选;

3、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获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资助者及自治区()、部级有突出贡献专家;

4、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自治区()、部级以上科研课题和国家级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主要参与者及获自治区()、部级以上科技奖一、二等奖科技成果的主要研制者;

5、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获得者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6、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及拥有属于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人员;

7、本市紧缺、急需的具有学士以上学位且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8、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文件明确规定引进的其他高级人才。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相关部门的人才引进的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引进人才的单位证明;

3、结婚证及复印件(随迁配偶、子女的提供);

4、《本人无婚姻登记承诺书》(随迁子女达法定结婚年龄的提供);

5、房产手续(社区民警盖章确认标准地址);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持材料到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益民大厦市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申请人持《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申请人持原籍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在入户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益民大厦市公安局户政窗口)。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1、随迁父母、子女的,提供相关关系证明。

2、 入户地点: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顺序办理入户。无房产落户的提供居住证。

  第二十四节  军队离退休人员移交地方民政安置

一、申请条件:军队离退休人员。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民政部门的安置文件;

2、退管中心或干休所落户证明;

3、离(退)休人员情况登记表;

4、离(退)休人员退休证;

5、有随迁家属的,提供结婚证;

6、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7、离(退)休人员在原籍公安机关的注销户口证明或在原籍无户口的证明。

三、办理流程:由退管中心或干休所统一提交材料至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审批,统一办理。

四、办理地点: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益民大厦市公安局户政窗口)。

五、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六)相关说明:

1、 先统一落户于退管中心或干休所驻地派出所,然后再迁往实际居住地派出所。

2、    随迁家属的,户关系不明确的还需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节  士官(异地兵源)退伍安置

一、申请条件:士官(异地兵源)退伍安置。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民政部门的退伍军人落户证明;

2、接受单位证明(有工作单位的出具)

3、退伍证及复印件;

4、结婚证及复印件;

5、兵源地注销户口证明或在原籍无户口的证明;

6、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

7、房产手续复印件;

8、民政部门安置文件。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四、办理地点: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益民大厦市公安局户政窗口)。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1、有配偶的提供配偶的户口簿、结婚证及复印件。

2、无配偶的提供民政部门安置文件。

3、有房产单独立户的,提供房产手续及复印件和社区民警提供的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

  第二十六节  兵源地变更随父母落户

一、申请条件:因入伍注销户口,服役期间父母户口迁至本市。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入户表(窗口民警填写);

2、原籍户籍情况证明(本人户口注销时间和父母亲户口迁出的原因、时间以及家庭成员关系,加盖户口专用章);

3、退伍证及复印件;

4、《申请入户表》(窗口内勤填写)。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四、办理地点: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益民大厦市公安局户政窗口)。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二十七节 博士后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迁移

一、申请条件:1、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在设站单位所在地落常住户口。

2、博士后期满出站,分配在乌鲁木齐市工作的,为其本人、配偶和子女办理落户手续。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章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落户介绍信》或《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出站落户介绍信》;

2、《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3、《申请入户表》(窗口民警填写)。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四、办理地点: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益民大厦市公安局户政窗口)。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第二十八节  华侨回国落户

一、申请条件:

1、华侨回国定居;

2、符合本市投靠、大中专学历、购房的市外迁入政策。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市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人口管理支队出具的《关于某某来乌定居申请落户的复函》;

3、户口注销证明;

4、本人房产手续或亲属户口簿及关系证明等;

5、《申请入户表》(窗口民警填写)。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四、办理地点: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益民大厦市公安局户政窗口)。

五、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节 留学人员回国

一、申请条件:原籍为本市,因大中专招生迁出,之后又留学,户口在上学所在地注销或在留学生服务管理中心托管。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入户表》(窗口民警填写);

2、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复印件;

3、户口注销证明(注销户口的提供)或户口簿复印件;

4、本市户口底卡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四、办理地点: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益民大厦市公安局户政窗口)。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核发《准予迁入证明》或落户。

 

第三十节  港澳台胞人员

一、申请条件:港澳台胞人员。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政府相关部门批示;

