撕毁法院封条被严惩!隆阳法院开出2000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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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0 04:37

近日,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妥善处置一起妨碍执行案件,案外人员尹某某因故意毁损法院查封标志,被处罚款2000元。

隆阳法院在执行田某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法查封、扣押田某名下机动车一辆,保管于法院停车场,并在该车显著位置粘贴封条。尹某系隆阳区某二手车商人,5月7日下午,尹某未经法院准许,擅自撕毁被法院查封、扣押的机动车封条,进入车辆驾驶室查看车辆时,被当场控制。尹某辩解自己系二手车商,擅自撕毁封条并进入车辆,欲将涉案车辆推介给客户收取佣金。

执行干警立即对尹某进行批评教育,经释法明理后,尹某深刻的认识到了自身行为的错误,并当场写下悔过书。鉴于尹某认错态度诚恳,其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后果,最终决定对尹某从轻处理,依法对其作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决定,尹某当场认罚并交纳了罚款。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张贴的查封公告和封条是司法机关依法采取查封强制措施的标志,向全社会公示该财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是司法权威的具象化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犯。擅自毁损法院查封封条的行为是妨碍法院执行的行为,情节较轻时可以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则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特别提醒:隆阳法院从未委托任何二手车、二手房中介机构代为处置本院拍卖的标的物,任何声称受本院委托的二手商均为虚假信息。

隆阳法院组织的司法拍卖活动欢迎广大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竞拍人可通过手机“淘宝”APP搜索“司法拍卖”后进入,通过拍卖公告所示联系方式联系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咨询房产具体情况和组织看样,缴纳保证金后有序参与竞买。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

(一)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二)故意毁损、抢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查封标志的;

(三)哄闹、冲击执行公务现场,围困、扣押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公务人员的;

(四)毁损、抢夺、扣留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公务器械、执行公务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供稿 聂江涛

编辑 胡艳君

一审 胡艳君

二审 聂江涛

三审 蒋 萍

崇德 尚法 敬业 清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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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撕毁法院封条被严惩!隆阳法院开出2000元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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