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文章来源于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黄伟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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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提供方在合同签订中往往占据优势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要履行提示说明的义务,目的是避免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不当扩大己方利益而损害对方利益,从而保护合同中相对弱势的一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平、平等原则的体现。下面就让我们通过具体案例深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格式条款的规定。
小林想租辆车跑网约车,与某公司签了一份《汽车租赁合同》,合同里密密麻麻的条款看得他眼花缭乱,没多想他便爽快地签了字。

两年过后小林返还车辆,公司告知其超基础里程使用7万多公里。因小林未支付相关费用,该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小林支付该公司车辆使用费14万余元。
小林认为《汽车租赁合同》属于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该公司未对2元/公里的超基础里程使用费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主张该条款不能作为合同内容,并以此为由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发现,《汽车租赁合同》中规定2元/公里的超基础里程使用费条款确实没有采取足以引起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所采用的格式与合同其他条款并无区别。但超约定里程使用车辆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已成汽车租赁行业的惯例,且小林也存在一定过错致使该公司无法及时知悉车辆里程,案件一时陷入两难。

鉴于此种情形,承办检察官认为和解是本案定分止争、最大程度保护双方利益的最优解。经对双方进行释法说理,该公司体谅到小林生活的不易,小林也认识到自己确实存在超里程使用车辆的情况。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该公司同意放弃大部分债权,小林向该公司支付4.4万元后向检察机关撤回监督申请。


问题一:什么是格式条款?
答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问题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要尽到什么义务?
答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问题三: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示说明义务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答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问题四: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怎样才算尽到提示义务?
答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通常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明显标识,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排除或者限制对方权利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
问题五: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怎样才算尽到说明义务?
答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按照对方的要求,就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对方作出通常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可以认定其已经履行说明义务。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很多格式条款合同,如租赁合同、服务合同等。作为消费者,我们与经营者签订各类预先拟定的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中与其他条款采用了不同文字、符号、字体等具有明显标识的条款。遇到与自己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时可要求对方作出解释说明,并保留好相关的证据,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时产生对己方不利的后果。

原标题:《民法典宣传月丨警惕合同里的“隐藏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