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前置之法律内涵及情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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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30 09:02

行政复议前置之法律内涵及情形(上)

2025-04-18 18:00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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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议前置的法律内涵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会被法院直接驳回起诉。

复议前置案件有哪些情形?

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统称“新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扩宽了行政复议前置的范围,列举了四类具体行政行为和一个兜底条款,梳理如下:

复议前置情形之(一):对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该项规定是新复议法修订增加的情形,常见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包括: 警告、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等。当事人、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判断该类行政行为是否应复议前置,判断的标准可以有两个:一个是程序上,可以根据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判断,该类型案件通常是现场即作出的一般行政行为对应的法律文书上也会载明的是简易程序,例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另一个是处罚结论内容上看,处罚内容为警告、罚款(公民为二百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三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新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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