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意外总是猝不及防。一场车祸不仅会给当事人带来身体上的伤痛,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纠纷。日前,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交通事故赔偿协议引发的案件,通过依法裁判,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司法镜头

王某在一次车祸中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与保险公司、赔偿义务人就事故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了一次性赔偿协议。在协议签订后,王某为了进一步了解自己的伤情,前往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令人意外的是,鉴定结果显示王某构成十级伤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依法应当获得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但这些赔偿项目在之前签订的赔偿协议中并未涵盖。
面对这样的情况,王某多次与保险公司和赔偿义务人沟通,希望对方能够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然而却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王某将保险公司及赔偿义务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全面细致的审查。法院认为,王某在签订赔偿协议时,并不知晓自己存在十级伤残的情况,且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因本次交通事故导致的重要损失,而这些损失在协议中未作约定,使得该协议在签订过程中存在显示公平的情形。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在本案中,王某在对自身伤情认知不充分的情况下签订协议,导致其合法权益未能得到充分保障,该协议对王某而言显失公平。
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向王某支付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这一判决结果,不仅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为广大群众在遭遇类似纠纷时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指引。
此次案件的公正审理,是梅河口市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生动体现。未来,梅河口市人民法院将继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高效地审理各类案件,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法官说法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基于自愿达成和解,签订交通事故一次性赔偿协议,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身民事权利的正当处分,赔偿协议具备民事合同的属性,除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或者可撤销等情形外,赔偿协议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和显失公平等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协议。一旦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如协议签订时当事人是否充分了解自身伤情及各项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协议的达成是否真正基于平等自愿等。
本案中,王某在未明确自身伤残等级的情况下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导致法定赔偿项目未被涵盖,最终通过诉讼获得法院支持。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处理交通事故赔偿等相关事宜时,一定要谨慎对待签订的协议。如果对伤情或赔偿项目存在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人士,必要时进行伤情鉴定,避免因对法律和自身权益认知不足而签订不合理的协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来 源:民一庭 付 融
初 审:王敬涵
复 审:夏秋雨
终 审:陈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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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调解协议显失公平,法院依法纠错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