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商务局 烟台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烟台市鼓励高质量招商引资奖励细则》的通知
烟商务〔2021〕50号
各(区)市招商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更好发挥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招商引资高质量发展,现将《烟台市鼓励高质量招商引资奖励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烟台市商务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21年7月21日
烟台市鼓励高质量招商引资奖励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招商引资专项资金管理,更好发挥专项资金在促进“双招双引”工作中的作用,根据《关于印发
一、奖励内容、标准和申报材料
受奖企业应为市外投资者在烟台市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在本市经营期限不低于10年的企业。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企业、商业综合体开发企业、特色小镇开发企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企业、基金项目投资企业、功能性园区开发企业。
第一条 鼓励引进产业链项目。
(一)申请人条件。
计划总投资30亿元(含)以上的重点产业链项目,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市外投资部分(不含购买土地费用,下同)累计达到5亿元人民币(含)以上(以经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为准,下同)。
(二)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报表;
2.项目投资合同;
3.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4.在烟成立公司营业执照;
5.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资产负债表,下同);
6.企业信用报告。
(三)奖励标准。
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市外投资额的2‰给予奖励,累计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对市外投资额5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内资项目、合同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对全市具有突破性和长远带动作用的项目,纳入全市统筹,整合资源,一事一议,政策从优。
第二条 鼓励引进外商投资项目。
(一)申请人条件。
国(境)外投资者在我市新设立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并已纳入商务部统计(下同)。
(二)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报表;
2.在烟成立公司营业执照、信息报告回执;
3.外资到账证明材料,含FDI入账登记表、银行到账单、出资证明书、涉外收入申报单等;
4.企业信用报告。
(三)奖励标准。
按照实际到位外资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鼓励引进世界500强项目。
(一)申请人条件。
1.世界500强企业来烟新设企业。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在烟台投资企业30%(含)以上股权,世界500强企业需至少入选1次近3年《财富》杂志评选目录。
2.新设企业自注册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到账外资500万美元(含)以上。
(二)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报表;
2.在烟成立公司营业执照、信息报告回执;
3.股权架构图(需追溯至世界500强企业、含股权比例)等世界500强投资证明材料;
4.外资到账证明材料,含FDI入账登记表、银行到账单、出资证明书、涉外收入申报单等;
5.企业信用报告。
(三)奖励标准。
一年内实际到账外资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人民币、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鼓励引进总部经济项目。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人(企业)的投资母公司应当至少符合以下一项主体资格。
1.注册地位于境外的跨国公司。
2.中央企业,包括国务院直属企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央企。
3.中国500强企业。以当年及上一年中国企业联合会发布的中国企业500强榜单为准。
4.中国民营500强企业。以当年及上一年全国工商联发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榜单为准。
(二)总部经济认定条件。
1.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2.管理烟台市域以外3家以上分支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
(三)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报表;
2.项目投资合同;
3.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4.在烟成立公司营业执照;
5.内资企业需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若资金为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需提供审计报告;外资项目需提供FDI入账登记表、银行到账单、出资证明书、涉外收入申报单等外资到账证明材料;
6.母公司出具的履行总部机构基本职能的授权文件;
7.申报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的烟台市以外的分公司、子公司等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等;
8.企业信用报告。
(四)奖励标准。
整建制迁入烟台的企业总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筹办补助;对区域总部,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筹办补助;对从事研发、物流、财务结算、采购、销售、数据服务、投融资等业务的职能总部,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筹办补助。
第五条 鼓励企业增资扩股。
(一)申请人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通过现汇等方式增加注册资本,实际到账外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
(二)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报表;
2.股东/董事会增资决议;
3.在烟成立公司营业执照、信息报告回执;
4.现汇到账的,需提供含FDI入账登记表、银行到账单、出资证明书、涉外收入申报单等;利润转增资的,需提供财务报表(增资前后的资产负债表)、银行水单、递延纳税报告表、FDI对内义务出资业务登记凭证、出资证明书等;
5.企业信用报告。
(三)奖励标准。
按照实缴注册资本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鼓励兼并重组。
(一)申请人条件。
外商采取并购方式参与我市企业改造重组,单起并购交易额在1000万美元(含)以上。
(二)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报表;
2.在烟成立公司营业执照、信息报告回执;
3.外资到账证明材料,含FDI入账登记表、银行到账单、出资证明书、涉外收入申报单等;
4.股权转让合同及变更后的工商登记股权证明;
5.企业信用报告。
(三)奖励标准。
按照并购后1个年度内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起并购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鼓励创新利用外资方式。
(一)申请人条件。
