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合同法第25条条文内容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25条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限制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规定。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通过约定而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后生效的独立于履行行为的给付。本条对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的范围作出了限制性规定,是因为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经常利用劳动者急于获得工作的心理,在合同中加入不合理的违约金条款,而很多劳动者迫于经济压力不得不接受。这种情况侵犯了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并且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可以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即对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以及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可以约定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在这两种情况下,劳动者根据合同的约定负有特殊义务,并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允许在此种情况下约定违约金,有利于约束劳动者一方履行约定,也不违反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因而是适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