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建议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3-20 19:21

一、建议修改第二条【报告义务】

修改后的第九条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修改理由】明确有处理职权和报告义务的机关,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二、建议在第二十四条之后增加一条【防欺凌教育和保障】

建议在第二十四条之后增加【防欺凌教育和保障】为第二十五条。具体内容为:

第二十五条 【防欺凌教育和保障】 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向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普及防治欺凌知识,指导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开展防治学生欺凌教育。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未成年人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人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人,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修改理由】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防治欺凌的内容(第三十九条)在预防性侵害内容(第四十条)之前,因此该内容的位置分布与上位法一致。在实际中,学生欺凌现象依然存在,因欺凌行为较为隐蔽且被欺凌者对实施者存有恐惧害怕,一般较难发现欺凌行为。故需要从法律层面在我省加强对防治学生欺凌教育。学校作为未成年人主要的生活场所,因担负起未成年人在学校时的监护责任,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有效预防和及时发现制止学生欺凌行为,并依法做出处理。

三、建议在第十一条增加对未成年人的网络保护相关条款

增加内容为: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网信部门、新闻出版、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电影、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以及学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等,依据各自职责和义务,采用适合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特点的技术产品和服务,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修改理由】新时代背景下,网络、大数据成为生活必需品,未成年人也是信息网络的重要受众。但网络信息良莠不济,未成年人心理发育尚未成熟,容易遭受不良引导,深刻影响着其身心健康的发展。

四、建议修改第二条

修改后为: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接到涉及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或者报告,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处置,并以适当方式将处理结果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修改理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临时照护人、代为照护的被委托人,本就有监管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若将报告义务的个人限于上述人员,则限缩了未成年人在遭受侵害时可以寻求帮助的对象范围。更何况,从许多新闻报道中可知,家庭暴力亦是未成年人遭受的主要暴力来源之一。

明确有处理职权和报告义务的机关,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权益保障。

五、建议修改第十一条【经营者规范】,加入未成年人入住旅馆的规定

增加的内容为:

旅馆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应当检查未成年人身份、询问监护人联系方式、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如果发现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况,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在旅馆经营场所前台的显著位置张贴未成年人入住的具体要求和操作流程,并启动未成年人入住旅馆强制报告制度,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

【修改理由】案件审理中发现有部分旅馆经营者在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未询问监护人联系方式等,导致未成年人在旅馆住宿时受到侵害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旅馆经营者的监管,全面排查及整治辖区内旅馆的风险隐患。

六、建议增设一条【学校交通保障】位于第七条之后

增加的内容为:

学校、幼儿园应该协助交通运输管理、教育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好校园周边交通安全保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道路施工区域安全隐患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教育行政部门将交通安全教育纳入学校课程规划并签订师生安全文明承诺书;城市管理部门集中整治校园周边的经营秩序及车辆停放秩序,减少对交通运行的影响;交警大队对校车进行“体检”,增设“护学岗”,确保学生出行安全。

【修改理由】针对案件中出现的未成年人在校园交通安全方面出现的问题,加强校园安全势在必行。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202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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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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