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与潘某乙、潘某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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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3 07:09

刘某的母亲张某某(女)与潘某甲(男)签订了《招夫养妇协议》,双方约定:一、男到女家共同生活,互敬互爱,白头偕老,一切财产带到女方;二、男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女方之子刘某赡养直至送终,潘某甲所有财产归刘某所有。张某某、潘某甲、刘某及潘某乙、潘某丙(潘某甲无子女,二人是潘某甲的侄子)均在协议上签字。协议签订后,潘某甲与张某某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刘某负责照顾潘某甲与张某某的生活起居。潘某甲去世后,丧葬事宜全部由刘某处理。潘某甲生前有房屋一处,该房屋现由潘某乙、潘某丙使用。因此,刘某将潘某乙、潘某丙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案涉房屋归自己所有。

法院裁判

首先,本案中,关于原告刘某与潘某甲之间是否有遗赠扶养协议。在《招夫养妇协议》第二条中明确约定了“男方年老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女方之子刘某赡养直至送终,潘某甲所有财产归刘某所有”,相关当事人均在协议上签字,该条款内容是潘某甲真实意思表示,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该条款实为遗赠扶养协议性质,在潘某甲与原告刘某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时起即发生效力。

其次,关于原告刘某是否履行了受遗赠人义务。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及二被告当庭陈述,能够证实原告刘某履行了对潘某甲的生养死葬义务,故原告刘某履行了作为受遗赠人的义务,依法应当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被告潘某乙、潘某丙辩称潘某甲生前已将房产处分给其二人,但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辩解意见不应采信。

最后,关于原告刘某受遗赠的财产范围。案涉房屋属于潘某甲遗产,依照协议约定,该房屋应由原告刘某所有。对于潘某甲是否存在其他遗产,因原告刘某在本案中放弃主张除案涉房屋外的其他遗产,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综上,宽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位于宽城满族自治县某小区的房屋归原告刘某所有。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当前,我国已经迈入中度老龄化社会,空巢老人、孤寡老人的养老困境愈来愈频繁地呈现在我们面前,亟待全社会协同破解难题。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对财产及身后事宜的自主安排,兼具养老保障与遗产分配功能,其作用是为了保障老人在晚年得到充分的照顾和生活保障,缓解“老无所依”困境,实现“老有所养”愿景,同时也是对扶养人在履行义务时的一种约束和规范。如果扶养人按约履行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供稿:汤道河人民法庭 贾佳琦

宽城法院新媒体中心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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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热河法官谈案例|老人去世后,遗赠扶养协议何去何从--刘某与潘某乙、潘某丙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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