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篇:合同违约金过低,如何合法调高?
2025-05-22 16:25
发布于:上海市
一、案件回顾:钢材款拖欠引发的违约金争议
2021年,某物流公司与某工程公司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物流公司向工程公司供应钢材,工程公司按月结算货款。合同明确约定:若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物流公司依约交付全部货物后,工程公司却拖欠货款208万元长达两年。
物流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起诉,要求工程公司支付货款,并主张违约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倍”计算。工程公司辩称:“合同已约定活期存款利率,应以此为准。”但物流公司提交了两份《借款合同》,证明其因资金周转被迫以10%和LPR+0.2%的利率对外借款,实际损失远超合同约定的活期利息。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法院为何支持调高违约金?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工程公司支付208万元货款,并按LPR的2倍支付违约金。二审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违约金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根据《民法典》第585条,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的,守约方可请求调高。物流公司举证其借款利息远高于活期利率,证明实际损失存在。
公平原则与诚信义务:工程公司长期拖欠货款,违约成本过低将变相鼓励违约行为。法院认为,仅按活期利率补偿,无法填补物流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产生的额外融资成本。
商事交易的特殊性:商事主体对风险预判能力较强,若违约金明显失衡,法院可基于交易公平性调整。本案中,LPR的2倍标准既符合行业融资成本,又避免过度惩罚。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分析与提示
法律分析:
违约金调整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585条赋予守约方请求调高违约金的权利,但需证明“约定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融资成本)和间接损失(如商誉损害)。
举证责任是关键:本案中,物流公司通过《借款合同》成功证明损失,是胜诉核心。若缺乏证据,法院可能驳回调高请求。
合同条款的审慎约定:建议企业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动态调整机制”,例如:“违约金按逾期金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若守约方举证实际损失更高,则以损失为准。”避免未来争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俞强律师是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大学法律硕士,执业13年,专注于商事合同纠纷与公司法律风险防控。他建议:
签约阶段:避免简单套用“活期利率”等低标准,可参考行业平均融资成本或LPR的1-3倍约定违约金。
履约阶段:留存交易凭证、催款记录及损失证据(如借款合同、财务报表),为可能的诉讼做准备。
诉讼阶段:若对方恶意违约,可主张“惩罚性违约金”,法院对恶意违约方通常不予调低违约金。
四、互动与风险提示
互动话题:您在签订合同时,是否会主动约定违约金条款?若对方拖欠款项,您会如何应对?欢迎在评论区分享经验!
风险提示:本文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与法律规定综合判断。如需法律帮助,可通过百度搜索“俞强律师”通过律临平台咨询专业律师。
结语:违约金不仅是合同履行的“保险绳”,更是商业诚信的试金石。合理约定、充分举证,方能守护交易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