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执行中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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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02 02:44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执行送达即指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文书的送达。它既和诉讼过程中的送达有相同之处,又有它自己的特点。首先,它是人民法院执行庭(局)在执行过程中进行的送达。其次,执行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第三,执行送达的对象十分广泛,有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案外人、协助执行人等。四,送达的内容是各种执行文书。

  根据法律规定和执行工作实际,需要执行送达的执行文书大致有以下几种:

  一、执行行为文书,即通知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为何种执行行为之文书。如执行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二、强制执行措施文书,即采取强制措施时须向当事人和其他人员送达的文书。如查封令,扣押令,拘留决定书,搜查令等。

  三、执行实体程序文书,即决定执行过程中实体和程序重大事项时须向当事人和其他人员送达的文书。如各类裁定书,决定书等。

  四、其他需要送达的文书。如传票。

  这几类文书是我们在执行工作中最常使用的,也是执行工作中必不可少的送达文书。实际工作中,执行文书的送达远比其他文书送达更困难。究其原因无非有这么几种情况。1.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家属不配合执行工作。拒不接受执行文书。2.当事人和某些有协助义务的人员单位法律意识淡薄,或有利益联系,拒收文书。3.法律规定的送达程序过于生硬,灵活性不够。使执行人员无法及时送达。比如将执行通知书规定为必须首先送达的文书,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往往逃避外出,已经影响到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

  现行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六种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是将执行文书由执行人员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的送达方式。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有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签收。在实际工作中,该类送达方式送达文书送达文书成功率不高。被执行人败诉后,多采取各种方法逃避执行或妨碍执行措施的实行。向其直接送达文书,本人或其家属拒不签收文书。对于有协助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处于各种考虑,经常会出现拒不签收执行文书的情况。

  二、留置送达。指受送达人拒收文书时,把文书留在其住处的送达方式。但这种情况要求执行人员要请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签名盖章,才视为送达。实际操作中,由于近年来基层组织的不完善,且处于人情考虑,很少有人作为见证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特别是农村,更是严重。如将执行文书留置在其住处,很可能在我们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提出送达问题,影响我们的工作。

  三、邮寄送达。指将执行文书附送达回证交邮政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邮寄送达虽然简便,但拒收现象严重。据笔者实际执行工作经验,在邮寄送达的执行文书极少有人将送达回证交回执行庭,并按要求到庭或履行义务。不是被拒收就是如石沉大海。而且挂号回执只证明邮寄时间,无法证明执行文书收到时间。

  四、公告送达。指由公告的方式,将要送达的执行文书的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这种方式的最大弊端就是时间太长,并且最高法院规定必须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才算符合程序规定。不利于我们及时有效地执行案件。

  还有转交送达,委托送达。这两种方式在执行工作中较少使用,在此就不再详述。

  解决在执行工作中送达的问题,对我们实际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对我们提高工作效率大有益处。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逐步改善执行送达工作。首先,要求申请人配合,公开或非公开地指认被申请人,提高直接送达的成功率。第二,改革留置送达方式。在受送达人和其成年家属拒受的情况下,应视为其放弃了与该执行文书有关的有利于其自己的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送达人员可将执行文书内容口头告知后,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在场人等,即为送达。第三,和邮政部门共建送达网络。由邮政人员送达执行文书。这样既可以节约执行资源,又可以提高送达的成功率。受送达人或其成年家属拒收的,也应视为送达,以邮递员的拒收记录和时间为送达记录和时间。第四:以本院的名义制作公告,在送达人经常居住地进行张贴,公告期可由执行人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这样既减少执行支出,又能减少执行时间。最后,还要注意各种送达方式的综合运用,根据案件情况灵活掌握。

   作者单位:河南省尉氏县人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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