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看穿虚假诉讼与法律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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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5-31 20:47

民间借贷纠纷审查- “套路贷”:看穿虚假诉讼与法律实务

2025-05-27 07:00

发布于:山西省

一、引言

二、虚假诉讼与 “套路贷” 的界定及危害

2.1 虚假诉讼的界定

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虚假诉讼一般具有以下特征:当事人之间关系特殊,往往存在亲属、朋友、关联企业等密切关系;诉讼行为不合常理,如当事人主动迅速达成调解协议、放弃部分权益等;证据存在伪造、变造等情况;案件事实缺乏真实基础,虚构债权债务关系等。

2.2 “套路贷” 的界定

“套路贷” 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 “借贷” 或变相 “借贷”“抵押”“担保” 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其常见手段包括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违约、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以及软硬兼施 “索债” 或提起虚假诉讼等。

2.3 二者的危害

虚假诉讼和 “套路贷” 的危害广泛且严重。在个人层面,直接侵害了案外人或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使其遭受经济损失,甚至可能导致个人或家庭陷入财务困境。在社会经济秩序方面,扰乱了正常的民间借贷市场,破坏了市场经济的诚信基础,阻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从司法角度看,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效率,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

3.1 审查借贷逻辑

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法官应着重从多个方面审视案件是否存在异常。例如审查借贷双方关系,若双方此前素未谋面或关系疏远,却发生大额借贷,且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情况不做深入了解便轻易出借,存在可疑之处。对于借款用途,要核实其真实性和合理性,若借款人声称借款用于某项目,但该项目并不存在或与借款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需谨慎判断。资金来源方面,若出借人无法说明资金的合理来源,或资金来源存在非法渠道的嫌疑,如资金来源于非法集资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交付地点、合同签署场景、在场人员等细节也不容忽视,若这些环节存在模糊不清、与常理相悖的情况,如合同签署地在不寻常的场所、在场人员与借贷关系无关且无法合理解释其在场原因等,都可能暗示案件存在问题。还款过程和催讨情况同样是审查重点,若借款人声称已还款,但出借人予以否认,且双方对于还款方式、时间、地点等说法不一,或者出借人在催讨过程中存在异常行为,如不通过正常途径催款,而是采取威胁、骚扰等手段,法官应进一步深入调查 。

在出租车司机王某的案例中,王某实际仅需用款 10 万元,却接受素未谋面的张某及李某分别向其账户转账 20 万元、27 万元,并签署了相应高额借条,且借条出借人、借款利息均空缺。王某收到转账后,短时间内将其中 27 万元转账交给案外人徐某,并当场将剩余 20 万元全部取现,前后操作时间仅相隔十几分钟。整个借贷过程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如借款金额远超实际需求、资金流向异常、借条关键信息缺失等,这些都为法官判断案件是否属于 “套路贷” 提供了重要线索 。

3.2 审查资金流向

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实践合同,出借人履行交付借款行为是合同生效要件,因此审查资金交付凭证至关重要。“套路贷” 骗局中,伪造资金交付凭证是核心环节。法官在审查时,需全面审查借款人账户资金流向。若发现短期内账户同时存在转入、转出或一次性取款等异常操作,应格外注意是否存在资金回流的情形。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出借人先向借款人账户转账,借款人随即按照出借人的指示将资金转给案外人,而该案外人与出借人存在关联关系,资金最终又回流到出借人手中,形成闭合资金回路,以此制造借款人已收到借款的假象。对于借款人资金账户异常取款或转账情况,法官要结合当事人对借款过程的陈述,充分重视证人证言和视听证据。在王某案件中,王某将 20 万元转账给与其毫不相干的案外人徐某,不符合正常借款用途,引起承办人注意。后经追查,发现徐某账户资金异常处理情况,结合高某提供的证人证言,现金取款由高某本人交还出借人,并明确约定该笔流水仅作担保之用,高某实际并未借到相应金额,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 “套路贷” 的诉请 。

3.3 运用心理测试辅助查明事实

在 “套路贷” 案件中,借款人一方提供的证据往往难以达到 “高度盖然性” 的证明标准。此时,心理测试(俗称 “测谎”)可作为辅助手段帮助法官查明事实。虽然目前心理测试结论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鉴定结论,鉴定机构在进行测谎前会与受检人员签订风险告知书,明确其结论仅作参考,且拒绝作为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但不可否认其结论是法官心证的重要参考。若能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形成有效的证据链,则会对案件处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 。

