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二章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七章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第七章第五百七十六条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第二章第十四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


第一章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三章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第二百一十九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纪检组监察局室主任 韩方友
第五百五十八条 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二人以上依法承担按份责任,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作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七十三条 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第一百一十二条 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中的地位一律平等。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