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镇市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四十三项法律告知单
一、订立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企业之间在订立合同时,务必保证合同内容的完备、详实,并做好文件保存。一般来说,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标的、数量、质量标准、价款或报酬、合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地、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缺少以上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双方很可能因合同内容理解的偏差或者一方故意利用未约定的事项牟利而引发双方之间的矛盾,因此,完备的书面合同对于保证交易安全乃至维系与客户之间的长久关系十分重要。要特别重视电子合同,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建议:尽可能与客户签署一式多份的内容详尽的书面合同,保持多份合同内容的完全一致并妥善保存。一份保存完好、内容详实完备的书面合同,是企业证明自己合同权利的重要证据,是企业诉讼胜败的关键材料。电子合同要注意网上留痕,签订电子合同的电脑应为专用电脑,要切实有效避免数据丢失。
2、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变更,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对证明合同变更具体内容(包括数量、价款、交货、付款期限等)有证明力的资料,尽量减少网上变更,如确有必要,要保证做好网上留痕,防止发生纠纷时承担维权不能的不利后果。
建议:妥善保管对于证明双方之间合同具体内容具有证明力的下述资料:与合同签订和履行相关的发票、送货凭证、汇款凭证、验收记录、在磋商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资料。如果双方因合同变更事项出现争议,则可以将保存材料作为证据支持自己的权利主张,防止出现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后果的被动局面。
3、企业应当完善公章管理使用制度,妥善保管公章,否则可能因他人盗盖偷盖公章危及企业利益。
建议:完善有关公章保管、使用的制度,杜绝盗盖偷盖等可能严重危及企业利益的行为。在签署多页合同时加盖骑缝章并紧邻合同书最末一行文字签字盖章,防止少数缺乏商业道德的客户采取换页、添加等方法改变合同内容侵害您的权益。
4、企业业务人员对外签约时,企业应明确授权。企业主要通过工作人员代理实施业务行为,相应地,工作人员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企业承担。因此,对业务人员的代理权限进行明确界定是非常必要的。
建议:在有关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上尽可能明确详细地列举授权事项、范围、期限,防止工作人员越权订立合同,使企业承受不利的法律后果。业务完成后建议您尽快收回尚未使用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合同等文件。如果该业务人员离职,建议您在与其办理交接手续的同时,向该业务人员负责联系的客户发送书面通知,告知客户业务人员离职情况。
5、企业对于自己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您认为客户在与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行为的,或者您事后发现签署合同时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者您认为合同权利义务安排显失公平的,可以申请法院撤销,但务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的合理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
建议:务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要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行使撤销权,否则您将失去请求法院撤销合同的权利。当然,您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提出的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还将取决于您所举证据是否充分。
6、在合同签订时,要审慎对待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避免因不做修改而被限制权利。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方便合同签订的同时,要特别注意尽提示义务,并且在格式条款处要求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签字并注明“已阅”字样。
建议:凡客户提供的格式合同,均应高度注意关键性条款,不合理的要据理力争。必要时不要怕麻烦,可以请专业律师协助审查。
7、企业如为保证合同履行而约定定金,但容易把“定金”和“订金”相混淆。“订金”与“定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意义差距甚大。“订金”在合同签订中经常使用,但法律并未明确其含义,一般将其作为预付款看待。如果对方违约,“订金”的支付方只能要求等量返还,而“定金”的支付方则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如果使用了“订金”、“保证金”等字样并且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述一旦对方违约将不予返还、一旦己方违约将双倍返还的内容,法院将无法将其作为定金看待。
建议:注意区分二者之间的含义,特别注意定金的双向担保属性,给付方也要切实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注意尽量不要违约,明确定金罚则之害。另外,定金的数额不宜过高,法律规定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超过部分法院将不予支持。
8、企业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应当要求保证人作出明确的保证担保意思表示,否则保证合同可能无法成立。要尽量采取书面形式予以固定保证合同或固化保证条款,切实让保证合同发挥保证作用,保证合同的全面完全履行。
建议:如果您的业务需要对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与相关客户签署保证合同时请务必表述由保证人为债务的履行提供保证担保的明确意思,避免使用由对方“负责解决”、“负责协调”等含义模糊的表述,否则法院将无法认定保证合同成立。
9、作为债权人时,采取保证担保的债务到期没有偿还的,应及时向债务人及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可能会影响债权的顺利实现。
建议:对于采取“一般保证”方式的保证合同所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于采取“连带保证” 方式的保证合同担保的债务到期后没有偿还的,请务必在保证期间内以可以证明的有效方式向保证人明确要求其立即履行担保义务。如果您没有在保证期间内行使您的权利,保证人将免除对您的担保责任。
10、企业也可能为了业务需要向他人提供保证担保,提供保证时要切实明确保证范围、保证期间、保证方式。
建议: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写明保证期间起止点。如果您与对方约定的保证期间长于两年,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两年。如果没有明确约定,法律将视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虽然选择“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取决于您与客户之间的谈判磋商,但保证合同中务必写明“连带保证”或者“一般保证”字样。要特别关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11、如果企业需要合同相对方提供抵押担保,应当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否则会影响抵押权的成立或实现顺位。
