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湖南多条高速公路上存在“围标”、“卖标”等行为的27家建设企业被曝光,并面临禁止参加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一年或两年的处罚。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关于2016年部分涉案施工企业及人员违规行为处理结果的通报》,其中涉及湖南的有3家企业,包括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尚上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处理结果通报:
一、对参与围标、卖标、中标后转包的企业
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时名称为江西省宜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公路工程公司、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等27家企业在参与我省怀通、娄新、吉怀、沪昆高速公路潭市连接线等多个项目投标时,存在围标、中标后转包等违规行为(详见附件1)。依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规则(试行)》(交公路发〔2009〕733号)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GLSG1-4 “与招标人或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直接定为D级”、《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湘交基建〔2017〕44号)施工企业信用评补充标准GLSG1-20“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直接定为D级”条款及《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湖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15〕88号)第十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企业处理结果如下:
(一)将27家企业在湖南省2016年度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时直接定为D级,其中海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23家仅有围标行为的企业自信用等级评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4家中标后转包的企业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二年内不得参与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招投标。
(二)将27家企业的上述违规行为作为“企业警示信用信息”上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并建议列入湖南省失信企业“黑名单”,在我省境内实施联合惩戒。
二、对参与围标、买标的人员
梁平、王若、童元等13人参与了上述企业的围标、卖标买标活动,存在违规行为(详见附件2)。经研究,省厅对以上13名人员予以全省通报,并自本通报发布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参与我省交通建设工程有关建设活动。
三、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
各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他从业单位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进一步增强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坚持依法守规经营,防止类似问题出现。各项目建设单位或招标人要严格落实“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并有序开展招标投标及信用评价工作,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力度。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和市场督查,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监管,不断规范市场秩序,构建公平公正、健康透明的公路建设市场环境。
部分涉案企业违规行为名单:
江西省宜春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海南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公路工程公司
中石化中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东北军辉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交二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七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路桥集团西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江西省公路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张家口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广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金沙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井冈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际洲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五局土木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二十四局集团南昌铁路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第一公路工程公司
江西有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黄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湖南尚上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
认定围标、串标、陪标的100种情形
围标、串标、陪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的行为。不仅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破坏了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还严重损害了投标人以及国家的利益。《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规章以及地方文件都对这种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如何处罚作了规定,但在实践中还是有不少从业人员会明知故犯。当然,有的从业人员是在没有正确认知的情况所为的,自己明明是在围标、串标或陪标,却浑然不知。为了让此等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减少或杜绝。今日小编特结合法律法规和采购实践中调查了解到的围标、串标、陪标行为进行汇总整理,提供100种围标、串标、陪标的表现形式,供业界人士参考。
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
1.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2.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3.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审查文件以及招标文件等为某个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或设有明显倾向性条款。
4.招标人招标前已经内定中标单位,组织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或者指使招标代理机构为内定的中标单位提供帮助。
5.招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开启投标文件。
6.招标人在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允许投标人补充、撤换或更改投标文件、更改报价(包括修改电子投标文件相关数据)。
7.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标底、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以及泄露资格审查或评标情况等应当保密的事项。
8.招标人在开标前与投标人就该招标项目进行实质性沟通,或与投标人商定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9.招标人组织或协助投标人违规投标。
10.招标人与投标人委托同一造价咨询公司提供咨询或代理服务。
11. 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与采购预算均相差无几。
12.在招标文件以外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之间另行约定给予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费用补偿。
13.在评标时,招标人对评标委员会进行倾向性引导或干扰正常评标秩序。
14.招标人指使、暗示或强迫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
15.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
16.招标人在开标前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17.招标人将一个既定标段拆分成多个标段,然后将意向的中标人分别安排在不同的标段,同时商定由中标人支付其他投标人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用,让各方利益均沾,把招投标变成了各方瓜分利益的工具。
18.投标人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串通,事先内定中标单位,然后通过场外交易,获取中标。
19.在一些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与招标人采取欺诈的方式,用大大低于成本价的低价中标,将其他不明真相的投标人排除在外。然后在施工中采取变更工程量、多算工程量或材料人工费等手段提高决算价格获利。
20.招标人授意自己中意的无资质公司与有资质的公司商议,以有资质的公司的名义投标,并给予一定报酬。中标后,由无资质公司履约。
