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_25年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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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8 06:33

考生在学习注会经济法科目的过程中,不仅要掌握理论知识,还要关注实际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培养自己的法律思维和实务操作能力。以下是注会经济法第四章“承揽合同”考点讲解,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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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_25年注会经济法学习要点

【所属章节】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

第十二单元:其他典型合同

【知 识 点】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的性质

 

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

 

共同承揽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承揽工作的完成

 

原则上应亲自完成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由第三人完成的要求

 

(1)主要工作:应经同意、仍需负责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2)辅助工作:无须同意、仍需负责

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材料的选用

 

承揽人供料

 

合同约定由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定作人供料

 

(1)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

(2)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2022年案例分析题,据回忆)

 

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人的保管义务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揽人的保密义务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定作人的任意变更、解除权

 

(1)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2022年案例分析题,据回忆)

(2)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承揽人本应获得的报酬,从中减去承揽人节省的利益(2022年案例分析题,据回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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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知识点“承揽合同”的相关内容,经济法为文科类科目,备考时容易出现混淆的情况,建议考生在备考时通过习题练习辅助记忆考点,巩固理解!

章节刷题

注:以上内容选自黄洁洵老师《经济法》科目基础班授课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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