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各成员处室、单位: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扩散到我省以来,防控形势严峻,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国市监法〔2020〕27 号)要求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疫情防控的系列决策部署,全省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始终将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结合省局2020年2月5日下发的《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办理相关违法案件的通知》,现就疫情防控期间简化执法程序,从严从重从快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依法合理简化行政处罚程序
为提高疫情防控期间执法办案效能,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执法办案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等规定,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违法案件要优先加快办理。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加快工作节奏,尽力缩短案件办理时间,切实提高办案效率。可 依法合理简化下列行政处罚程序:
(一)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即时响应,原则上在24小时内予以核查完毕。不能及时核查完毕的,也应加快工作进度,尽快查明查清。
(二)在对案件来源进行核查或监督检查中发现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可以口头或电话报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同意后当场立案,事后及时补办立案审批手续
(三)在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认为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当场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可先行实施,事后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需要对专门事项进行检测、检验、 检疫、鉴定的,应当第一时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进行;没 有法定资质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相应条件的机构进行。办 案机构应当与接受委托的机构加强沟通,确保其优先处理相关委 托事项。
(五)确需省内其他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即时出具协助调查函。收到协助调查函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并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尽快完成相关工作并予以反馈。确需省外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及时向有关单位出具协助调查函。
(六)案件在调查终结后,除重大行政处罚确需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外,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批,及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部门内部原则上不组织座谈会、讨论会等需要人员聚集的活动。
(七)案件审核机构原则上应当自接到办案机构移送的案件审核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八)可以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引导当事人采取书面、电子通讯、即时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陈述申辩。当事人知晓行政处罚告知内容,明确书面提出不申请听证或者口头提出不申请听证经执法人员记录在案的,可即行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优化听证程序。一是压缩听证时限。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听证机构应当及时确定听证主持人和听证时间、地点,并按规定通知当事人,听证当日办结听证报告,听证会不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可当日作出处罚决定。二是调整听证方式。为避免人群集聚,可以引导听证参加人选择网上视频听证方式参与听证,并做好视频记录留存。三是拟处罚款金额为对自然人处以一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十)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原则上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于作出当日起可邮寄送达当事人。对主观恶性大、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要集中骨干力量建立办案机构、业务科室与法制部门协作机制快办快结。。
(十一)灵活掌握送达方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外的其他执法文书经受送达人同意,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送达执法文书,并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
(十二)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十三)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信息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和途径向社会公开。
二、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鉴于省局最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正式文件还未下发,机构改革前原各部门的裁量权标准仍然有效。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交易、口罩等防护用品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顶格处罚。对哄抬防护用品及制作原材料和基本民生商品价格等违法行为,在依法可以选择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内,适用较重、较多的处罚种类或者较高的处罚幅度进行处罚,其中罚款的数额应当不低于最高限的70%。涉嫌犯罪的,必须坚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于疫情防控期间主观故意明显、违法情节和社会影 响恶劣,囤积居奇、哄抬价格、生产经营有毒有害食品、制售假 冒伪劣产品等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二) 适用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原则上在相关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罚款幅度内按从重处罚标准直至最高限确定。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本次河南省重大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终止之日止。省委、省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在疫情防控期间,对依法从严从重从快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违法案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型冠状病毒
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代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