21. 采购人向协议供货经销商询价,但在结算时,同品牌、同型号、同期该产品,其他采购单位购买的价格远远比该采购人购买的价格便宜。
22.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评审的项目,中标人的报价比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高,所投产品质量也不如排名第二的公司。排名第二的公司提出质疑后,招标采购单位复议后还依旧维持原来评审结果。
23.招标人向投标利害关系人泄露投标人名称、数量或联系方式。
24.招标人发现一个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表上签多个投标人的名字却不制止。
25.招标人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有在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26.招标人发现有由同一人或存在利益关系的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等情形视而不见,同意其继续参加投标。
27.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
28.招标人在资格审查或开标时发现不同投标人的投标资料(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等情形而不制止,反而同意其通过资格审查或继续参加评标。
29.招标人为参与该建设工程投标的投标人提供影响公平竞争的咨询服务或为其制作投标资料。
30.开标中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有明显串标迹象视而不见,评标委员会提出来也授意评委继续评审。
31.招标代理机构标前悄悄组织只有一两家供应商参加的现场勘查活动。
32.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授意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对待。
投标人之间进行串通
33.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35.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36.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37.同一人或几个利害关系人携带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的企业资料参与资格审查、领取招标资料,或代表两个以上(含两个)投标人参加招标答疑会、缴纳或退还投标保证金、开标等。
38.同一项目的采购中,不同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等人员在同一个单位工作。
39.投标人一年内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后,不递交投标文件、不参加开标会议。
40.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个人或同一家企业为其提供投标咨询、商务报价、技术咨询(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等服务。
4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投标人费用补偿。
42.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办理投标事宜。
4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名的IP地址一致或者地域无关联的投标人报名的IP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
4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有明显雷同或错、漏一致。
45.不同投标人投标报价总价相近,但工程量清单报价中分部分项报价组成异常一致,仅少数分部分项报价有差异。
4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总价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
4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
4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
4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或者资格审查文件(包括电子资料)相互混装。
50.不同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
51.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电子标书用同一软件制作。
5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由同一账户资金缴纳的或者由同一投标人提供或退还。
53.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不能提供其属于投标企业正式在职人员的有效证明。
54.不同投标人在开标前乘坐同一辆车前往,有说有笑,投标现场和开标现场却假装不认识。
55.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投标人几乎同时发出撤回投标文件的声明。
56.中标公示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或收到中标通知书的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不按规定与招标人签定合同。
5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相近且各分项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内容混乱不能相互对应、乱调乱压或乱抬的,而在询标时没有合理的解释或者不能提供计算依据和报价依据。
58.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基于本公司的售后服务承诺表述上惊人一致。
59. 同一项目中,多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出现错误的地方惊人的一致。
60.一家投标单位挂靠数家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通过编制不同的投标方案围标,从而将其他投标人排挤出局。
61.一些投标人故意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无效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
62.投标报价中各分项报价不合理,又无合理的解释。
63.投标报价中数项报价雷同,又提供不出计算依据。
64.数项子目录单价完全相同,又提供不出合理的单价组成。
65.主要材料设备价格极其相近。
66.没有成本分析,擅调擅压;或者技术标雷同等。
67.投标文件的装订形式、字体、图表、格式、厚薄等相类似甚至相同。
68.故意漏掉法人代表签字。
69.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之间相互参股。
70.投标人利用两家公司参与同一项目的标,投标代表开标记录表上一人签两家公司的名字。
71. 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不足三家,前来响应的两家供应商各找一家公司来参加谈判。
72.已有三家公司投标,出现了第四家投标公司后,其中一家立刻提出撤换投标文件,要求使用第二套投标方案。
73.在答疑开始之前点名,点到一家公司名字的时候,多位代表一起回应说“到”。
74.投标人代表不知道公司老总的电话号码。
75.投标人代表签字时手发抖,签的名字与名片名字不一致。
76.投标人的手机彩铃都是同一集团公司的介绍。
77.多家投标文件暗标中,封面加盖同一单位公章。
78. 多家同一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惊人的相似。
79.投标人抓住采购人组织潜在投标人组织现场考察的机会,将所有在场考察的供应商信息都一一摸清楚,并记录下来。考察结束之后,分别与之联系。
80. 网上询价采购,供应商报价时间相近,价格相差不大。
81.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报价。
8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中标。
83.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84.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85.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
86.多个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同一企业出具的投标保函。
87.除不可抗力因素和招标人的责任等免责条件外,报价与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相差甚远的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资格。
88.第一中标候选人在确认中标结果后再也联系不上,致电其代表的公司,得知该公司并未参加投标(此种情形第二中标候选人找人陪标的嫌疑很大)。
89.合同实施过程中,由未中标人实际进行施工。
90.同一公司的所有子公司全部参加了同一项目的投标,投标文件编写惊人一致。
91.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联合采取行动。
9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
9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
94.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
投标人与评审专家
95.评审专家明知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提出回避。
96.评审专家发现投标人投标文件中存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而不指出。
97.评审专家发现投标人投标报价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报价而不指出。
98.评审专家发现投标人技术部分中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或内容缺漏而不指出。
99.评审专家进行评审分值时,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有意给某一投标人高分值而压低其他投标人分值,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打分。
100.投标文件的暗标部分,投标人做了特殊记号的(很有可能是故意标给某个专家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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