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抓信访的人?老百姓怎么信访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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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28 07:39

为什么要抓信访的人?老百姓怎么信访才合法?

2023-02-15 16:12

发布于:广东省

很多人有这样的问题:

民事冤案到哪里信访?

如何信访最有效?

怎样信访能给政府施压?

直接上北京信访是违法吗?属于越级信访吗?

信访拘留条件是什么?

信访会留下污点吗?信访人员子女政审受影响么?

以上大部分主要是有关如何信访才合法的问题,避免被拘留、逮捕、定罪,因为非法信访、上访的人是可能被抓的!

先说【第一个问题:民事冤案到哪里信访?】

回答:既然是民事冤案,就是民事诉讼案件,自己认为是冤假错案,不是行政处罚、刑事案件,如果民事行为涉及国家干部、公职人员的渎职行为或者优亲厚友违反四风,则可以向监察机关如纪检委、检察院反映;如果不涉及公职人员,则可以到法院起诉,如果有证据证明是法院错误判决,可以上诉;如果判决书已经生效,可以申诉申请再审。

【第二个问题:如何信访最有效?】

回答:

1、从诉求内容来说,有多个支持自己诉求的证据(包括人证物证)、法律法规依据,是最有效的。

2、从信访渠道来说,简单的问题通过12345市长热线是比较快的,但要得到很好的处理,通过网络问政是最快见效的,尽量不要走信访局通道,因为走信访局通道会根据信访条例给你在60天内回复,稍微复杂点还要延迟30天(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而网络问政,有许多问政平台是在受理之后就将问政信息公开在网络上让所有人都可以看的到有关部门的办件处理全过程,而不是在最终答复之后才选择性公开,这样诉求在得到公开的曝光后,其处理速度往往更快,处理效果往往也更得人心。在此推荐两个全国性的问政平台——人民网领导留言板、铁肩问政tj.gov12345.cn;前者是中央官方媒体主办的有政府背景,后者是类似微博问政、黑猫投诉这样的民间主办的没有政府背景。

3、如果有具体的矛盾纠纷对象,事情稍微复杂一点,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做诉求调解,调解不成再立案发起民事诉讼,能够以调解形式结案最好走调解,时间更快,处理更简单方便。

【第三个问题:怎样信访能给政府施压?】

回答:政府是为民服务的,政府须用“紧日子”换取老百姓“好日子”,为人民服务不只是一句空口号,所以每天都面临着许多压力是正常的,也是应该的,压力有自上而下,更有自下而上。如果某些个领导不正面应对压力,光想吸星大法或者施展乾坤大挪移将压力全部施放到别处去,那矛盾积累到一定程度必然会在沉默中爆发,那是不好办的!

信访给政府施压不是不可以,但是必须合法施压,不可非法施压,比如非法游行示威、聚众闹事、冲击国家机关,都是不可取的!

合法施压的措施建议:通过合法的途径提出诉求,如果能够和主管领导当面沟通是最好,若见到主管部门领导,并且在公共场合或者政府部门办公室,可以录音、请教其职位、姓名或执法证件号如警号,若是电话沟通,也可以录音并且在电话内询问记录下该工作人员工号,再将诉求告知和出示证据理由,若最后发现诉求没有得到正确处理,可以根据之前记录再次联系之前接诉人询问缘由和告知自己的理由,若仍然不被其理解自己仍然坚持的,可以寻求第三方专业人士如律师、行业专家帮助辨别,若仍觉是接诉人对自己处置不公,可以再向其上级部门或领导申请复查,必要时可提供此前录音沟通文件,对于难以联系其上级部门或领导的,可通过网络问政发起,标题和矛头可直指处理自己诉求的具体部门和干部(前提一定要是实话实说、有理有据、不要张冠李戴记错对象,否则可能涉嫌诽谤),针对公职人员的问政,可以通过国务院小程序互联网+督查发起,如果有其违法违规事实如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还可以向纪委纪检监察机关12388电话或者网站发起检举控告。

【第四个问题:直接上北京信访是违法吗?属于越级信访吗?】

回答:单纯直接上北京信访,并且是去信访部门信访,没有其他违法犯罪情形的,不宜定为违法。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及信访机关,有义务接待来访人员、倾听并解决反映的问题,如不属本部门解决的问题,可以告知或转给有关部门,不能认为原告来访就是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秩序或者公共秩序。我国公民的信访权是我国宪法所赋予的。

2014年,出台《国家信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该办法是依据《信访条例》而出台的,而《信访条例》已经在2022年5月1日起废止,改以施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信访工作条例》,新条例属于同时具有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性质的“复合型法规”。

