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为德之本,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规定的公民应尽义务。为进一步弘扬孝亲敬老传统美德,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3月19日上午,永靖县法院王台中心人民法庭将法庭搬到小岭乡朵坪村村委会大院,公开审理并成功调解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我要告我的三个孩子……”2月19日,一位老人在其孙子和外甥的陪伴下来到王台法庭想要起诉自己的三个子女承担赡养费。经法庭工作人员询问,起诉的老人孔某某年近八旬,体弱多病,丧失劳动能力,膝下有一女两子。2024年孔某某丈夫病逝,次子马某仓长期在外务工,女儿马某麦经常回家照顾孔某某。近年来,儿女之间因赡养问题发生矛盾,相互推诿,致使孔某某生活陷入困境,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无奈之下,孔某某将三个子女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履行赡养义务,每人每月支付1000元赡养费。
王台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多次与老人的子女进行沟通,走访村委会工作人员及当事人邻里了解基本事实,并联系小岭乡司法所为其办理法律援助。考虑到原告孔某某行动不便,且该案在农村地区具有典型教育意义,承办法官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孔某某所在村进行巡回审判。庭审中,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细致的调查。法官从法理、情理角度出发,耐心细致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引导他们换位思考,体谅彼此的难处。同时,法官还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旁听村民讲解了赡养义务的法律内涵,强调了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

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三个子女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就各自需要承担的赡养费、母亲后期住院治疗费用以及日常探望等当庭达成协议,均表示今后一定会好好孝敬母亲,让老人安享晚年。庭审后旁听群众一致表示调解结果公正满意,原告孔某某的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这场家庭矛盾得以圆满化解。

庭审结束后,法官结合本案案情,向旁听村民开展了普法宣传;干警们当起了普法宣传员,向村民发放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反有组织犯罪法、禁毒、预防网络诈骗等宣传彩页,引导大家不断增强学法、守法、用法、尊法的积极性与主动性。




法官寄语
一个人从呱呱落地到成家独立,我们成长的每一步都离不开父母的呵护,每一步都浸透着父母的心血。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不仅是法律赋予的义务,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含辛茹苦将子女抚养成人,晚年理应得到子女的关怀与照顾。法律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不仅包括物质上的支持,更包括精神上的慰藉。希望每一位子女能够主动承担起责任,每一位老人都能老有所养、老有所依,安享幸福晚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三条规定: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原标题:《巡回法庭进乡村 孝老爱亲暖人心——永靖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赡养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