建议:在签署抵押合同时立即与您的客户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仅有抵押合同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将可能使您的权益丧失实现的基础。不必要的拖延和耽搁将可能使您的权利劣后于在您之前办理登记手续的其他企业。如果您的客户在签署抵押合同后拖延、拒绝协助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建议您尽快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帮助您强制办理登记手续。
12、如果企业需要对方提供质押担保,需实际占有质押担保物(动产)或办理权利凭证出质登记。
建议:在签署合同时,应立即与您的客户办理质押担保物的交接手续或者权利凭证的出质登记。仅签署质押合同而没有实际占有质押物或办理权利凭证出质登记的,法院将无法保护您实现质押权的请求。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3、企业和客户之间订立的合同如果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情形,即为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合同,双方有义务严格遵循约定,全面履行合同。无论是单位改变名称、企业股权易手,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办人变更,都不能成为不履行合同的理由,这也是维系您和企业商业信誉的重要保证。
建议:依照合同约定,及时、全面的履行合同义务。
14、经济形势的变化往往导致货物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
建议:不要轻易选择主动违约、解除合同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与您的客户平等协商、寻找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更加有利于减少损失。即便是在诉讼程序之中,接受法院主持下的调解也将更加有助于企业利益的保护。不主动寻求和解一味等待裁决不一定最符合您的利益。
1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常会因是否付款及付款金额发生争议,故确定付款方式很重要。
建议:在确定付款方式时,无论您是付款方还是收款方,除了金额较小的交易外,建议您尽量通过银行结算,现金结算可能会给您带来不必要的麻烦,要切实做到结算有据,结算有痕。
16、购进货物请您注意及时验收货物。发现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请务必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尽快以书面方式向对方明确提出异议。
建议:验收货物及异议要避免不必要的拖延耽搁,将可能导致您丧失索赔权。
17、送达货物时请尽量规范送货单的签署,取得有效交付凭证。
建议:尽量要求对方加盖收货章,另外,及时开具交付发票,完善保留物流送货凭证。
18、您在磋商、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常不可避免地接触到交易伙伴的商业信息甚至是商业秘密,请在磋商、履行合同乃至履行完毕后务必不要泄露或者使用这些信息,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建议:要严守商业秘密,恪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
19、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或者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的,要及时妥善处理,避免履约可能带来的损失。
建议:要实时关注签约企业经营状况,对存在上述情况的,及时行使不安抗辩权,即:及时通知对方中止履行您依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的义务,等待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20、如果您的客户违约,不管是什么理由,您都应该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将由违约方承担。如果您消极对待、放任损失的扩大,对于扩大的损失法院将无法予以保护。
建议:不要因为对方违约就觉得自己有理,要及时止损,消极对待或者放任损失扩大,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1、对于客户通知您解除合同而您对此存在异议的情况。
建议:如果合同中约定了异议期限,请您务必在约定期限内向对方以书面方式提出。您如果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将无法支持;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异议期间,请您务必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法院将不能支持您对合同解除的异议。
22、如客户拖欠货款,请注意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三年。
建议:为了保护您的权利不至于因为时间流逝而丧失,您可以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以向对方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等可以证明您主张权利的有效方式进行处理。您的信件中务必要有催请尽快支付拖欠货款的内容。
三、企业劳动用工方面的注意事项
23、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企业生产经营遭遇一些困难十分正常,裁员要慎重。
建议:不要轻易进行大幅度裁员,这不仅可以防止因裁员较多所带来的法律风险,避免伤害留用员工的企业归属感而影响企业长远发展,更是您和您的企业所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
24、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必须遵循劳动合同法的民主程序,必须向劳动者公示,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您忽略这一点,规章制度将不能作为企业用工管理的依据,企业还会面临职工随时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提出经济补偿的风险。
建议:注意保留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协商规章制度的书面证据。保留员工手册签收记录、规章制度培训签到记录、规章制度考试试卷等都是证明您的企业公示规章制度的良好证据。
25、重视劳动合同的订立。
建议:先订合同后用工,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一个月内订立合同。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请保留向劳动者送达要求签订合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以免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又事后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
26、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请尊重劳动者选择,按其意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议:在订立合同时可书面征询劳动者意见,若其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保留劳动者同意的书面证据,避免事后劳动者反悔,以应订而未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
27、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企业的义务,请您务必遵守。否则企业将可能面临劳动者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的更大风险和成本。
