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临沭调解
2021第17期(总第46期)
调解头条
本周,全县各级调解委员会共受理和化解矛盾纠纷22起,涉及租赁、宅基地、土地边界、树木遮阴、相邻、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纠纷。今年以来,全县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806件,调解成功率达99.5%。
大兴所:调解跨省财产纠纷




大兴镇李某于2020年秋收前租用江苏省东海县陆某花生脱粒机一辆,口头约定秋收后返还,租金2000元,李某将脱粒机拉走后,至今不予归还,租金也未付,陆某多次索要未果。经大兴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联合调解,李某同意返还花生脱粒机并承担运费,陆某放弃2000元租金,双方签订调解协议书,矛盾得以化解。
后续
前几天,本案当事人江苏省东海县的陆某千里迢迢送来一面锦旗。陆某表示自己是外地人,在临沭也没有亲戚朋友,就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来到大兴司法所寻求帮助,没想到司法所工作人员和人民调解员能在调解中一碗水端平,为自己讨回公道。近年来,临沭县大兴司法所始终牢记人民群众利益无小事,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倾情付出取得了良好的调解效果,有力维护了辖区社会稳定。
调解故事
蛟龙所:两家人相争伤和气 十六字方针破难题




蛟龙镇坡石桥村王某贵到蛟龙司法所反映吴某平私自拉起篱笆,侵占道路,影响通行,申请调解清除。蛟龙司法所成立专案调解组,在现场实地查看了双方出示的证据,并会同村干部对双方土地进行了丈量。经丈量,双方实控土地均超出分地时面积,都存在侵占村集体土地的行为。调解员提出“双方各交出部分土地,用于拓宽道路”的调解方案。纠纷双方对丈量结果均难以接受,后经调解员耐心做纠纷双方思想工作,慢慢接受下来,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纠纷圆满化解。
调解心得
掌握扎实的证据及充足的事实依据,是调解成功与否的重要基础。“有礼有节,不卑不亢,公平公正,坚持原则。”作为无痕调解模式下指导调解的十六字方针,在本案调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正是由于调解员坚持了这十六字方针,面对当事人激动的情绪,能够进行有礼有节的应对,坚持原则,最终获得当事人及村干部认可敬重,圆满化解纠纷。
曹庄所


5月19日,张某到曹庄司法所申请调解与尹某之间的损害赔偿纠纷。经调解员调查了解,张某在给尹某打工期间,因操作机器时出现意外,手指受伤,后经医院治疗,现已痊愈,因赔偿问题产生纠纷,经调解员查看病例,医药费清单,与双方就赔偿数额进行多次调解,最终制定调解方案,两家达成和解,受伤方张某拿到145000元赔偿款。
调解动态
临沭所
案例一



临沭街道董山子村董某某与周某某之间交通事故纠纷,经调解员调解,董某某赔偿周某某经济损失5500元,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案例二



山里村胡某金与胡某伟之间土地纠纷,经调解员现场调解,重新确定土地边界并填埋界石,双方表示满意。
蛟龙所




蛟龙镇张疃村袁某娟所骑电车与康平社区沈某峰所驾驶的铲车相撞,双方因赔偿事宜发生纠纷。蛟龙司法所指派专职调解员袁和龙主动介入调解。调解员仔细调查纠纷详情、分清双方责任,并从人道主义角度适当照顾受伤一方,经耐心做纠纷双方思想工作,终于使纠纷双方达成一致,签署调解协议,纠纷圆满化解。
郑山所




临沭街道尚庄村村民杨某在郑山街道北沟头南桥底伐杨树,杨树倒时砸断了桥东头的栏杆以及水泥桥墩。北沟头村负责人为了不影响群众通行,要求杨某赔偿,并且马上将桥修好。杨某认为桥年久失修,立即修好难度太大。后经调解员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杨某交纳50元押金给村委,并于5月25日之前将桥损坏部分维修好,验收后村委将押金退还。双方一致同意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石门所

李某的施工队在河边施工时,不慎将石门中街村民王某松栽种树木损坏,双方自行协商不成后报警。调解员王保猛对这起树木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双方对树木因施工造成损坏的事实无争议,但对赔偿金额各持不同意见。经调解,根据所损害的树木大小及市场价格,由李某一次性赔偿给王某松200元,双方同意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曹庄所



5月24日,曹庄镇焦某因土地纠纷到司法所申请调解,调解员经过调查了解和现场调解,最终,双方在田边达成和解,调解员现场丈量土地,制定调解方案,双方签订协议。
店头所

