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那可是赃款,我拿了赃款也构成犯罪吗?而且我取的是自己银行卡里的钱。”
“以‘黑吃黑’的方式将犯罪分子骗取的资金非法占有同样构成犯罪。因为财产犯罪并不限定相关财物的性质必须是他人合法占有,即使是赃款赃物也可以作为盗窃罪的对象。”
近日,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非法占有赃款构成盗窃罪的案件。
01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5日,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听其上线指令来到吉林市,在吉林市财富广场汇合刘某(另案处理),并在刘某的监督下,在吉林市某银行内,将汇入其银行卡内的电诈赃款7.8万元取现,并将赃款交付给刘某,被告人白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0.2万元。
2024年8月7日,被告人白某某再次听其上线指令来到吉林市,在刘某的监督下来到吉林市昌邑区某银行内,欲将汇入其名下银行卡内的电信诈骗赃款9.68万元取现转移。在取现的过程中,白某某萌生非法占有该笔赃款并挪作他用的想法,趁刘某不备之际,白某某从银行侧门脱离监督从而离开银行。上线通过微信多次向白某某索要钱款,白某某未予回应。
02
法院审理
被告人白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涉案银行卡内资金不属于其所有,仍采用电子支付等方式窃取卡内款项,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03
法官说法
卡内资金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犯罪的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涉案银行卡内资金不属于其所有,仍采用电子支付等方式窃取卡内款项,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出借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用于流转犯罪资金,又私自将银行卡中的犯罪资金截留据为己有的“黑吃黑”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扫黑除恶监督举报电话0432-62404783。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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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字 | 路 琦
编 辑 | 庞佳琪
初 审 | 张金钰
复 审 | 吴晶圆
终 审 | 刘育林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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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非法占有赃款,亦或构成盗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