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人平等,法律为残疾人权益“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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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31 01:11

陇原姐妹们大家好,5月18日是第35个全国助残日。关爱残疾人,让每个生命得到同样的尊重。让我们通过一起残疾人维权的案例,学习残疾人保护的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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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牛某是残疾人,左手部分指头缺失,在某物流公司担任叉车司机的工作。某日上班时,牛某的叉车与领导的车相撞,领导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牛某不愿意私了,物流公司以牛某入职时隐瞒残疾人身份,不符合公司要求的“身体健康”入职条件将牛某开除。牛某遂申请仲裁,要求物流公司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费用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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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果

仲裁委查明,牛某入职体检的结果是合格,并且能够正常完成工作,认定物流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裁决物流公司支付牛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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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34条规定:“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劳动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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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小提示

本案中,牛某没有告知用人单位自己是残疾人,但是牛某的残疾并不影响完成工作,牛某能够胜任叉车司机的工作。用人单位的知情权只限于与工作岗位相关的信息,比如相应资格、教育经历、技术成果等,而婚姻状况,家庭情况等与工作能力不相关的信息,则不属于劳动者如实说明的范围。残疾人在社会中不仅享有福利保障,在就业中也应获得平等的、非歧视的对待,残疾人以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自立于社会,也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议。每一位社会公民都应该尊重、关心和理解残疾人,残疾人自身也应该积极了解社会福利保障以及保护残疾人的法律规定,更好的维护自身权益。

姐妹们,本期的陇姐学法就讲到这儿,感谢大家的聆听,欢迎大家在下方留言评论,下期再见。

原标题:《陇姐学法 | 人人平等,法律为残疾人权益“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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