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义务帮工出意外 赔偿责任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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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2 17: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日常生活中,邻里、朋友之间相互帮忙是常事,大到建房、装修,小到种地、搬货。

可是,互相帮忙本是善举,若义务帮工人在此过程中受伤,损失应当由谁负责?近日,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原告陆某与被告杨某某、永某系同村村民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永某家的母牛生完小牛犊后,就在与被告永某一起放牛的原告陆某及同村村民韩某、关某在将小牛犊抬到车上时,母牛调头将原告陆某顶倒在地,导致其受伤,原告陆某立即被送往医院治疗。

经鉴定,陆某构成十级伤残。随后产生了一系列医疗费用。原告陆某向被告杨某某、永某索赔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陆某在为被告永某家帮工时被其饲养的母牛顶伤,造成十级伤残,二被告作为被帮工的对象,依法应向原告陆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陆某热情无偿地为被告永某提供帮助,体现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值得赞扬。但陆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也是养牛的农户,在帮工活动过程中,根据生活经验和常理,能够预见到其行为存在的危险性,然而其轻信能够避免,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亦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事实,法院酌定二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原告陆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和谐、友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应当得到提倡和弘扬。

我们在弘扬并践行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的同时,帮工人务必保护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避免在义务帮工过程中出现意外,使好事变坏事,产生不必要的经济纠纷,伤害邻里和气。与此同时,被帮工人也应为帮工人提供安全的帮工环境和防护措施,从而有效降低各类风险,减少争议的发生。

原标题:《【以案释法】义务帮工出意外 赔偿责任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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