2、本人房产手续或亲属户口簿及关系证明。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四、办理地点: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益民大厦市公安局户政窗口)。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三十一节 获得各级荣誉称号、 “劳动模范”人员

一、申请条件:获得全国性荣誉称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本市“荣誉市民”的人员。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入户表》(社区民警填写);

2、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3、荣誉称号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1、有房产的,由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出具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持材料前往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益民大厦市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持《户口迁移证》前往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益民大厦市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落户。

2、无房产落户单位集体户或社区公共户,由单位或自主择业接收社区民警审核材料出具公共户标准地址二维码持材料前往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益民大厦市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准予迁入证明》持《准予迁入证明》等材料回原籍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持《户口迁移证》前往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益民大厦市公安局户政窗口)办理落户。

四、办理地点: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益民大厦市公安局户政窗口)。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审核核发《准予迁入证明》。

六、相关说明:

入户地点:按本人或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单位集体户、公共集体户顺序办理入户。无房产落户的提供居住证。

  第三十二节  大中专生毕业回生源地

一、申请条件:本市生源学生毕业后户口迁回本市。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毕业证或肄业证或结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迁移证。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户籍人口信息系统中无迁出信息的,需提供从本市招生迁出的户口迁移证存根复印件 。

  第三十三节   招生迁出后未落户返回生源地

一、申请条件:本市生源招生迁出后因各种原因未落户。

二、需提供的材料:

 1、落户申请;

2、户口迁移证。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户籍人口信息系统中无迁出信息的,需提供从本市招生迁出的户口迁移证存根复印件 。

  第三十四节   学生退学

一、申请条件:本市生源学生退学户口迁回本市。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户口迁移证;

2、学校的退学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 1 \* GB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 \* GB3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第三十五节 本市入伍的复员军人(包括退回、开除)

一、申请条件:入伍前户口为本市的复员军人(包括退回、开除)。

二、需提供的材料

1、退伍证;

2、参军注销信息。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户籍人口信息系统中无参军注销信息的,需提供参军注销档案复印件。

  第三十六节   刑满释放人员恢复户口

一、申请条件:户口注销前为本市居民的刑满释放人员。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刑满释放证明或解除劳教证明或少管证明;

2、户口注销信息;

3、社区民警调查报告;

4、申请入户表(社区民警填写);

5、人像核对单(社区民警填写)。

三、办理流程:

1、先由社区民警填写《申请入户表》、调查报告、人像核对单,再由申请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不能代办。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户籍人口信息系统中无注销信息的,需提供注销档案复印件。

  第四章 迁往市外    第一节 依据《准予迁入证明》迁往市外

一、申请条件:本市户籍居民取得外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

2、《准予迁入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毕业迁出无需《准予迁入证明》。

  第二节  招生迁往市外

一、申请条件:本市户籍居民被高校录取。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户口簿;

2、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三节 未办理《准予迁入证明》迁往市外

一、申请条件:本市户籍的毕业生因被外地单位录用或聘用未办理《准予迁入证明》要求迁出户口。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申明书;

2、劳动合同、报到证或单位证明。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2)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五章  项目变更

本市户籍居民的户口登记项目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一节 姓名中“姓”的变更

一、申请条件:本市户籍居民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变更“姓”:

1、父母离婚、再婚的;

2、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3、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姓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姓名申请;

3、户口簿原件;

4、父母结婚证(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提供);

5、父母离婚、再婚要求变更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姓名的,还需提供:

 = 1 \* GB3 \* MERGEFORMAT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及生母或生父的同意,并提供公证部门的公证书;如果生母或生父一方查不到下落的,凭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书给予变更。

 = 2 \* GB3 \* MERGEFORMAT提供离婚证或法院的判决书或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书。

三、办理流程:

116周岁以上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先由社区民警审核并填写《姓名变更申请表》,再到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

216周岁以下由法定监护人持材料到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

3) 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公证处的《委托公证书》。

四、办理地点: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1、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218周岁以上公民申请变更,本人必须到户籍窗口申请签字捺印,本人不到场的,凭公证处的委托公证受理;18周岁以下公民申请变更,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到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318周岁以上公民凭本人意愿提出申请,与父母亲是否离婚无关。

