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一起刑事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夏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案件经过
2023年2月中旬,被告人夏某发现吉州区樟山镇大江边村山上(该地块系已征用的迁建校区建设用地,属公共用地)在砍树迁坟,便想偷挖山上的土方卖钱。
随后,被告人夏某找到肖某联系销售土方,并带肖某到山上验土方质量,双方商定由肖某负责安排挖机和运输车辆取土,夏某按每车20元获利。
从2月17日开始,肖某安排工作人员每天下午至该处取土,夏某一方负责登记运送的土方数量,至2月19日下午建设用地单位工作人员闻讯后赶赴现场予以制止,被告人夏某先后三天盗挖土方合计3056方,赃物折值计币5500元。

2023年3月1日,被告人夏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被告人夏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审理结果
吉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夏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夏某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悔罪表现及审前调查情况,对被告人夏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罪责刑相适应的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土地上进行采矿、挖掘、掘进等活动。如果需要进行取土,应先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
本案中,被告人夏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相应手续情况下开挖转卖取土,已具备了秘密性,同时,侵犯了国家对于黄土的所有权,故其犯罪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法律构成。
供稿丨杜宏雁、赖丽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