越级信访或越级上访是指:上访人没有到信访事项的主管机关办理上访,而直接到信访事项主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更高级机关上访的行为。

越级上访人没有按照信访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信访,越级上访行为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

原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十条,列举了六类禁止性信访行为,没有把越级上访纳入禁止性行为加以规范,只要法律法规没有列为禁止性行为的,都不能属于违法行为。(违反规定与违法行为不是一回事)

《信访工作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信访工作的全面领导,做好新时代信访工作,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制定本条例。“怎样才能“保持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让各级人民政府能够接触到最基层的人民就是一条重要的途径。如果农民只能到乡政府或县直部门信访,国务院信访部门只接待省部级上访者(这样才不越级呀),上级政府怎么能听到群众的意见?又怎么“同人民密切联系”呢?

《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有关机关、单位应当依规依法处理。”也就是说,任何一位公民都可以“走访”县政府、市政府、省政府乃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门。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不属于本机关、单位或者本系统职权范围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从这两条可知,即使越级信访,不受理的机关、单位也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提出,并没有将越级信访行为定为违法,并且对于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都可以提出信访,对有权处理的上一级机关信访不属越级,比如投诉某省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是可以到上级即中央和国家机关去反映的。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这些都表明,越级上访也是《信访工作条例》所允许的,属于依法上访,而并不是违法的行为。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这是告诉人们,“越级上访”是保证信访工作客观公正的具体途径。事实上,几乎所有的“越级上访”者都是从基层开始的——试想,如果基层的行政机关能够解决问题,谁愿意千里迢迢地跑到市里、省里甚至北京去上访呢?

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从2014年5月1日起,信访部门将不再接待越级走访,但通过网络、邮件等形式进行信访则不受限制。

但是不再接待越级走访,并不意味着越级上访、越级走访就是违法,只有违反了明文规定的事项,并且造成了危害才能定为违法。并且以下情况的越级信访,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仍要受理:反映中央和国家机关或省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跨部门跨行业且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一个部门无法独立解决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未按《信访条例》规定受理办理的来访事项。

【第五个问题:信访拘留条件是什么?】

回答:

1、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四十七条“信访人滋事扰序、缠访闹访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或者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相关法律法规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比如何厚发犯寻衅滋事罪一案,“3次到北京市朝阳区联合国开发署门前走访,并曾与多人一起在联合国开发署门前哄闹,你在非信访场所提出信访事项的方式,不属于依法维权,已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原审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并无不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处理信访活动中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对在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地区等非信访场所以信访为名,为制造影响或者发泄不满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行为,在认定“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入罪情节时,要将上述场所作为重要考虑因素。

3、周志荣寻衅滋事一案,“你在信访问题已经解决,信访程序已经终结的情况下,多次到当地政府、省妇联等部门,采取组织多人闯政府大门、堵办公楼门、打横幅等方式闹访,并到北京多次非访、闹访,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

4、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经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聚众扰乱单位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法聚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聚集多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追究刑事责任。

5、在信访接待场所、其他国家机关门前或者交通通道上堵塞、阻断交通或者非法聚集,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以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6、在外国使领馆区、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所在地实施静坐,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着状衣、出示状纸等行为或者非法聚集的,应当立即制止,迅速带离现场,并收缴相关材料和横幅、状纸、状衣等物品;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规定的,以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7、实施跳河、跳楼、跳桥,攀爬建筑物、铁塔、烟囱、树木,或者其他自伤、自残、自杀行为,制造社会影响的,应当积极组织解救;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以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符合《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的,对首要分子以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个问题:信访会留下污点吗?信访人员子女政审受影响么?】

回答:正常信访并且没有违法犯罪不会留下污点,政审也不受影响。但是若因为信访而受治安拘留或刑事拘留,则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则可以查询到有违法犯罪前科记录,也就是“污点”,还可能影响子女亲属。个人违法犯罪行为会影响子女等直系亲属的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及入伍和加入党员的政治审查。如果家长有犯罪行为的话,子女等直系亲属不能参军入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招考中,类似的影响同样存在。报考公安一类公务员的话,如果父母等直系亲属在服实刑的话,政审方面肯定是通不过的。

所以,果胜铁肩问政平台在此郑重提醒问政信访人:请一定合法信访上访,合法表达诉求,不得无理缠访、闹访,不得在非信访场所上访。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对自己的诉求必须有理性的判断,是否确实合理合法,解决是否具有现实性,切忌较死理儿,甚至胡搅蛮缠、无理取闹、不达目的誓不罢休,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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