店头镇前细柳村张某年前安装网线时,需要在邻居张老太屋后钉钉子,但张老太坚决不让,双方产生矛盾,两人互相不让对方从自家门前通行。近几日因通行问题,双方发生多次吵闹,于是调解员将双方的子女约到村委办公室一起调和两家的矛盾,经过调解员和家人的劝解,张某和张老太矛盾缓和,表示以后不再阻止各自走路。
走进《民法典》
写在前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总共1260条,小编将带你走进民法典,总结你关心的民法典问题。看看民法典是如何从“吃穿住行”“生老病死”各个方面影响我们的生活的。
第十六 该出手时就出手!解读民法典“见义勇为”条款
见义勇为、匡扶正义,自古便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彰显社会正义风尚的善意之举。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是我们所熟知的最朴素的见义勇为方式。然而,近年来,“扶不扶”“救不救”已然成了社会的热议话题。因为扶人可能反而会被讹,因为对当街晕倒的人实施心肺复苏可能事后会因为压断了肋骨而被追偿,面对着被人误解的风险、救人成本的增加,越来越多的人对见义勇为望而却步、避而远之。
善意和善行本就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一个被社会鼓励和弘扬的行为不应该在法律上会面临被追责和赔偿的可能。民法典中的见义勇为免责条款,就是为见义勇为的英雄贴上的护身符。该规定明确了侵权人和受益人的各自责任,规定了见义勇为者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让见义勇为者更有底气、更有安全感。
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条款的构成要件及法律效力
一、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1.紧急性。见义勇为必须是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救灾所实施的紧急救助,这是见义勇为和一般助人为乐的区别。事急从权,故而理应对救助人的行为限度放宽标准。
2.自愿性。见义勇为的救助者不应该有法定职责或者法定或约定的职责,方成立“自愿性”,这是行使见义勇为的主体条件,如人民警察依法实施救助或者有监护义务的人实施的救助行为不能评价为见义勇为。
3.利他性。见义勇为应该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利益而作出的行为。保护自身利益的行为可能成立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但一定不成立见义勇为。见义勇为的主观心态必须是帮助他人这样的利他性目的。
二、见义勇为的法律效力
1.紧急救助如果造成受助人损害的,见义勇为的救助者可以免责。因为我们不能要求普通人都在紧急的见义勇为中都成为行事分寸完全得当的“超级英雄”。
2.救助过程中救助者如果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偿。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是因为其侵权行为与损害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受益人可以适当补偿则是基于感谢,可以主动报偿。
3.如果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救助者请求赔偿损失的,应由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助。此时受益人应该给予适当补助是因为诚信友爱原则,为众人抱薪者,不可使其冻毙于风雪。
三、见义勇为条款在现实案例中的运用
2020年8月14日晚,在湖南常德火车站,一名拖着行李箱身穿蓝色上衣的男子突然倒地昏迷,情况十分紧急,需要马上进行抢救。两位前往成都参加考试的医学院学生看到后,立刻跪地救人。两名医学生轮流接力为突发疾病倒地的男子进行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可惜如此努力的抢救仍无法挽回该男子的性命。两名救人者为此在离开现场时忍不住哭泣流泪。
随着视频的广泛传播,一段评论也引起了大家的热议:“次日男子家属把两名学生告上法庭,原因是她们没有行医资格证,这剧情怎么样?”这段评论竟然获得了6.1万个赞,处于评论榜首。评论者本身可能是因为看到过许多次碰瓷事件,也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许多人对“见义勇为”抱着“不会有好报”的偏见。所以这样的评论才获得如此高赞。
然而,死者家属发现该评论后,立刻发声辟谣,并真诚致谢两名女生“你们已经做到最好了”,还说“不明真相随便乱评论是不道德的,这样的言论可能会让很多人在今后面对危急情况时不敢伸出援手了。”
从法律角度而言,该两名女生会否如评论所言,因未具备行医资格证而应向死者家属承担赔偿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在本案中,两位女孩只是医学院的学生,并非收治了病人的医护人员,故对死者没有法定职责或义务。她们的施救行为纯粹是为了保护倒地病人的生命健康,保护的是他人的人身安全,因此属于典型的见义勇为。在两名女生遇见突然发病倒地的病人后,她们以自己习得的急救方法进行紧急救治,属于《民法典》第184条规定的见义勇为。该行为即使未能换回病人生命,施救人也应该免责。 总之,民法典关于见义勇为的规定,是善法之举,是良法之动。国家鼓励守望相助、见义勇为的社会风气,这也定是中国司法应当秉持的价值取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