4、无法证明与亲生父母关系的,可凭亲子关系鉴定结果予以变更。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中“姓”的变更登记:

 = 1 \* GB3正在服刑的;

 = 2 \* GB3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 3 \* GB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 4 \* GB3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 5 \* GB3被公安机关实施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 6 \* GB3被公安机关列管的重点人口;

 = 7 \* GB3公安机关认定有恶意规避法律制裁的其他情形;

 = 8 \* GB3未成年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更改未成年人姓氏,但尚未取得对方同意的。

  第二节  姓名中“名”的变更

一、申请条件:变更姓名的“名”。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姓名变更申请表》;

2、变更姓名申请;

3、户口簿原件;

4、父母结婚证(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提供);

5、父母离婚及离婚后另一方再婚要求变更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姓名的,还需提供:提供离婚证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者民政部门的离婚协议书。

三、办理流程:

116周岁以上的,先由社区民警审核并填写《姓名变更申请表》,再到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

216周岁以下由法定监护人持材料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

3、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公证处的《委托公证书》。

四、办理地点: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118周岁以上公民申请变更,本人必须到户籍窗口申请签字捺印,本人不到场的,凭公证处的委托公证受理;18周岁以下公民申请变更,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到户籍窗口申请办理)。

2、公民姓名变更后,原姓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3、自愿承担由变更姓名而引发的一切法律及其它相关责任等内容。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 1 \* GB3正在服刑的;

 = 2 \* GB3正在接受刑事案件或者治安案件调查的;

 = 3 \* GB3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结的;

 = 4 \* GB3行政案件尚未审结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结的;

 = 5 \* GB3被公安机关实施限制出国(境)期限未满的;

 = 6 \* GB3被公安机关列管的重点人口;

 = 7 \* GB3公安机关认定有恶意规避法律制裁的其他情形;

 = 8 \* GB3拟改名含有生、冷僻字(根据公安部《关于在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业务工作中进一步严格规范冷僻字使用的通知》公治明发〔2017297号);

⑨未成年人的生父或生母一方申请更改未成年人姓名,但尚未取得对方同意的(根据公安部三局《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公治[200274号)。

  第三节 “民族”变更

一、申请条件:

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2、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的变更民族的申请;

2因公安机关登记错误更正民族的,提供更正依据;

3、随父母或者继父母或者养父母变更民族的,提供民委证明;

4户口簿、身份证。

三、办理流程:

1本人或监护人持材料到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证处的《委托公证书》。

四、办理地点: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父母一方为中国人,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第四节 “出生日期”变更

一、申请条件:“出生日期”一般不予更改。本市户籍居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公安派出所登记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变更“出生日期”。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变更出生日期的申请;

2、 变更的依据(出生医学证明或户口底卡、户口簿、身份证等户籍档案,劳动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定)

三、办理流程:

1、由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持材料前往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公证处的《委托公证书》。

四、办理地点: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益民大厦市公安局户政窗口)。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1、干部要求认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做好干部出生日期更正有关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1639)号规定,凭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关于XXX同志出生日期的认定函》,可以受理。

2、 职工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市属企业职工持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益民大厦市公安局户政窗口)出具的《关于职工出生年月认定的函》前往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接待窗口办理《职工出生年月认定表》。对自治区人社厅不予认定的,一律不予变更。

3、外地迁入本市的居民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经查户籍登记的出生日期与落户的户口迁移证一致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五节 “性别”变更

一、申请条件:因医学变性变更“性别”。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或监护人提出变更申请;

2、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3、户口簿、身份证。

三、办理流程:

1由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持材料前往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

2、不可代办。

四、办理地点:市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益民大厦市公安局户政窗口)。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1、 依据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8]478号)之规定。

2、 实施变性手术(包括在国外实施)的公民申请变更性别项目登记时,应当提供国内三级医院出具的性别鉴定证明和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或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第六节 “公民身份号码”变更

一、申请条件:公民的“公民身份号码”由公安机关依据国家标准编制,已经编制不得变更。本市户籍居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公民身份号码”:

1、经公安部门核准予以纠正错号、重号的;

2、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出生日期的;

3、经公安部门批准予以更改性别的。

二、需提供的材料:重错号名单,变更出生日期或性别的依据。

三、办理流程:申请人到户籍窗口办理。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窗口民警应在全国人口信息库进行身份证号码查重。

  第七节 “曾用名”登记、变更

一、申请条件:登记、变更曾用名。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公安机关档案(派出所户口底卡或市局口卡或原籍公安机关加盖户口专用章的证明)或人事档案履历表复印件(姓一致,名字不同,其余主项信息必须和户口簿一致,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出具的证明;

2、曾用名登记、变更申请;

3、户口簿。

三、办理流程:

1由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持材料前往户籍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八节  “何时何地何因迁入本市”变更

一、申请条件:“何时何地何因迁入本市”登记错误。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申请 ;

2、变更更正依据(户口档案或口卡档案等);

3、户口簿原件。

三、办理流程:

1由法定监护人或本人持材料前往区县公安局户政接待大厅办理。

2、 可以代办,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需捺印指纹)。

四、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落户原因为收养报户的,凭当事人申请,可将收养报户迁入原因变更为出生报户。

  第九节 “服务处所、职业”变更

一、申请条件:服务处所变化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单位解聘合同;

2、社保清单;

3、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加盖人事部门专用章);

4、劳动合同和单位证明;

5、户口簿。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1、依据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登记服务处所及职业;

2、服务处所及职业变更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直属企业的,提供单位人事部门证明(加盖人事部门专用章);

3、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中央直属企业变更 “无固定职业”或其它民营企业的,提供(1)单位解聘合同或单位人事部门证明(2)劳动合同或单位证明;

4、灵活就业人员变更服务处所及职业的,提供(1)社保清单或单位证明(2)户口簿。

  第十节 “婚姻状况”变更

一、申请条件:因结婚、离婚、再婚、配偶死亡变更婚姻状况。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结婚证或离婚证或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或婚姻登记部门开具的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或配偶的户口注销证明;

2、户口簿。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1、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由“未说明婚姻状况”直接变更为“未婚”;

2、由“已婚或离婚”变更为“未婚”,不允许变更。若由公安机关登记错误导致提供(1)相关档案或证明(2)本人《无婚姻登记承诺书》(窗口填写)(3)户口簿;

3、由“已婚”变更为“丧偶”的,提供:(1结婚证(2户口簿或户籍人口信息系统可以证明夫妻关系且一方已死亡注销户口的,则不用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户口注销证明

  第十一节 “文化程度”变更

一、申请条件:变更文化程度。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最高学历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户口簿。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十二节 “兵役状况”变更

一、申请条件:变更兵役状况。

二、需提供的材料:

1、退伍或转业证明;

2、户口簿。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1)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十三节 “出生地”变更

一、申请条件:变更出生地。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户口簿。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 1 \* GB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 \* GB3当事人书写委托书并按捺指印。

四、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十四节  “籍贯”变更

一、申请条件:变更籍贯。

二、需提供的材料:户口簿。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 1 \* GB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 \* GB3当事人书写委托书并按捺指印。

四、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十五节 “宗教信仰”变更

一、申请条件:变更宗教信仰。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变更宗教信仰申请;

2户口本。

三、办理流程:

1申请人或代办人持材料到户籍所在地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办理;

2、不可代办。

四、办理地点:户籍所在地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十六节   其他项目变更

本市户籍居民的身高、血型、父亲、母亲、配偶等户口登记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变更。

  第六章 本市户口迁移      第一节  立户、分户、合户

一、立户:

家庭成员同住一处、共同生活的可立为一户;一人独居的可立为一户。

公安派出所可以按实际需要以社区为单位设立“900号”虚拟地址。对于在本市无房产(公租房、廉租房)的居民(含集体户),可申请在“900号”虚拟地址办理入户、立户。  

二、分户: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自有住房,可以申请分户。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

三、合户:

本市居民因婚姻关系变化或无房产等原因,可以投靠直系亲属合户。

 第二节 夫妻投靠迁移市内迁移

一、申请条件:结婚后夫妻合户。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2、投靠人和被投靠人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办理流程:

入户地社区民警审核材料签字,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有房产的,迁至房产处再办理投靠落户;无房产的,以“900号”虚拟地址立户并登记实际居住地址。

  第三节  子女投靠父母市内迁移

一、申请条件:子女和父母合户。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子女与父母的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档案等能反映其家庭关系的相关证明);

2、结婚证或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书;

3、《本人无婚姻登记承诺书》;

4、实际居住地证明(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三、办理流程:

1入户地社区民警审核材料签字,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 1 \* GB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 \* GB3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四节 父母投靠子女市内迁移

一、申请条件:父母及子女均为本市户口。

二、需提供的材料:

1、关系证明(公安机关档案或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履历表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2、实际居住地证明(社区民警审核签字同意落户)。

三、办理流程:

1、先由社区民警审核,再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 1 \* GB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 \* GB3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五节 社区公共集体户托管

一、申请条件:

本市常住居民凡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且无直系亲属可以投靠,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在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社区公共集体户(“900号”虚拟地址)给予落户。

1、因工作调动、大中专就业等原因迁入本市的无住房、无单位集体户的居民。

2、因服刑等原因在本市被注销了户口,现释放后,因父母去世或无固定住所等原因无法落户。

3、因夫妻双方离异,房屋归一方所有,另一方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也无父母可以投靠,无法迁移户口。

4、因房屋出售,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无法迁移户口。

5、单位集体户口人员因工作变动、单位转制或辞职、解聘及工厂倒闭等原因,在本市无合法固定住所,无法迁移户口。

6、其它历史遗留的空挂户口人员。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托管调查报告(社区民警填写);

2、户口簿原件;

3、因离婚无处落户者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因服刑等原因在本市被注销了户口者提供释放证明;

5、无房证明;

6、实际居住地证明(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三、办理流程:

1、先由社区民警审核,再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 1 \* GB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 \* GB3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第六节 住房调整迁移

一、申请条件:本市户籍居民。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按以下提供相应的房产手续:

= 1 \* GB3一手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 2 \* GB3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证复印件;

= 3 \* GB3自建房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 4 \* GB3租赁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提供乌鲁木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期限要在有效期限内);

= 5 \* GB3职工租赁本单位自管公房的提供单位住房证明;

= 6 \* GB3统建房或集资建房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交款发票等购房材料;

= 7 \* GB3廉租房提供廉租房合同;

= 8 \* GB3解危解困房提供住房合同或协议等材料;

= 9 \* GB3安置补偿房屋的提供安置补偿协议。

2、户口簿原件;

3、房屋标准地址二维码(社区民警审核签字)。

三、办理流程:

1、先由社区民警审核,再到户籍窗口办理。

2、可以代办。如代办还需提供:= 1 \* GB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 \* GB3当事人书写委托事宜并签字捺印。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私租房不允许租赁者落户。

  第七章  其他   第一节    补录

一、申请条件:曾经为乌鲁木齐市户口,但新疆户籍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数据。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本人补录申请;

2、户口簿、迁移证等户籍资料;

3、户籍调查报告(派出所社区民警出具)

4、申请入户表(社区民警填写);

5、人像核对单(社区民警填写)。

三、办理流程:

先由社区民警调查情况并出具调查报告等材料,再由派出所统一上报各分县局户政接待大厅审批。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45个工作日。

  第二节   补发或换发户口本

一、申请条件:申请人为本市户籍。

二、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可以证明身份的有效法律证件(如驾驶证、工作证、学生证等);

2、本人申请。

三、办理流程:持材料到户籍窗口办理。

四、办理地点:户口所在地分局户政接待大厅或派出所。

五、办理时限: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六、相关说明:

1、遗失居民户口簿的,由户主持居民身份证提出补领书面申请(如户主因特殊原因不能本人办理的,户成员凭本人和户主的居民身份证,填写《补办户口簿申请表》后给予补办;非户成员代为补办的,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主的委托公证书),由分局户政接待大厅补发户口簿。

2、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9459号)规定: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备注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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