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疾病,保险公司以保险期内为由拒绝赔付?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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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5 18:40

2022年3月31日,小霞的丈夫为其投保了某医疗保险,等待期为90天,累计缴纳三年保费,终止日期为2025年3月31日。2024年7月9日,小霞被诊断出右乳肉芽肿性小叶性乳腺炎,治疗10天后,住院费为45,132.5元。后小霞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某保险公司认为2022年4月24日,小霞就已经被诊断为双侧乳腺增生等疾病,与7月9日确诊病情一致,以本次事故属于合同约定的“在‘等待期’期内的保险事故”为由拒绝理赔。为维护合法权益,小霞诉至法院。

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病症属于医学问题,具有高度的专业性、科学性,某保险根据等待期条款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进行追溯,以相似症状就直接推断与某种疾病相关联依据尚不充分。且未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未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此,案涉保险合同等待期条款不产生效力,某保险公司应履行理赔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处某保险公司支付小霞在保险期间内住院治疗等医疗费用,除去医保报销7,186.98元,共37,866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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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突发疾病,保险公司以保险期内为由拒绝赔付?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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