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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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0 11:58

第四百一十六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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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22日,甲公司与李某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贷款金额51000元,贷款期限36期(个月),贷款年利率12.9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月还金额1718元,按月收取利息;并且以所购买的车辆进行了抵押,在李某取得汽车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了抵押登记。2017年6月23日,甲公司依照合同约定向李某购车的汽车销售商支付了51000元。之后,李某归还了双方约定的前25期汽车贷款33288元,李某在归还双方约定的前25期贷款后,自2019年8月23日起未归还下余贷款,李某下欠本金17712元,甲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诉至法院,请求李某偿还全部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等,并对案涉抵押车辆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法院认为,案涉汽车贷款合同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履行,李某未按时归还借款的行为属于违约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对于抵押的汽车具有优先抵押权。

法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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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本条是民法典的新增规定,称为“动产超级抵押权”,本条中,购买动产的价款就是该动产所担保的债权,其中抵押权人和出卖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主体,该抵押权人所享有的抵押权优先于该动产上的其余的担保物权(留置权除外),包括已经设立的动产浮动抵押权,目的就是为了促进融资。

原标题:《【每日一“典”】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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