在一些案件中,借贷双方对于关键事实存在争议,如借款人称已还款但出借人否认,双方各执一词且缺乏直接证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进行心理测试,测试结论显示一方诚实,另一方撒谎,为法官判断案件事实提供了重要依据。不过,心理测试存在一定局限性,仅能对定性问题(是非)进行判断,无法对定量(多少)问题进行判断,一次测试只能针对一个事实设计问题,且存在真实性无法判定的区间,仅有部分鉴定机构接受单方 “测谎”。因此,法官应在逻辑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事实争点,合理运用 “测谎” 作为查明事实的补充手段 。

3.4 协调民刑衔接

当民事法官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遭遇疑似 “套路贷” 情况,应理性分析法律关系。对于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及时与公安机关协调沟通,正确处理刑、民案件衔接。在实践中,常见的 “套路贷” 套路是由出借人 A 出面与受害人谈妥条件,再由放款人 B 完成转账及合同签署工作,后续由 A 接受还款,最终由 B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多数受害人会盯住与自己接洽的 A,将其作为报案对象,但因无法提供有效的身份信息导致无从立案。实际上,B 作为套路的重要一员,将其作为被报案人更有助于提高立案成功率。同时,受害人报警时应提供有效证据,如对方身份信息、所有合同原件、完整的银行交易明细、还款凭证、证人证言等,并进行有针对性的梳理,避免提交混乱残损的证据 。

民事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还应加强对相关案例及法律的宣讲,提高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坚决打击触犯法律底线的 “套路贷” 行为。通过民刑有效衔接,形成打击合力,既能及时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又能有效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

四、诉讼与犯罪防范建议

4.1 对于当事人的建议

4.1.1 选择正规借贷渠道

在有资金需求时,应优先选择正规的贷款公司或金融机构,如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具有完善的贷款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体系,能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尽量避免通过个人借款,若选择个人借款,要对出借人的信用状况、资金实力等进行充分了解。同时,要求借款公司提供并核实相关营业执照,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 。

4.1.2 谨慎签订合同

借款时,务必认真审核借款合同条款。核实相关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避免先签空白合同再由公司盖章的情况发生。仔细核对合同中的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确保合同内容与双方协商一致,避免签订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的借款合同,防止合同中出现对自己不利的模糊条款或空白条款 。

4.1.3 增强证据意识

在借贷过程中,要注意保留一切与借贷相关的证据。包括借款合同、借条、转账记录、还款凭证、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这些证据在日后发生纠纷时,对于证明自己的主张至关重要。同时,要妥善保管证据,避免证据丢失或损坏 。

4.1.4 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财富观,避免因过度消费、盲目投资等陷入财务困境,从而增加陷入 “套路贷” 的风险。对一些看似诱人的低息、无抵押等借贷广告要保持警惕,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若借贷条件过于宽松,很可能背后隐藏着陷阱。在面对复杂的借贷条款和要求时,若自身法律知识不足,可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其中的法律风险 。

4.2 对于司法机关的建议

4.2.1 加强培训与学习

4.2.2 建立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之间应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及时通报涉及虚假诉讼和 “套路贷” 的案件线索、犯罪嫌疑人信息等。加强协作配合,在案件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形成合力。对于可能涉及刑民交叉的案件,建立联合办案机制,共同研究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提高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 。

4.2.3 加大打击力度

对于经审查确认为虚假诉讼和 “套路贷” 的案件,要依法严惩犯罪分子。在民事方面,除驳回诉讼请求外,加大对虚假诉讼当事人的罚款、拘留等处罚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在刑事方面,对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通过严厉打击,形成强大的威慑力,遏制虚假诉讼和 “套路贷” 的发生 。

4.2.4 加强法制宣传

通过多种渠道,如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社区宣传活动等,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民间借贷的法律知识、虚假诉讼和 “套路贷” 的危害及常见手段。发布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防范能力。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借贷观念,选择合法合规的借贷方式,从源头上减少虚假诉讼和 “套路贷” 的发生 。

五、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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