烟台市内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融资并返程投资的,调回资金1000万美元(含)以上。
(二)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报表;
2.在烟成立公司营业执照、信息报告回执;
3.境外上市核准文件、上市公告书;
4.外资到账证明材料,含FDI入账登记表、银行到账单、出资证明书、涉外收入申报单等;
5.企业信用报告。
(三)奖励标准。
按照实际到账外资金额的3‰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鼓励招引重大外资项目。
(一)申请人条件。
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设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金额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
(二)奖励标准。
落实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持外资和外经贸发展有关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鲁财工〔2020〕26号)要求,按省商务厅认定项目当年实际使用外资金额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
第九条 鼓励拓展招商渠道。
(一)申请人条件。
1.专业招商咨询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外),成功引进区市确定发展重点产业的龙头项目。
2.内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0亿元,外资项目总投资不低于2亿美元。项目市外股东投资占比50%以上,一个年度内市外资金到位10%以上。
(二)申报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报表;
2.项目投资合同;
3.项目核准、备案文件;
4.在烟成立公司营业执照;
5.内资项目需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外资项目需提供FDI入账登记表、银行到账单、出资证明书、涉外收入申报单等外资到账证明材料;
6.企业信用报告;
7.企业及当地政府出具的项目引荐证明;
8.申请单位出具的项目引荐过程说明及项目首接、洽谈过程照片4张;
9.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奖励标准。
1.新引进总投资100亿元(内资项目)或总投资10亿美元(外资项目)以上的重点产业龙头项目,一个年度内市外资金到位10%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2.新引进总投资50亿元(内资项目)或总投资5亿美元(外资项目)以上的重点产业龙头项目,一个年度内市外资金到位10%以上的,奖励50万元。
3.新引进总投资30亿元(内资项目)或总投资3亿美元(外资项目)以上的重点产业龙头项目,一个年度内市外资金到位10%以上的,奖励30万元。
4.新引进总投资20亿元(内资项目)或总投资2亿美元(外资项目)以上的重点产业龙头项目,一个年度内市外资金到位10%以上的,奖励20万元。
第十条 鼓励创先争优。对年度实际使用日韩资额超过上年度1亿美元、5000万美元的区市,市级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年度实际使用外资额超过上年度1亿美元的省级及以上开发区,市级财政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对年度“双招双引”考核一等、二等、三等的部门,分别奖励工作经费30万元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10万元人民币。
上述奖补政策实施所需财政资金,第九条、第十条由市级财政承担;“一事一议”项目由市级给予倾斜支持;其他项目由市、县两级按照财政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市级财政视情况对财力状况薄弱的区市给予补助,若企业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已享受县级相关优惠政策,且县级政府与企业已在合同(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则不再重复享受《办法》要求的县级财政负担部分。烟台市商务局每年印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并组织区市申报,各政策兑现资金总额不超过当年预算安排,超过预算额度时各项目申报资金按适当比例核减。
二、奖励申报程序和时间安排
(一)资金奖励程序。
1.申报奖励。企业、单位按照《细则》要求填报《2021年烟台市招商引资奖励资金申报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除申报表、引荐证明外,其他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8月底前到所在区市招商主管部门申请认定(固定资产投资、纳税额、营业收入等相关数据截止期为当年7月31日)。
2.县级初审。各区市招商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认定标准且材料真实无误的,将《申报招商引资奖励资金项目情况汇总表》及申报材料于当年9月30日前报烟台市商务局。
3.市级确认。烟台市商务局汇总各区市申报材料后,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检查。通过检查的项目,组织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
4.社会公示。结合第三方机构审核意见,烟台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奖励项目名单,并将名单在烟台市商务局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5.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烟台市商务局提出初步资金分配意见,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市财政部门按市政府审批意见拨付奖励资金。
(二)“一事一议”项目申报。
1.申请条件:对市外投资额50亿元人民币(含)以上的内资项目、合同外资1亿美元(含)以上的外资项目,及整建制迁入烟台的企业总部,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筹办补助。
2.申报程序:申报人将相关证明材料报区市招商主管部门,区市招商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后报烟台市商务局。烟台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对符合“一事一议”标准的项目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奖励金额、方式等事项。
三、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企业、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的,取消申报资格,已享受的各类奖励,责令退回。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2.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加强绩效管理,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自觉接受财政、审计、招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3.除第九、十条外,同一企业(项目)同类事项满足本办法多项奖励条件的,或者同时满足本市其他政策文件规定的同类奖励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励。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单位承担。本办法中涉及外币投资的,按外资到账当日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执行。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0年1月1日到发布之日的相关事项适用本政策规定,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烟台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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