建议:及时缴纳。
28、企业可以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或与劳动者的约定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薪酬。
建议: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变更的情形作出规定或约定,以便发生争议时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和工资报酬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能承担举证责任。
29、企业在试用期内对劳动者有单方解除权,为确保您正确行使权利,建议您把好招聘关,明确界定录用条件并通过发送聘用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等方式向劳动者公示录用条件。
建议:在试用期内做好考核工作,对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及时解除合同,否则过了试用期将需要支付较高的辞退成本。
30、企业在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情况下有单方解除权,行使权利方式要正确,否则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议:您在企业的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严重违纪、重大损害等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注意保留职工严重违纪、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害、严重影响的事实依据,以便发生争议时举证。
31、企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终止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解除或终止,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建议:请注意遵守上述义务,否则将面临加付50%至100%、甚至二倍经济补偿金的惩罚的风险。
32、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企业应依法保障其辞职自由,但也应注意规范其辞职行为。
建议:注意保留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书面证据,以证明劳动者是否依法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对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或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企业造成损失的,您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四、企业治理方面的注意事项
33、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与充足不仅有利于保护客户利益,更与企业及股东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企业注册资本虚假或者在经营过程中被抽逃,将使企业股东丧失有限责任制度的保护而可能被卷入债权人提起的诉讼中。
建议:要切实保证注册资本真实,虚假注册不仅可能使您陷入民事纠纷,甚至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34、如果您的合作伙伴没有履行投资义务,在企业对外负债的情况下,您可能要就您的合作伙伴的过错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尽管您在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向您的合作伙伴追讨,但这无疑将增加您的风险。
建议:您在与他人共同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时,请您务必关注您的合作伙伴是否履行了投资义务。
35、因设立公司时的登记手续较为繁杂,有个别设立人委托他人进行注册并代为签名、盖章,这极可能导致产生纠纷,影响公司实际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建议:请您务必亲自签署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要坚决避免他人代签名行为的发生。
36、隐名投资虽然不被法律完全禁止,但蕴藏较大法律风险,法律对隐名投资人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要求非常严格。
建议:尽量不要选择以隐名方式与他人共同设立公司。
37、向他人收购公司股权可能存在无法真正获得股权的风险。
建议:收购合同生效后请务必尽快办理企业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38、公司章程是公司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一旦发生争议,将成为法院判断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依据。
建议:您在参与制定公司章程时务必仔细衡量,慎重签署。
39、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建议:请您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章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将可能导致向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0、经济环境变化形势下,更加需要全体股东同舟共济,齐心协力。
建议: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同样是企业的投资者,请您善待中小股东,尊重他们的参与权、表决权,保障他们的知情权,保护他们的利润分配权等各种股东权。
41、公司的投资者之间产生分歧的处理要尽量稳妥,符合程序。
建议:建议您遵循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召开股东会前,请您务必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方式与内容通知股东,如果您没有妥当地履行通知义务,所形成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可能将被法院撤销。
42、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能因种种因素需要结束营业。
建议:请您务必注意按期履行投资者的清算义务,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公司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则可能直接承担子公司全部债务。
43、企业经营者要特别注意公司人格与股东人格混同问题,一旦被认定存在人格混同,则依照《公司法》第20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股东须和公司一起就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建议:绝对不可以做以下几件事: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提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公司的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的;其他导致公司与股东财产不能实质区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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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叮~请查收(二)北镇市人民法院关于企业防范经营风险四十三项法律告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