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骂社区书记草包被跨市拘3日”,一“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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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3-22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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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贵州省贵阳市任女士反映,她在毕节市兰苑花园小区居住,因在小区业主群不满社区支书刘某的回应,而骂了刘某是“草包支书”。刘某报警后,她被民警铐走并被行拘。

由其提供的一份《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看到,11月4日,她因2020年9月7日19时15分许,在兰苑花园维权群里发送“看这个草包支书是怎么说的”信息公然侮辱刘某,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三日。(澎湃新闻)

▌北京专业刑事律师丁海洋评论指出:

该事件中,吸引眼球的关键词是“跨市铐走”,从澎湃新闻的报道来看,警方出具了传唤证,且有当地派出所的配合,应该说办案程序没有什么问题。至于办案过程中是否有“虐待”、“限制饮水”等情况,除非警方打开全程执法记录仪,否则当事人是拿不到任何证据的。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所谓“保证了饮食和休息”这种说法,那就是“良心账”了。

就实体问题而言,要从两个方面探讨。

一、对“草包”这一事实的理解

警方事后的通报仍然坚持任某公然侮辱他人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显然是抓住了“看这个草包支书是怎么说的”这句话。如果这句话被定性为侮辱、诽谤,那么确如警方所说,证据是确实充分的,事实也是清楚的,任某说过这句话,这件事是否不掉的。问题的核心在于,对“草包支书”怎么理解,这涉及到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的汉语水平问题以及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法律其实没有多么高深,就是一个理性人对事物的一般看法而已。任某说“看这个草包支书是怎么说的”这句话,如果放到微信群的上下文中去理解,显然就是一种吐槽,是有前因后果的,是对有关部门的不作为、乱作为的一种批评、建议或监督。当然,对于“草包支书”是否为侮辱,可能确实存在不同的理解。即便把“草包支书”理解为侮辱,需要作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也应当考虑情节。本案中,任某的行为也没有造成群成员的“群情激奋”,对公共秩序没有造成影响,而公安机关行政的对象恰恰是公共行政。我认为,本案造成影响的恰恰是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引起舆情,本案才进入公众视野。

二、民事侵权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问题

近几年来,有人提出“民行交叉”的概念,但在法理上并不支持。就本案而言,公安机关当然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进行处罚,但必须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对公共秩序的影响范围及后果,这是个自由裁量的问题。同时,对于侮辱、诽谤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也有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只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利,需要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民法总则》也有相应的规定。

从社区书记的事后表述来看,其“原本只是想让她道个歉”而已,这显然是民法调整的范围。公安机关完全可以对任某进行批评教育,并告知任某就民事权利被侵害问题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直接动用警权,对任某进行拘留的行政处罚措施,执法的合理性原则值得商榷。

综上,国家工作人员对于老百姓的批评应当持最大的容忍态度,因为批评、监督是法律赋予老百姓的权利。在对事实存在不同理解和定性的前提下,又不考虑具体情节,直接动用警权,显属不当。

▌封面新闻,署名蒋璟璟评论认为:

一句“草包”,跨市铐走。毕节警方执法,当真是雷霆万钧“虽远必诛”。谁曾想,微信群里一言不合吐槽开怼,竟也能招致一顿手铐、拘留套餐。

事发闹大之后,毕节警方回应,强调“任女士公然侮辱他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可就算如此,就能够把人铐走行拘吗?根据法律规定,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侮辱罪。比照而言,任女士只是骂了一句“草包支书”而已,远远算不上是“情节严重”。从本质上说,此事就是一起民事纠纷,而不属于刑事犯罪。警方跨市铐走拘留,这着实属于加戏过多,有用刑事手段介入民事纠纷的嫌疑。

毕节警方自己解释,本案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开罚。该条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那么,需要追问的是,“草包支书”一说到底是“侮辱”,还是人民群众对于公职人员“情有可原”的情绪宣泄和监督批评?此外,即便是任女士的过激言语“违法”了,为什么不是罚款而是直接用上了拘留的重罚呢?

机械性、选择性套用法条,甚至是“就重不就轻”地适用法条,都是违背立法本义和司法精神的,并且往往会造成灾难性后果。警方执法,同样必须参照传统和惯例,而不是将个别法条泛滥化、绝对化、从重化。一般来说,“骂人”只要不是措辞过分极端、不存在多次重复辱骂、恶意滋饶等,未造成恶劣后果,那么通常都不该作为行政违法案件、刑事犯罪案例处理。否则,若在微信群里只言片语吐槽怼人,都会被拘留,那么势必人人自危、噤若寒蝉了。

执法部门避免介入民事纠纷,行政处罚谨慎采用刑事手段,怎么强调都不过分。警方跨市铐人行拘一时爽,后续却注定是贻害无穷。公民主体之间捍卫人格权、名誉权是一回事,私权警惕公权的越线侵犯,或许还是更为优先的价值。

@王才亮律师 微博评论认为:

贵州一女子因为微信群骂社区支书“草包”,被毕节警方跨市铐走行拘成为网上热点。这个事情暴露出警方处理问题不注重教育,化解矛盾。也暴露了这个支书的心胸狭窄,缺乏共产党人应有的品质。这件事虽然发生在西南的贫困地区,但也反映了我们国家一些地方的政治生态存在的问题。按照党的三大作风是批评与自我批评,而实际上一些官员是听不得、容不得批评。这些频繁发生的滥用职权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干群关系、警民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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