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顾
合肥某小区6幢中高层业主因
年老体弱、出行不便,
一直希望能够在楼栋加装电梯,
但因一楼业主反对,
加装电梯迟迟未能进行。
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
2020年9月,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对
《合肥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意见》进行修改,
按照新的文件精神,
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
经书面意见征询并签订意向书即可加装电梯。

同年9月11日,
经2楼以上的9户业主同意,
郭某作为6幢业主代理人,
与某公司签订了
《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
但现场施工时,
却遭到了宣某某等一楼业主的阻挠,
加装电梯工程被迫停止。

一楼业主认为,
加装电梯将对其房屋采光造成影响,
直接影响房子价格。
多次协商未果后,
郭某等7名业主将宣某某等4人诉至法院,
要求判令一楼业主
停止对加装电梯工程的阻挠行为,
不得阻止、妨碍、破坏
加装电梯工程的正常施工。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于
2021年6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
宣某某等4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停止对某小区6幢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
宣判后,宣某某等提起上诉。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278条和第288条之规定,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应当经参与表决
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
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并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
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老郭等加装电梯
经本单元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
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并经过合肥市包河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领导小组
联合审查同意,加装电梯的程序合法。
宣某某与老郭为楼上楼下相互毗邻的邻居,
相邻各方之间形成了相互给予便利
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应当本着友睦邻里、
团结互助和互让互谅的精神,
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
遂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
维持一审判决。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典
型
意
义
本案是《民法典》实施后,合肥市首例因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受阻形成的诉讼案件,一审判决后即引起社会和媒体的高度关注。如何从法律层面平衡利益、定分止争,作出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人民群众期待的价值判断,积极引导人们维护友善和谐文明的邻里关系,是审判工作首要考量的因素。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不同楼层业主利益冲突较大,在对双方当事人悉心释法说理,仍不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的情况下,法官遵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体现了邻里之间友善互助、理性解决纠纷的价值导向,对培养基层民主,提升基层自治水平起到了积极正面作用,从司法层面对人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了正向引导。
原标题:《【民法典零距离】业主反对加装电梯,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