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底至2023年1月底,被告人刘某未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从他人处进购洋河大曲青瓷、海之蓝酒,于2023年1月初,分三次销售给在砀山县周寨镇郭张庄联村庞庄经营超市的庞某洋河大曲青瓷白酒96箱(销售价230元/箱,规格1*6瓶/箱),洋河海之蓝白酒245箱(销售价600元/箱,规格1*6瓶/箱),销售金额共计16.9080万元,非法获利4万余元。2023年1月5日,砀山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从被告人庞某处查扣洋河大曲青瓷白酒97箱,洋河海之蓝白酒228箱。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查扣白酒均属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2023年1月13日,被告人刘某被丰县公安局王沟派出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事实存在,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二、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四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扣押在砀山县公安局的洋河大曲青瓷白酒97箱,洋河海之蓝白酒228箱,由砀山县公安局依法处置。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广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要严守法律底线,培养尊重知识的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切勿因为一时贪念作出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当选择到品牌授权的商家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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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灵璧法院:刘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获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