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用是否该“一赔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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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6-02 04:28

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用是否该“一赔到底”?

基本案情

近日,南川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申某与原告段某某驾驶轿车发生碰撞致段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申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段某某向南川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中经鉴定段某某为一级伤残,属完全护理依赖。后当事人在庭审中达成调解协议,由中国人保某支公司支付段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381501.73元。在该案庭审中,段某某明确表示其后续医疗费待实际产生后另行主张。

事后,段某某入住南川区某医院康复医学科,经三个月治疗后,出院医嘱为“康复指导院外继续康复训练”。一天后,段某某再次入住该医院康复医学科,进行针灸等治疗,两个月后出院,出院医嘱为“康复指导院外继续康复训练”,产生住院费用 40144.66元。一天后,段某某继续入住该医院康复医学科,进行电针等治疗,三个月后出院,出院医嘱为“康复指导院外继续康复训练”,产生住院费51847.02元。一天后,段某某继续入住该医院康复医学科,进行皮内针等治疗,三个月后出院,出院医嘱为“康复指导院外继续康复训练”,产生住院费37955.75元。一天后,段某某又入住该医院康复医学科,进行皮内针等治疗,两个月后出院,出院医嘱为“康复指导院外继续康复训练”,产生住院费24304.85元。后原告向南川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住院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

原告第一次出院后又四次住院,实际上是一直连续住院,住院期间的诊疗经过均为康复医学科护理常规,且先后五次住院的出院医嘱均写明“院外继续康复训练”。原告交通事故治疗终结后,在出院医嘱多次写明“院外加强康复训练”的情况下,根据其自身条件及意愿入住康复医学科,选择住院护理及辅助药物的方式改善身体机能无可厚非,但不能在被告已经对其进行定型化赔偿的情况下继续要求被告就医嘱外的该部分进行赔偿。遂驳回段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费用承担问题的典型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的概念界定不清,常导致过度医疗的问题。本案一方面阐明了康复训练和康复治疗的区别,即康复训练更侧重于通过运动预防和改善长期卧床可能导致的各种身体机能问题,康复治疗则更侧重于通过治疗恢复正常肢体功能。另一方面,也明确了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对原告在已获定型化赔偿后仍主张医嘱外康复训练费用的诉求予以驳回。本案的依法裁判,对于明确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中医疗费用承担问题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文字:周游

校核:周壕

原标题:《每周普法 | 交通事故中医疗费用是否该“一赔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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